青岛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20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林地资源利用率,巩固和发展植树造林绿化成果,确保森林覆盖率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权负责对辖区内的林地实施保护、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计划、城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环境保护、公安、交通、铁路、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林地的保护管理。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 *** 依法实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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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需要变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第二章 保护与占用征用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 *** 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共同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砍柴、放牧;(三)违反技术规程采种、掘根、剥树皮及修枝;(四)林区野外用火、燃放鞭炮、烧纸、设置墓地;(五)毁坏和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六)其他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第九条 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可以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区(市)人民 *** 设立界桩、界标。
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禁止改作他用。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进行生产性采伐。进行抚育间伐和次生林改造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使用林地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林地及其资源的义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林地使用单位签订林地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责任。第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纳税并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和临时占用10公顷以上其他林地的,由市和区(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地同意书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到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区(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和建设用地手续。第十四条 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证书等权属证明材料;(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五)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需要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的,应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经审核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林业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介绍?
一、最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企业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设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单位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企业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设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单位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企业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本条件: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筑企业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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