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农村山林,林业局有虫害批改的项目吗
有。农村山林被害虫侵蚀,林业局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促进林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充分发挥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多重效益,有效降低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每年都有虫害治理项目。林业局是国家和省、市、县等各级 *** 林业主管部门,担负着各自所辖区域内的林业生态规划建设、林业产业指导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等重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合肥市林业防虫害资质版本,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安徽省合肥市林业防虫害资质版本的林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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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第三条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列入社会公益事业管理,按照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 *** 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管理。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第四条 各级人民 *** 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
按照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有关部门按规定提取的造林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境外资金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科学营林,保证森林资源总量的稳定增长。
每年2月12日至3月12日为全省造林绿化月。第六条 集体承包给农户管理的“责任山”,其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归承包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农户承包的“责任山”。
其安徽省合肥市林业防虫害资质版本他承包、经营林地的,双方权益由合同约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及其他宜于封山育林的地方,应当严格实行封山育林等措施。封山育林区由当地人民 *** 公布,设立标志,注明封山育林范围、面积、时间、类型及措施。第八条 建立森林资源调查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立森林资源安全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的盗伐、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其他破坏森林事件,县级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以及省人民 *** 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条 因特殊需要改变森林生态、湿地生态、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须经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对古树名木应当逐棵登记建档,设立保护标志,禁止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对森林、林木消耗实行全额管理、限额采伐。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应当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
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 *** 下达执行,严禁超限额采伐。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 *** 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采伐林木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省、设区的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安徽省合肥市林业防虫害资质版本;
(二)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省人民 *** 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核发;
(三)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批准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 *** 依照有关规定核发。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时限、数量、树种、方式实施采伐,并按规定更新造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和更新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防止水土流失。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禁止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陡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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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植物安徽省合肥市林业防虫害资质版本,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各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安徽省合肥市林业防虫害资质版本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第三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配备专职检疫员。在检疫任务较重安徽省合肥市林业防虫害资质版本的苗圃、林场、种子园、母树林基地、木竹检查站、林业站等单位,可聘请 *** 检疫员,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 *** 检疫员的推荐、考核、审批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检物品包括:
(一)森林植物的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安徽省合肥市林业防虫害资质版本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林产品(不含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
(三)乔木、灌木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
(四)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
(五)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检疫的其他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第五条 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应定期组织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对象普查。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 *** 批准。
疫区和疫情发生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未经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保护区。第六条 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应根据全省疫情变化,及时修定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对新传入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森林病虫,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及时查明情况,组织进行封锁和扑灭,并报告同级人民 *** 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特大疫情时,当地人民 *** 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疫情防治临时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防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每年应对林用种、苗繁育单位和木材、竹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已经发现检疫对象的林场、苗圃、母树林基地、种子园等单位及种苗专业户,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扑灭措施。在检疫对象扑灭前所有的繁殖材料不得调出。第八条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报告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出前一个月按照调入省对检疫的要求到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予扣留,并责令调运单位或个人进行除害处理。经处理合格的,仍可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除害处理所需费用或销毁造成的损失,由货主承担。第九条 对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严禁调往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调往其他地方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
在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发生区和疫区,严禁用应检物品作包装、铺垫、建筑和家具材料。第十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检疫员签字,加盖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后生效;调往外省,需加盖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按全国统一格式印制。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及其他运输单位,个体运输户,一律凭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应拒绝承运。第十二条 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调入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必须进行复检。从非疫区调入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复检发现检疫对象的,复检机构应立即通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检疫机构,同时,调入方或调出方应及时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调出单位或个人承担。
因特殊原因调入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补检。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分类施策、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 *** 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 *** 有关部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第六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应当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直接责任人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第七条 省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攻关,加强防治技术研究的交流与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活动,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和能力。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及时报告疫情或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调查,重点区域不少于二次;对美国白蛾每年至少组织三次专项调查。普查和专项调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 *** 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其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专项调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监测站点,确定监测对象,划定责任区,落实监测人员,推行监测网格化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调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林检机构。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植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