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标准及申请须知
目前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可以申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资质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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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申请一年分3批次申请。
首次申请资质需先注册成为广东省林学会会员。
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申请时间
本年度资质申请认定分三批次(每4个月一次)进行:
第一次:1-4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3月1-31日;
第二次:5-8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6月1-30日;
第三次:9-12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11月7日。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要林业厅颁发,保护松林资源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要林业厅颁发,促进林业发展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要林业厅颁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要林业厅颁发,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线虫病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松材线虫害防治工作。第四条 松林分布地区地方人民 *** 应当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五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森林经营者调整林业生产结构,推广先进技术,奖励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第七条 松林分布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人员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对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加工、经营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第八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发生大疫情时,经省人民 *** 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加强对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调运的检疫检查。第九条 对经检疫发现带有松材线虫或松褐天牛的寄主植物,能够作除害处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除害处理;不能作除害处理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销毁,其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条 省人民 *** 划定黄山风景名胜区和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
其他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划定,由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经省人民 *** 批准后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禁止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
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
有关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通往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路口依法设立有关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禁运标志。第十二条 森林经营者发现濒死木或者枯死木,应当及时予以清除;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鉴定并上报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情况;涉及毗邻地区的,应当通知毗邻地区有关单位,加强联防联治。第十三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和松材线虫病除治技术要求,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森林经营者应当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进行除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松材线虫病除治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查验除治结果。第十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内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应当按照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安全利用,并报疫情发生区和加工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疫情发生区和加工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发病松树利用情况档案。第十五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发病松树,由负责人处理权属争议的地方人民 *** 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除治。
因除治而采伐的松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所得收入待争议解决后归还权属方。第十六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费用,由森林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 *** 可以给予适当扶持;森林经营者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给予补助。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04-1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相关科普
林业有害资质证书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要林业厅颁发,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要林业厅颁发,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认定。
(1)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安徽省合肥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要林业厅颁发;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
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
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4、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
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5、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
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2)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
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
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
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
项以上
(3)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林业病虫害防治需要植物检疫证吗
植物检疫证一般由农林部门颁发,具体看货物是农业产品或者林业产品而定,通用流程一般为
1.到县级农林部门索取并由货主填写报检单;
2.一道运输的提供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调查表》;
二道运输的提供经当地农林验讫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或现场检疫合格;
3.省际间调运需提供调入地农林检疫部门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4.县级受理农林部门机构受理申请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分类施策、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 *** 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 *** 有关部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第六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应当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直接责任人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第七条 省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攻关,加强防治技术研究的交流与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活动,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和能力。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及时报告疫情或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调查,重点区域不少于二次;对美国白蛾每年至少组织三次专项调查。普查和专项调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 *** 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其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专项调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监测站点,确定监测对象,划定责任区,落实监测人员,推行监测网格化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调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林检机构。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植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