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 ***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省合肥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文件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安徽省合肥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文件,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安徽省合肥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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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 ***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安徽省合肥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文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
(四)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第六条 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准予从事设计工作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第七条 外地来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设计许可证》。第八条 本市的建筑设计或其他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其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单独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均须按本规定申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设计业务:
(一)甲级设计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不受限制;
(二)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专用绿地工程和2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工程;
(四)丁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小型园林绿化工作。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第三章 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四年以上的资历,工程技术人员达5人以上,主专业中级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施工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能力能力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实例。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园林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本市的施工单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外地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施工业务。第十五条 外地施工单位领取《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后,须按工程造价的10%向市园林局预交保证金。第十六条 市园林局于每年11月至12月对施工许可证予以年审,未经年审的证件视为无效。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施工业务:
(一)一级施工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不受限制;
(二)二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6公顷以下(含6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3公顷以下(含3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四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在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专用绿地绿化工程。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安徽省合肥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文件的城镇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依照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人民 *** 负责。合肥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受市人民 *** 委托,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并对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权实施监督检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受市人民 *** 委托,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市人民 *** 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面积、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共同拟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由市土地局组织实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第八条 市土地局应向预期受让人提供下列资料及有关规定安徽省合肥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文件:
1.土地坐落 、四至界线、面积并附地块界线图安徽省合肥市林业园林资质转让规定文件;
2.出让年限;
3.规划用途、建筑项目完成年限;
4.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
5.环保、绿化、消防要求;
6.受让人应具备的资格;
7.其它。第九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为:
(一)市土地局向预期受让人提供出让地块的资料和规定;
(二)受让人按规定向市土地局提交申请书、土地开发建设方案、付款币种和方式、资信资质证明和有关文件;
(三)市土地局在接到受让人前项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回复。
(四)经协商达成协议,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合同,受让人支付出让金的15%作为定金(不计息、可抵出让金)。第十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为:
(一)市土地局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向市土地局交付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可抵出让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或送达指定的地点;
(三)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确定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者,退还保证金;
(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十日内与市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一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为:
(一)市土地局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持资信资质证明文件,按公告要求领竞投文件,交付竞投保证金;
(三)市土地局按公告的时间、地点,由主持人当场公开拍卖,应价竞争,价高者得;
(四)购买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二条 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在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 受让人不履行合同,市土地局有权予以纠正或依法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没收地上建筑物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局不履行合同,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规定取得赔偿。第十四条 受让人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请,市土地局会同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和更换土地使用证。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其方式包括赠与、出售和交换。
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完成建设开发总投资额1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双方应到市房地产局办理手续。
安徽省的园林工程师如何评定或考试
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林人〔2006〕70号
各市林业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
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6]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工程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林业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园林及相关工程专业的研究、规划、设计、生产、加工、技术推广、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林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经取得非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林业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水平考试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参加统一组织的林业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林业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林业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任务。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林业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等,下同)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据)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6、解决林业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引进、改造、创新项目,以及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中,做出突出贡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具有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7、科研成果被列为市级推广项目。
(三) 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推广项目,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三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林业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二)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林业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以上林业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2、一、二类资源调查的主要参加者。
3、主持林业科研、生产、规划设计、技术推广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3项以上。
4、在林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安徽林业科技》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四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林业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工程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二) 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原发件单位审核验印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七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林业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林业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林业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八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本标准条件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根据本标准条件第九条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原取得非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转评林业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转岗前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由省 *** 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工程专业高评会评审。破格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林业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国林学会梁希奖(林业科学技术类)、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等同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五条 申报或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按《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执行,并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林人〔2002〕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文件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负责受理申请、 核发资质证书 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森林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效益优先
把生态建设作为林业发展的第一任务,以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保障生态环境不被破环为前提。
二、坚持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变
防止以投资发展林业为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三、评估在先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规定、规程先行评估。
四、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体现双方的意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公开转让程序和结果,赋予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五、谁经营谁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面向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经营能力的社会主体均可以参与,经营收益归经营者所有,可以继承、转让、低压、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协调一致
林地使用权转移时,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流转,但不包括林内野生动物、地下矿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资源培育规划统一协调
转让的森林和林地,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进行经营,符合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扩展资料: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在农业社会,人类从森林樵采柴炭作为能源,采伐木材修建宫室、庙宇、房屋;在工业社会,人类从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纸、家具、车船和建筑材料。
当代社会,人类利用森林资源不仅是取得林产品,更要发挥它的生态屏障作用,还要它提供人们休闲游憩场所。但森林资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滥伐森林会造成生态灾难。因此,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建立森林保护体系,是保证森林资源持续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制订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林业生产的结构与布局。其次是制定保护森林的法令,实行以法治林,严惩滥砍滥伐森林,限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和采伐证制度,并提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和制止乱砍滥伐的“三防”体系。最后是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森林动植物资源。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