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长制条例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设置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公共绿地等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尊重自然、尊重科学,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 *** 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
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根据需要划定省级、市级、县级林长责任区。第五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做好下列工作:
(一)推进林业资源网格化和信息化管理,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统筹城乡造林绿化,推动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乡村和森林生态廊道建设,鼓励公民参与造林绿化;
(三)加强森林经营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林业灾害风险评估、安全预警、综合防范、应急救援机制;
(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引导发展林业产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组织培育碳汇森林,推动林业碳汇交易;
(五)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落实保障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林业投入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第六条 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指挥督导林长制的全面实施,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林长按照分工,协调解决影响重要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第七条 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长制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林长制实施;
(二)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以及林业重点发展任务;
(三)组织落实科学营林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措施,强化科技支撑,督促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四)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组织开展巡林护林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督促查处、整改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六)组织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
(七)督促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八)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市级、县级林长按照分工,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和责任,负责协调解决影响生态功能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点问题。第八条 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林长制工作方案,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任务,指导、督促村级林长履行职责;
(二)组织建立基层护林队伍,建立护林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护林巡查;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加强野外火源管控;
(四)指导、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义务;
(五)及时协调处理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隐患以及破坏林业资源行为,并向上级林长和相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村(居)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和防火、防灾宣传教育;
(二)组织、管理、督促和检查护林员开展护林巡林;
(三)协助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主体管护义务;
(四)定期开展护林巡查,及时上报和协助解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异常情况;
(五)及时劝阻非法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林业资源行为,并向上级林长和相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人民 ***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 ***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
(四)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第六条 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准予从事设计工作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第七条 外地来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设计许可证》。第八条 本市的建筑设计或其他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其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单独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均须按本规定申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设计业务:
(一)甲级设计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不受限制;
(二)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专用绿地工程和2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工程;
(四)丁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小型园林绿化工作。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第三章 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四年以上的资历,工程技术人员达5人以上,主专业中级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施工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能力能力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实例。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园林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本市的施工单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外地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施工业务。第十五条 外地施工单位领取《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后,须按工程造价的10%向市园林局预交保证金。第十六条 市园林局于每年11月至12月对施工许可证予以年审,未经年审的证件视为无效。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施工业务:
(一)一级施工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不受限制;
(二)二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6公顷以下(含6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3公顷以下(含3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四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在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专用绿地绿化工程。
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活动行动实施方案
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活动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阻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入我市,切实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同时加强全市森林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开创工作新局面。根据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经市林业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打击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行动。为确保大检查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全面检查,认真查找森检机构在检疫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补缺补差,强化措施,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通过人为活动传播蔓延;严肃法纪,加强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促进行业自身建设的改进和完善;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整顿调运检疫秩序,有效整治漏检、逃检等行为,着力提高检疫执法水平和检疫监管能力;同时,通过大力宣传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依法检疫意识,营造良好的'检疫执法环境。
二、检查的重点
1、对苗木繁育基地、涉木企业、涉木市场以及重点建设工程进行检疫执法检查,尤其要重点检查在山区、林间进行电网改造所用电缆盘;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建设通信网络、广电网络等工程时所用光缆盘;重点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摩托车等木质包装材料。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依法履行检疫申报程序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2)骗取、买卖和转让《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
(3)未经检疫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电缆盘、光缆盘、木质包装箱、托盘等)行为的;
(4)从松材线虫病疫区非法收购、经营、调运疫木的违法行为的;
(5)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所在县(区)是否对定点加工企业的疫木除害处理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管,建立详细的疫木进出台帐,并将各除治区采伐下山的疫木数量与进入定点加工企业的疫木数量进行核对,从而杜绝疫木的流失。疫木除害处理后是否进行检疫检查,并签发《除害处理合格证》,加盖除害处理标识,并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制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的方法
以市、县森防部门为主,市、县林业局林政、公安部门配合,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分组、分片对所辖区域内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具体是:市森防站和包河区林业局组成市区片检查组,由市森防站长高乾奉任组长,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检查工作;其余三县由各县林业局组成本县检查组,由各县森防站长任组长,负责本县所辖区域内的检查工作。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1、11月1-15日:准备阶段
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广造声势。组织参加此次行动的检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执法程序等,切实提高检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各检查组认真对照上述检查内容,对本辖区内的检查对象进行排查摸底,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相关证据,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2、11月16-12月25日:实施阶段
各检查组依据前期排查摸底情况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认真检查,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处理,整理案卷,并认真填写《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执法活动统计表》和《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1、表2)。同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逐一进行查摆。
3、12月26-31日:总结阶段
各检查组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将汇总表格及工作总结于12月31日前上报市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市执法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经市林业局研究决定,成立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检疫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林业局副局长施光金任组长,市森防站站长高乾奉任副组长,各县区林业局分管局长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森防站,负责落实执法行动工作部署及案件查办、督办,负责联系调度情况信息,协调解决执法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对外发布或报道信息,负责各项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检查的有关要求
1、有关执法行动的信息对外宣传,必须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和报道,对执法行动中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专题宣传报道。
2、各检查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情况每周以电子文本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562549,联系人:顾玉霞,电子信箱: hfssfz@163.com 。
3、执法专项行动中,各地要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有案必办,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法行使职权。办案中,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确保办案质量。不得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得超越法律权限办案,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表1 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执法活动统计表
市 县(市、区)
被检单位或个人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采取的措施或处理情况 检查日期
注:在检查结果一栏要尽可能写明违法违规的具体方面,在采取的措施或处理情况一栏要详细填写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执行情况等。对森检机构自身管理和行业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由省级负责对市级,市级负责对县级的方式进行抽查统计。
表2 林业植物检疫大检查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表
市 县(市、区)
一、苗木繁殖基地 全县总数(个)
检查数(个)
未能依法履行产地检疫和调动检疫数(个)
活动期间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份数
二、涉木企业 全县总数(家)
检查数(家)
违法收购、经营、调运疫木数(家)
三、涉木市场 全县总数(处)
检查数(处)
违法收购、经营、调运疫木数(家)
四、重点建设工程 检查数(处)
涉及光缆盘、电缆盘总数量(个)
违章调运数量(个)
涉及木质包装总数量(个或立方米)
违章调运数量(个或立方米)
五、疫木定点加工企业 全县总数(家)
检查数(家)
存在问题的企业数(家)
六、木竹检查站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 全县总数(个)
检查数(个)
检查站登记的违章调运涉检物品件数
七、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编印宣传材料数量(份)
检查活动宣传报道稿件数量(份)
举办执法活动培训班期数
培训人员数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