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安徽省合肥市林业职业技能培训资质,促进经济发展安徽省合肥市林业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种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第三条 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举办者应当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各项材料。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
(一)初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种的中级以上技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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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种的高级技术证书。
(三)高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5年以上本工种实际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本工种质量合格证书。
(四)实用技术培训参照中级技术培训任职条件确定。第六条 凡申请办学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报市(县)劳动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市(县)劳动部门发给《职业技能办学许可证》。无办学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招收学员、实施培训。第七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高级及其以下各等级培训以及各类实用技术培训。三县劳动行政部门可审批在本县范围内的中级及其以下各等级培训,以及各类实技术培训,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县高级工的培训在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高级工培训单位进行。第八条 外地(市)的单位(或个人)来本市办学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持原所在地地(市)级劳动部门的有关证明到市劳动局办理办学许可证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押金后方可办学。第九条 凡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许可证核定的工种、等级和岗位进行招生。第十条 技术等级培训按初级、中级、高级顺序进行,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出具有关证书和证明,填写《学员申请表》,办理报名手续。
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可凭个人身份证,填写《学员申请表》,办理报名手续。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认真审查学员的申请表及有关证件材料,统一填写《学员简明登记表》,报批准办学的劳动部门备案。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培训单位得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交纳规定的培训费。培训费的标准,由培训单位根据工种以及实际消耗提出,经审批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第十三条 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由培训单位(或个人)申请到当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市(县)劳动部门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令补办手续,领取《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责令停止培训,并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五条 建立正常的教学检查、评估制度,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培训条件、质量和管理工作等。第十六条 对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培训单位,劳动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培训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如何办理
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配备专职的校长;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 *** 教师队伍;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三)、职业培训资质审批流程
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
4、发证: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
(四)、职业培训资质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的资质是什么?
资质就是办学资质啊,
办理条件
1.举办者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组织机构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决策机构。其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教育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
(1)办学地址须在本辖区内,办学场所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无隐患,有安全疏散双通道,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林业职业技能培训资质;
(2)办学场地须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工程质量鉴定书,以及消防部门提供的合格证书(申办时先提供整座楼房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和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待初次考察通过后,举办者再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作为教学场所使用的单体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3)建筑面积安徽省合肥市林业职业技能培训资质:300平米以上
(4)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 *** 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属租赁教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4年。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4.教学设施、设备
有办公室、教室以及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等
5.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在验资报告上体现);
6.师资条件
(1)校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担任,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8岁(专职);
(2)教师:有一定数量与培训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 *** 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达到相应任职条件,不得聘用公办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 *** 、兼课。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7.章程(范本由本区民管办提供。)
管理人员
1、专职管理人员(包括校长)不得少于3人;
2、会 计:持有会计证(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