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需要办理林业资质,需要林业职称的。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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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规划设计业务方面:
(一)、在有关司局的指导下,承担编制全国性、流域性、跨地区的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署建设规划,全国山区、沙区及林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有关专题调研、论证,并负责规划实施的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承担国家大中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建设工程、商品林建设工程等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及效益评估工作。
(三)、承担外资贷款、援款、中外合资林业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及营造林部分)的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并负责项目技术咨询及技术管理工作。
(四)、承担报局审批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和营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询评估工作。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其中部分规定仅适用于市本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以下简称县(市))参照执行。第二章 土地规划与计划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条 土地利用实行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一切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全市产业发展布局、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各业土地利用活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五条 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目标任务,在上级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内,合理安排本级各类各业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安排项目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矿产、环境保护、旅游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第八条 规划布局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安排在重点发展区域,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有条件建设区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整治潜力。第九条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应当将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城市组团之间宜保留连片农用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第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划定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引导园地、林地向条件适宜的丘陵和荒坡地集中。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划定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比例尺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市域范围为1:100000;
(二)中心城区范围为1:10000-1:50000;
(三)县(市、区)域范围为1:50000;
(四)乡(镇)区域范围为1:10000。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叠加城乡规划路网,做到参照清晰、定位准确。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编:
(一)宏观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行政区划进行调整的;
(三)现行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已经完成、目标已经实现,仍无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不得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第十六条 有条件建设区内的土地可以通过布局调整或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转为建设用地。通过布局调整方式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第十七条 用地预审、征地报批、临时用地、土地整治、设施农用地等土地利用事项,应当事先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审查时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用红线标注地块位置、范围,并注明现状地类和面积等内容。第十八条 已经国务院、省人民 *** 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原则对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按照前款规定对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并论证。第四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前,以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必须具有用地预审意见。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三)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护区:
(一)典型的暖温带落叶阔叶林,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和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二)植物或动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域;
(三)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物种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第四条 建立保护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保护对象系统、完整;
(二)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范围;
(三)避开山林权属争议区和森林采伐区,实在无法避开的,应事先妥善调处解决;
(四)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第五条 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或县(市)级。
国家级保护区,由省人民 *** 提出设立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
省级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人民 *** (行署)提出设立方案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市(行署)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
地、市级或县(市)级保护区,由地、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报同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保护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县(市)级保护区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各级保护区的设立必须按统一规划进行,其设立方案在报经批准时,应抄送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第六条 各级保护区均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负责实施保护区公约及各项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三)根据林业长远规划、建区目的、自然资源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对珍稀动、植物的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等项工作;
(五)具体做好火灾的预防、扑救及受灾野生动、植物的救护工作;
(六)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七)在搞好自然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改善职工生活,减轻财政负担。
保护区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保护区管理检查证件。检查证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各级保护区,由所在县(市)人民 *** 颁发山林权证,确定区界和面积。对保护区范围界限存有争议的,由保护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历史和现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在保护区内,应划分核心区(或核心保护点)和实验区。
核心区(或核心保护点),是保护区原生性生态系统的典型区域或野生动植物物种生存、繁衍相对集中的地域,只供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进行观察研究活动。核心区内严禁采伐、狩猎、垦殖、放牧、投毒、采集、毁巢取蛋、旅游、开采矿藏等,严禁进行工程建设和从事其他有碍自然资源及其他环境管理的活动。
实验区,是保护区内开展科研、生产、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区域。实验区的管理、经营方案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凡进入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应事先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进入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还应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具备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在确保不损害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经国家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划定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旅游活动。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施工时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严禁在保护区内兴建污染自然环境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第十二条 保护区的防火工程及防止自然灾害的其他各项工程,由其主管的林业部门统一规划,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火灾及其他灾害的救护活动,由所在县(市)人民 *** 统一组织指挥。
合肥市风景园林学会
分类: 地区 安徽 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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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合肥市风景园林学会是在中国 *** 领导下,全市热爱和支持园林事业的领导、专家、园林工作者及业余爱好者自愿结合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科性社会群众团体,是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学会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市园林科技工作者及业余爱好者,致力于保护大地自然风景与历史名胜资源,建立健全优美的城乡生态环境,继承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国内外先进的风景园林技术,发展和提高我市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学会任务是:
1、开展园林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友好往来,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园林学科发展及技术创新;举办各种园林花事活动,普及园林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的园林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开展对青少年风景园林科技教育活动,扩充其知识面;
2、接受有关省或市的科技课题委托咨询与提供技术服务,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及资质认证工作;
3、编印园林学术刊物及科普读物,评选优秀学术论文;
4、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等活动中的优秀园林科技工作者;
5、搞好学会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巩固和壮大会员队伍,形成良好的园林科研氛围。
学会学科领域涉及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和大地景观,专业范围包括风景园林历史和艺术理论、历史园林、文化和自然与遗产保护、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植物、园囿动物、动植物保护、城市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休疗养胜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城乡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公共工程景观设计、风景园林法规、经济与管理等方面。
经有关部门批准,合肥市风景园林学会于2004年10月20日正式更名成立。前身是1982年成立的合肥市花卉盆景协会。学会下设花卉盆景赏石专业委员会(合肥市花卉盆景协会)、公园专业委员会(合肥市公园协会)、园林施工与绿化管理专业委员会、园林植物保护专业委员会及园林植物培育专业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本届理事会成员131人,其中常务理事35人,团体会员32个。
本届理事会成立后,将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全市群众性花事活动的开展,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市风景园林事业的发展、普及和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合肥市风景园林学会热忱欢迎社会各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从事园林绿化的专业人员与我会建立联系,加强合作,为开创我市风景园林事业的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学会地址:合肥市园林局大院一楼(合肥市寿春路20号)
电 话:0551—2661637
是原“合肥市花卉盆景协会”,合肥市风景园林学会是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谢谢
2022年具有林业勘测丙级资质的单位
贵州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中森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
服务于林业生态建设的科技型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林业专项核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园林、城镇绿化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石漠化、沙化土地调查监测评价,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咨询,生态修复和环境工程咨询等业务。具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质。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
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保持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升金湖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第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恢复、损害担责、永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五条 市人民 *** 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统筹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和决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宜。第六条 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利用管理,科学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
(三)负责管理、调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的防控;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科普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巡查,组织、协调和实施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水务、旅游、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港航管理(地方海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第七条 贵池区、东至县人民 *** 依法承担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责任,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应当提供支持。
环升金湖乡镇人民 *** 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指导环升金湖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保护公约,鼓励村(居)民参与保护工作。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国家、省、市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我市生态红线规划。
生态旅游规划、流域规划应当遵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原则。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所涉及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候鸟越冬期。第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 *** 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外迁、渔民上岸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