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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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安徽省人民 *** 关于取消省 *** 规章和省 *** 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 *** 令
(第139号)
现将《安徽省人民 *** 关于取消省 *** 规章和省 *** 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 许仲林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 *** 关于取消省 *** 规章和
省 *** 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切实转变 *** 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依法行政,经认真清理,省人民 *** 决定取消省 *** 规章和省 *** 文件中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 附件一、省 *** 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二、省 *** 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 附件一: 省 *** 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序号规章名称 审批事项审批机关
1
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
暂行办法(省人民 *** 令第5
号,1989年3月发布)
1、新产品发展规划审定计划、科技2、新产品试销价格备案价格3、新产品试制样机(样品)鉴定
科技
2
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
细则(省人民 *** 令第7号,
1989年5月发布)1、退伍义务兵要求回父母所在地
的核准
民政
3
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
法(省人民 *** 令第10号,
1989年10月发布)1、开办道路交通专业培训机构的
审核批准
公安
4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
民 *** 令第11号,1990年2
月发布)
1、地名标志的书写形式民政2、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全
省性、地区性公开出版地图、图册
上的地名的审定、审查
民政
5
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
省人民 *** 令第21号,1991
年3月发布)
1、开办乡村林场乡镇府审批、林
业部门备案 林业、
乡镇 *** 2、乡村林场的造林规划设计、年
度施工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林业
6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
工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
府令第29号。1991年12月发
布)
1、就业证 劳动保障 2、企业从农村招用临时工 劳动保障 3、企业招用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
同的备案 劳动保障
7
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
理实施办法(省人民 *** 令
第39号,1992年10月发布)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受安置的
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的
审核认可
劳动保障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
的备案 劳动保障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
确需罢免或调动的同意 劳动保障
8
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省人
民 *** 令第43号,1993年4
月发布)1、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确需动
用明火的审批
公安
9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省人民 *** 令第58号,199
5年1月发布)1、液化气经营单位用户发展计划
审批
建设
10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 ***
令第59号,1995年1月发布)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 劳动保障
2、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
服务费用 劳动保障
11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办法(省人民 *** 令第60号
,1995年3月发布)
1、养路费按费率计征审批
交通
12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
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
府令第68号,1995年11月发
布)
1、水管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审批
水利
13
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
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
*** 令第77号,1997年10月
发布)1、碘盐批发卫生行政许可卫生2、碘盐零售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
14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
法(省人民 *** 令第91号,
1997年10月发布)
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审批
技术监督
15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办法(省人民 *** 令第
110号,1998年12月发布)
1、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消息
公安
16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
法(省人民 *** 令第119号,
1999年9月发布)
1、著名商标认定
工商
17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省人
民 *** 令第122号,1999年
12月发布)
1、农药经营资格审查
农业
## 附件二: 省 *** 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序号规章名称审批事项 审批机关 1
安徽省医疗事故实施细则(
皖政[1998]36号)1、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备案卫生
2
省人民 *** 办公厅批转省教
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
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若干意
见(政办[1998]31号)
1、兴办校办企业的审定
教育
3
关于对劳改、劳教企业实行
特殊经济政策的通知(皖办
[1998]33号)1、有贡献、有专业知识的刑满释
放人员录用
人事
4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
行规定(省人民 *** 批准,
劳护字[88]第 1357号)
1、烟花爆竹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
产品的批准公安
2、花炮生产企业需要氨酸钾的审
批公安
5
省人民 *** 办公厅批转省建
设厅关于整顿建设秩序、加
强建设行业管理的意见(政
办[1989]13号
1、成立智力密集型集团和专业化
劳务型企业审批建设
2、农村建筑队确需留在城市承担
施工任务审批建设
6
省人民 *** 办公厅批转省建
设厅、经委、财政厅、工商
银行关于提取折旧基金治理
污染实施办法(皖政办
[1989]20号)
1、三废治理项目建议书审查
经贸
7
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
知(皖政办[1989]43号)1、石油商品专营
经贸
8
安徽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
法(省人民 *** 批准,省外
经贸委、科委皖外经贸技字
[90]第015号)
1、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审查
科技
9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意
见(省人民 *** 同意,皖人
核字[90]第13号)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
处罚后的行政处理
人事
10
关于报送省人民 *** 审批或
备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
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皖
[1991]77号)
1、省人民 *** 任命和备案的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行政处分
人事
11
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
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
82号)1、重要商品批发指定经营经贸2、商品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查经贸
12
安徽省人民 *** 关于进一步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
的意见(皖政[1992]31号)
1、销往省外的专营农资产品审批
经贸
13
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
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号)
1、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审批体改2、城镇小型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
制企业的审批、备案体改
3、股份制企业同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及异地上市交易的审核体改
14
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
问题的通知(皖政[1992]82
号)
1、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建设
15
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体
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
股份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办[1992]14号)
1、筹建股份制企业的审批
体改
16
关于贯彻省人民 *** 《关于
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
限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省
人民 *** 同意,劳计字
[1992]第367号)1、新成立公司编制及劳动工资计
划审批 劳动保障
2、已成立公司的机构、人员编制
及工资计划的备案 劳动保障
17
安徽省人民 *** 关于批转省
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
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
(皖政[1994]5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
可审批
国土资源
18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皖政[1995]39号)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
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劳动保障
19
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土
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
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
[1995]76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
可审批
国土资源
20
安徽省人民 *** 关于进一步
加快城镇住宅建设的决定
(皖政[1996]24号)
1、住宅小区布局规划审批建设2、购买安居工程“422”计划住宅
审批建设
21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
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8]27号)
1、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和效益分析与预测备案财政
2、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备案财政
22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
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
[1999]31号)1、中小学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
、领导职数以及以及经费预算形式
的教育行政备案
教育
合肥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的规章
(一)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17号)
1、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合同(或项目技术设计书),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测绘成果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条修改为: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变更及中止测绘业务的,应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市 *** 令第25号)
第五条修改为: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均向市建委申请,由市建委依法审批或报批。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备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质证明到市建委备案。
(三)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3号)
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设计应包括室内外有线电视管道、分线盒等设施。有线电视管线及其它设施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按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设计方案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77号)
1、第六条删除。
2、第七条修改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活动必须在经依法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3、第十三条删除。
4、第二十一条删除。二、废止的规章
(一)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 *** 令第10号)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0号)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市 *** 令第54号)
(四)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市 *** 令第45号)
(五)合肥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市 *** 令第72号)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 *** 令第55号)
(七)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 *** 令第81号)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68号)
安徽省人民 ***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 ***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
(四)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第六条 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准予从事设计工作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第七条 外地来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设计许可证》。第八条 本市的建筑设计或其他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其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单独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均须按本规定申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设计业务:
(一)甲级设计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不受限制;
(二)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专用绿地工程和2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工程;
(四)丁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小型园林绿化工作。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第三章 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四年以上的资历,工程技术人员达5人以上,主专业中级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施工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能力能力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实例。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园林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本市的施工单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外地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施工业务。第十五条 外地施工单位领取《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后,须按工程造价的10%向市园林局预交保证金。第十六条 市园林局于每年11月至12月对施工许可证予以年审,未经年审的证件视为无效。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施工业务:
(一)一级施工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不受限制;
(二)二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6公顷以下(含6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3公顷以下(含3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四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在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专用绿地绿化工程。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安徽省合肥市取消林业资质等级的文件,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安徽省合肥市取消林业资质等级的文件,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安徽省合肥市取消林业资质等级的文件,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安徽省合肥市取消林业资质等级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