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和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一个苗圃交易市场需要在林业局办什么证件?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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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从事苗木生产的,其育苗面积在50亩以上;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7、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多少钱?
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种子资质,不需要花钱。《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10元。依据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种子资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种子资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种子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 :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种子资质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种子资质,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种子资质,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扶持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培育林木种子市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 ***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建立省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贮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第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与林木品种选育者开展合作,进行主要林木品种选育、高效扩繁、定向培育等研究和开发。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公布本省重点保护的和可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第八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市、县(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应当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种子资质:
(一)优树、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种子资质;
(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林木种质资源;
(三)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林木良种选育和开发利用,建立林木良种基地。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林木良种选育和开发。第十一条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省级或者国家级审定,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主要林木品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第十二条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林木种子科研、教学、生产、推广、使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并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十三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可以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
与本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经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内引种、推广。第十四条 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推广;但林业生产确需使用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和适宜的生态区域内使用。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与经营第十五条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林木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主要林木良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二千万元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