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植物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其执行机构是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各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第三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配备专职检疫员。在检疫任务较重的苗圃、林场、种子园、母树林基地、木竹检查站、林业站等单位,可聘请 *** 检疫员,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 *** 检疫员的推荐、考核、审批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检物品包括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
(一)森林植物的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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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林产品(不含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
(三)乔木、灌木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
(四)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
(五)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检疫的其他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第五条 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应定期组织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对象普查。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 *** 批准。
疫区和疫情发生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未经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保护区。第六条 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应根据全省疫情变化,及时修定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对新传入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森林病虫,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及时查明情况,组织进行封锁和扑灭,并报告同级人民 *** 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特大疫情时,当地人民 *** 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疫情防治临时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防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每年应对林用种、苗繁育单位和木材、竹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已经发现检疫对象的林场、苗圃、母树林基地、种子园等单位及种苗专业户,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扑灭措施。在检疫对象扑灭前所有的繁殖材料不得调出。第八条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报告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出前一个月按照调入省对检疫的要求到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予扣留,并责令调运单位或个人进行除害处理。经处理合格的,仍可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除害处理所需费用或销毁造成的损失,由货主承担。第九条 对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严禁调往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调往其他地方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
在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发生区和疫区,严禁用应检物品作包装、铺垫、建筑和家具材料。第十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检疫员签字,加盖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后生效;调往外省,需加盖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按全国统一格式印制。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及其他运输单位,个体运输户,一律凭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应拒绝承运。第十二条 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调入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必须进行复检。从非疫区调入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复检发现检疫对象的,复检机构应立即通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检疫机构,同时,调入方或调出方应及时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调出单位或个人承担。
因特殊原因调入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补检。
树木检疫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
1、在起苗前半月左右取得收货方所在地林业检疫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或复印件、传真件,到调出地林业检疫机构报检,确定有关检疫事项。
2、胸径大于5公分的苗木,调运时需到调出地林业局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3、取得检疫证书后,核对检疫证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或错误,特别注意所调苗木品种、规格、数量等几处关键地方,所调品种较多时,最好和苗木清单一一核对。
4、根据苗木购销合同,在调运苗木时应办理完所需证件,如植物检疫证书、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地标签、苗木检验证书等。
5、调运途经木材检查站或检疫检查站时,应主动停车接受查验证件。
6、交货验收后,应立即将所有证件交收货方检验员,不应自行保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农业局: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三、申报条件
1、凡调运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2、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的调运单位和个人;
3、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植物检疫证书
(1)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5天提出检疫申请。
(2)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15天提出检疫申请;
5、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长种植期产地检疫完毕。
四、申请材料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1、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2、调运检疫申请书;
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扩展资料:
植物检疫: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植物检疫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证?
植物检疫证一般由农林部门颁发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具体看货物是农业产品或者林业产品而定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通用流程一般为 1.到县级农林部门索取并由货主填写报检单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 2.一道运输的提供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调查表》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 二道运输的提供经当地农林验讫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或现场检疫合格安徽省合肥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证; 3.省际间调运需提供调入地农林检疫部门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4.县级受理农林部门机构受理申请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