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资质条件包括哪些?
一、 司法鉴定 资质条件包括哪些? 司法鉴定机构是 司法鉴定人 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办 法规 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二、如何查询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 在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是通过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法鉴定业务范围,审查鉴定业务资格和能力,限定业务范围,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的。所以,每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的业务范围是不一样的。 1、如果患者及其家属需要查找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的,可以登陆到当地司法局(市、县)或者司法厅(省、自治区、直辖市)官方网站查找,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 2、各个地方的“医学院”和“医疗研究院”往往是医疗技术专家比较集中的地方。也有开展临床医学司法鉴定的机构,可以联系相关事宜。 3、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大型的医疗机构(往往是级别比较高的医院,比如三级以上医院、或者特色专科医院),不过,同属于医疗机构往往“公信力”会被质疑。 三、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要符合哪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 过失犯罪 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从事的活动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 刑事诉讼 中,其出具的鉴定书可以当做 证据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鉴定。我国对司法鉴定行业实施许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申请设立,一般来说,各地都有几家专业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资质条件都有哪些
司法鉴定资质条件:注册资金大于二十万、有从事鉴定的仪器及鉴定业务人员大于三人等。《司法鉴定通则》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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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安徽省合肥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标准,这里指安徽省合肥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标准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安徽省合肥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标准,其分为甲级安徽省合肥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标准,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安徽省合肥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标准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由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应当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技术装备和人才建设,提高鉴定能力,适应诉讼活动鉴定需要。第五条 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管理,处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第七条 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给予司法鉴定援助。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九条 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区的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
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申请登记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
(三)管理本机构人员,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四)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五)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
(六)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援助;
(七)按规定统一收取鉴定费用,出具合法票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刑事案件林业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具有丙级,证书有效期。刑事案件林业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1、须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2、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