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有几个级别?各自的标准是什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有四个等级。分别是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抚育资质:
1、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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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园林局审批);
3、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园林局审批);
4、城市园林绿化四级资质(由地级市建设局、园林局审批);
5、其中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抚育资质,新成立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抚育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四级资质、也可以直接申请三级资质;
6、二级资质必须由三级资质升级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抚育资质,一级资质必须由二级资质升级,新成立的企业不能直接申请。
安徽省人民 *** 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本省林业发展步伐,实现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自1996年至2000年,以下简称林业二次创业)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业二次创业实行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分级考核和奖惩。第三条 自1996年初至2000年底,各地、市、县(市、区)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责任书规定的年限,实现本地绿化达标。
(二)有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三)经济林、商品用材林基地建设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四)林业总产值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五)年森林采伐量不超过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中幼林抚育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六)林业案件综合查处率达到责任书规定的指标,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第四条 林业二次创业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和期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指标为绿化达标、经济林基地建设、商品用材林基地建设和林业总产值,同时检查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2000年对林业二次创业各项指标进行期终考核。第五条 省级考核工作由省 *** 委托省林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以地、市为单位,期终考核以地、市、县(市、区)为单位,并通报考核结果。第六条 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市、县(市、区)和人员,由省委、省 *** 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年度考核达标的地、市,给予通报表彰;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嘉奖。
(二)期终考核达标的地、市、县(市、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授予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功奖励。第七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县(市、区),由省委、省 *** 给予下列处罚;对地、市、县(市、区)党政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下列处分:
(一)年度考核1年未达标的地、市,给予通报批评;2年未达标的,取消评优资格;3年以上未达标的,取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评优晋级资格,并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终考核未达标的地、市、县(市、区),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第八条 省级奖惩工作由省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第九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林业二次创业奖惩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合肥环城--西郊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具体范围以省人民 *** 批准的范围为准。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宗教、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景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绿化养护、山林抚育、林木更新、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费用应当纳入市财政预算,专项使用,接受监督。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景区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第八条 景区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景区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九条 批准后的景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景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景区范围外延一定的区域为建设项目控制区,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当与景区景观要求相一致,不得损害景区的自然风景;具体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 *** 确定。第十二条 景区内已经建成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景区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景区内废弃、闲置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调整为景区建设用地,实施绿化。
景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 *** 依法逐步征收,交由景区管理机构实施绿化;未征收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十三条 景区内不得规划建设以市政功能为主的道路,已建的环山道路和广场应当逐步实施亮化措施。第十四条 在景区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三章 保护、管理和利用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第十六条 景区内的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七条 景区内应当按照保护生态兼顾观赏的原则,进行绿化造林和林项改造。
禁止擅自在景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第十八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防火机构,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制定护林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景区内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护林防火及其他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第二十条 禁止在景区内修坟立碑;无主坟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在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近些年,林业类工程大火,很多企业趋之若鹜,都想要分一杯羹,但是,要做这类工程,就需要一个入场券,那就是林业类的资质。
举个例子,比如说林业资质中的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就是其中之一,要获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这个入场券,肯定是要一定的要求的,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要求跟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