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植物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各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第三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配备专职检疫员。在检疫任务较重的苗圃、林场、种子园、母树林基地、木竹检查站、林业站等单位,可聘请 *** 检疫员,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 *** 检疫员的推荐、考核、审批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检物品包括:
(一)森林植物的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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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林产品(不含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
(三)乔木、灌木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
(四)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
(五)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检疫的其他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第五条 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应定期组织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对象普查。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 *** 批准。
疫区和疫情发生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未经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保护区。第六条 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应根据全省疫情变化,及时修定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对新传入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森林病虫,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及时查明情况,组织进行封锁和扑灭,并报告同级人民 *** 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特大疫情时,当地人民 *** 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疫情防治临时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防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每年应对林用种、苗繁育单位和木材、竹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已经发现检疫对象的林场、苗圃、母树林基地、种子园等单位及种苗专业户,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扑灭措施。在检疫对象扑灭前所有的繁殖材料不得调出。第八条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报告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出前一个月按照调入省对检疫的要求到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予扣留,并责令调运单位或个人进行除害处理。经处理合格的,仍可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除害处理所需费用或销毁造成的损失,由货主承担。第九条 对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严禁调往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调往其他地方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
在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发生区和疫区,严禁用应检物品作包装、铺垫、建筑和家具材料。第十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检疫员签字,加盖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后生效;调往外省,需加盖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按全国统一格式印制。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及其他运输单位,个体运输户,一律凭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应拒绝承运。第十二条 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调入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必须进行复检。从非疫区调入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复检发现检疫对象的,复检机构应立即通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检疫机构,同时,调入方或调出方应及时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调出单位或个人承担。
因特殊原因调入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补检。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证?
植物检疫证一般由农林部门颁发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具体看货物是农业产品或者林业产品而定,通用流程一般为 1.到县级农林部门索取并由货主填写报检单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 2.一道运输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的提供有效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调查表》; 二道运输的提供经当地农林验讫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或现场检疫合格; 3.省际间调运需提供调入地农林检疫部门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4.县级受理农林部门机构受理申请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了防止为害植物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滋生和蔓延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业植物检疫。
森林植物检疫和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检疫工作。
林业、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海关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检疫工作。第四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下统称植物),以及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前款规定的果、药材、花卉,法律、法规以及省 *** 规章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森林植物检疫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植物检疫机构依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充名单实施检疫。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代表国家执行检疫任务,有权派遣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集贸市场及其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他场所实施检疫。第二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调查、控制和消灭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检疫对象每隔3至5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应每年调查一次,并按规定编制疫情资料逐级上报。第八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应将其中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应同时制定相应的封锁、消灭和保护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滋生和蔓延。第十条 在疫情发生地区,植物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参加交通、林业等部门设置的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交通、林业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发生重大疫情时,当地人民 *** 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治机构;经省人民 *** 批准,可以设置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十一条 对新发现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发现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植物检疫机构。经鉴定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的,应立即报告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紧急防治措施,予以控制、消灭,并逐级上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疫区在植物检疫对象基本消灭或传播、滋生、蔓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按照疫区划定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第十三条 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植物检疫对象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各级财政在年度植物保护费或国有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可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申请国家财政给予补助。第三章 检疫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植物、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机构不得对植物、植物产品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检疫过程中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消灭、防止传播、滋生和蔓延。第十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和其他检疫单证由省植物检疫机构统一印制,设区的市植物检疫机构统一发放。第二节 产地检疫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需要对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按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新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第十九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领取植物检疫证后方可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第二十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应在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的,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农业局: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三、申报条件
1、凡调运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2、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的调运单位和个人;
3、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植物检疫证书
(1)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5天提出检疫申请。
(2)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15天提出检疫申请;
5、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长种植期产地检疫完毕。
四、申请材料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1、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2、调运检疫申请书;
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扩展资料:
植物检疫: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植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