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的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 *** 按照森林资源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资源安全、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第九条 林区的乡(镇)、村和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设立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区内的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组织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乡(镇)、村和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的防火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
(二)制订落实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护林人员巡山护林,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
(四)负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修;
(五)报告森林火情并组织扑救;
(六)协助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十条 全国重点森林火险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其他重点森林火险单位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 *** 的森林消防队伍。林区的乡(镇)、村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森林消防队伍。
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开展防火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森林消防器材。第十一条 林区配备的专职或 *** 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林区野外用火,观察、了望和及时报告森林火情。第十二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 *** 应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的原则,共同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签订联防协议,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方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场、山林承包经营者和有自留山的个人,应与毗邻的单位和个人制订森林防火联防制度,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制定统一的森林防火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有实施森林防火规划的义务。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林地内根据地形地势,开辟防火道或营造防火林带。
林区内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作业点(场)、居民点、应当在林地边缘以外开设10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第十五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在林区入口处设置进入林区标志和其他防火宣传标志。第十六条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春节至清明为全省森林防火 *** 期。
县级以上人民 *** 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 *** 期。在 *** 期内出现4级以上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 *** 根据需要划定森林防火 *** 区,发布森林防火 *** 通告,禁止在 *** 区内携带火种和野外用火。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第十七条 林区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禁止野外用火。
下 *** 需用火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炼山造林、烧荒开垦、烧牧场、烧防火道等用火由县级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发放生产用火许可证,并通知有关乡(镇)人民 *** 。
(二)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窑(炭)等用火,由村森林防火组织批准。
经批准后用火的,必须有专人负责用火安全,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3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用火后,必须熄灭余火,并安排人员看守用火现场,防止复燃。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林业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20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森林防火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第九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条 各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第十一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确定Ⅰ级、Ⅱ级、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和本省实际,编制本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电子监控、防火蓄水池、集中祭祀点等设施;根据所辖区域森林资源分布,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省人民 *** 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 *** 应当组织乡(镇)人民 *** 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备的 *** 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协助有关单位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在林区从事客、货运输的司乘人员和旅客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森林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森林火灾。第十七条 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输电、天然气管道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