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护区:
(一)典型的暖温带落叶阔叶林,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和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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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或动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域;
(三)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物种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第四条 建立保护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保护对象系统、完整;
(二)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范围;
(三)避开山林权属争议区和森林采伐区,实在无法避开的,应事先妥善调处解决;
(四)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第五条 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或县(市)级。
国家级保护区,由省人民 *** 提出设立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
省级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人民 *** (行署)提出设立方案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市(行署)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
地、市级或县(市)级保护区,由地、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报同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保护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县(市)级保护区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各级保护区的设立必须按统一规划进行,其设立方案在报经批准时,应抄送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第六条 各级保护区均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负责实施保护区公约及各项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三)根据林业长远规划、建区目的、自然资源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对珍稀动、植物的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等项工作;
(五)具体做好火灾的预防、扑救及受灾野生动、植物的救护工作;
(六)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七)在搞好自然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改善职工生活,减轻财政负担。
保护区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保护区管理检查证件。检查证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各级保护区,由所在县(市)人民 *** 颁发山林权证,确定区界和面积。对保护区范围界限存有争议的,由保护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历史和现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在保护区内,应划分核心区(或核心保护点)和实验区。
核心区(或核心保护点),是保护区原生性生态系统的典型区域或野生动植物物种生存、繁衍相对集中的地域,只供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进行观察研究活动。核心区内严禁采伐、狩猎、垦殖、放牧、投毒、采集、毁巢取蛋、旅游、开采矿藏等,严禁进行工程建设和从事其他有碍自然资源及其他环境管理的活动。
实验区,是保护区内开展科研、生产、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区域。实验区的管理、经营方案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凡进入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应事先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进入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还应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具备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在确保不损害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经国家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划定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旅游活动。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施工时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严禁在保护区内兴建污染自然环境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第十二条 保护区的防火工程及防止自然灾害的其他各项工程,由其主管的林业部门统一规划,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火灾及其他灾害的救护活动,由所在县(市)人民 *** 统一组织指挥。
安徽省人民 ***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 ***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
(四)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第六条 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准予从事设计工作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第七条 外地来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设计许可证》。第八条 本市的建筑设计或其他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其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单独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均须按本规定申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设计业务:
(一)甲级设计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不受限制;
(二)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专用绿地工程和2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工程;
(四)丁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小型园林绿化工作。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第三章 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四年以上的资历,工程技术人员达5人以上,主专业中级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施工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能力能力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实例。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园林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本市的施工单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外地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施工业务。第十五条 外地施工单位领取《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后,须按工程造价的10%向市园林局预交保证金。第十六条 市园林局于每年11月至12月对施工许可证予以年审,未经年审的证件视为无效。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施工业务:
(一)一级施工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不受限制;
(二)二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6公顷以下(含6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3公顷以下(含3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四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在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专用绿地绿化工程。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林业工作。
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第三条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列入社会公益事业管理,按照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 *** 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管理。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第四条 各级人民 *** 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
按照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有关部门按规定提取的造林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境外资金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科学营林,保证森林资源总量的稳定增长。
每年2月12日至3月12日为全省造林绿化月。第六条 集体承包给农户管理的“责任山”,其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归承包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农户承包的“责任山”。
其他承包、经营林地的,双方权益由合同约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及其他宜于封山育林的地方,应当严格实行封山育林等措施。封山育林区由当地人民 *** 公布,设立标志,注明封山育林范围、面积、时间、类型及措施。第八条 建立森林资源调查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立森林资源安全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的盗伐、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其他破坏森林事件,县级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以及省人民 *** 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条 因特殊需要改变森林生态、湿地生态、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须经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对古树名木应当逐棵登记建档,设立保护标志,禁止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对森林、林木消耗实行全额管理、限额采伐。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应当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
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 *** 下达执行,严禁超限额采伐。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 *** 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采伐林木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省、设区的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省人民 *** 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核发;
(三)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批准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 *** 依照有关规定核发。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时限、数量、树种、方式实施采伐,并按规定更新造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和更新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防止水土流失。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禁止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陡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