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队丙级资质是否有司法鉴定资质
目前,在我国从事司法鉴定的组织包括从事鉴定的机构和鉴定人两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 *** 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外,对其他各类案件鉴定的鉴定机构均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和涉及司法鉴定的其他鉴定机构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社会各行业各领域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但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还基本属于空白,只有个别机构所从事的鉴定与林业有些关联,如动植物检疫、种子管理等。我国现行法律只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之一的可以担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外,对从事其它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所有这些,有历史的原因,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关。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诉讼制度的不断改革,不久的将来,我国必定会建立司法鉴定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
在对林业案件的司法技术鉴定中,许多情况下都要对案件所涉及的事物进行野外现场勘查和测定。要使鉴定结论达到客观公正,使之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尚未建立,而当前社会又有较为广泛需求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具有一定资质的林业调查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林业有关的鉴定、检测、评估机构以及具备一定林业专门知识的林业工作者均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接受不同的委托从事林业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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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林业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具有丙级,证书有效期。刑事案件林业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1、须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2、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
对工程造价鉴定资格有哪些要求?
(1)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颁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修订)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9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2.0.6、3.1.4规定,鉴定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15条、第16条、第19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拥有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并在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的权利;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意见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并签字盖章。另外,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造价工程师进一步区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及二级造价工程师,并划定了相应不同的工作范围,“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仅限由一级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单位应出具成果文件,该文件只能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已经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3)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需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法函〔2006〕68号)第2条的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1750号、(2014)最高法民申字第192号、(2012)最高法民申字第464号的论述,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需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
(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其中对于当事人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情况,并未作出资质或资格上的要求或界定。
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其他要求:
(1)司法鉴定人应为二人以上,还应有复核人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19条、第35条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3规定,对同一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或者选择2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3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2)鉴定人注册单位与鉴定机构不一致,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在〔2013〕民抗字第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程序瑕疵,但未达到必须重新鉴定的地步。
(3)重新鉴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有特殊要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32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不同于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对原鉴定工作再予以补充,纠正完善存在的缺陷问题,其主体仍是原鉴定机构及原鉴定人。
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有哪些?
1、部门鉴定机构,主要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设立的与侦察、检察、审判职能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基本上分为中央、省市、地市、区县四级。其中,国家安全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技术局或技术处等专门鉴定机构,还复核省市级鉴定部门呈送的疑难案件。而区县级鉴定部门多数只有初步鉴定权,其鉴定结论须经上一级鉴定部门复核才能生效。
2、司法鉴定委员会,是一种打破部门界限,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纽带的横向联合组织,其组织形式有国家鉴定委员会和地方鉴定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正处于探索阶段。
3、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指鉴定科研机构和拥有较强鉴定技术力量与设备的高等院校设置的鉴定服务机构。如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北京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等就是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司法部首期批准的8家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推广新技术,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委托,开展鉴定业务和鉴定咨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电子数据进行检验、鉴定,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包括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委托鉴定事项是否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人员是否存在回避等情形;
(二)鉴定材料的客观性。包括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与原始电子数据一致;
(三)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包括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方法标准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鉴定意见的完整性。是否包含委托人、委托时间、检材信息、鉴定或者分析论证过程、鉴定结果以及鉴定人签名、日期等内容;
(五)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对于鉴定机构以外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可以参照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需要哪些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扩展资料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包括: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4、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