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安徽省合肥市国家林业局取消资质: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安徽省合肥市国家林业局取消资质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安徽农业大学评价
同为蜀山区的大学,以前疫情好转时,我经常和我在安农的同学一起出去吃吃喝喝,言语中总不免会提及到各自的大学,时间长了,我对安农也非常了解了,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安徽农业大学。
安徽农业大学
学校简介
安徽农业大学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建校历史悠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安徽省人民 *** 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安农在安徽应该是最强的农业类大学,在全国也能排在前几,作为省内一本大学,同学的资质在安徽省内还是属于比较中上的,只要大学四年自己肯努力,不荒废,一般情况下也能有有不错的成长。
校园风光
安农的风景独具特色
衣食住行
食——食堂
食堂一共有6个食堂,丝毫不用担心会吃腻,保证每天都有新花样。
其中校内四个——东苑、西苑、北苑、欣苑。校外两个——kk、习香园
每个食堂都有自己的特色
冬天来临气温下降的时候,食堂的叔叔阿姨贴心地绑上垫子
住——宿舍
这应该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毕竟谁不想要一个舒适的住宿环境呢?
宿舍分为校内公寓和校外公寓(随机分配)
目前均为四人间,配置为上床下桌,同时每个宿舍配备空调
校外有独立卫浴,校内没有独立卫浴,不过每层楼的两个尽头都有卫生间,热水机,洗衣机
宿舍进出刷卡,十分安全
行——交通
交通方便,东门步行几百米就是地铁口,去机场有机场大巴也可以滴滴打车四十分钟左右的事
去火车站/高铁站直接地铁,距离购物中心也很近,从南门或者小西门去都很方便
校内可以骑共享单车,认证本校学生免押金。
学气学风
安农校园内学习氛围还是不错的,每年考上研究生的很多,也有很多保研的,保研很多学校连资格都没,如果你大学前三年学习成绩不错可以申请保研,如果你高考不是很理想,那来安农,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这里,你可能会很轻松去一个很牛的研究生学校。
做人要客观,安农校园很多管理方式有待提高,人无完人,校无全校,我的朋友在安农过得很快乐,他曾说:对于他们来说,成为一名安农学子很幸运。希望你的大学生活也很快乐。
合肥市人民 *** 关于修改《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 *** 规章的决定
一、对《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删去第六条。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带有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带有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四)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带有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五)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第二款中的“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
(六)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七)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八)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前述条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检测或者抽测,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治理。”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第(七)项,将第二款中的“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款第(三)项中的“价格”修改为“发展改革”,第二款第(六)项、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十一)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十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在检测中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二、对《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为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运输和处置、道路保洁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和港口码头日常作业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水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务、林业和园林、发展改革等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机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六)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将其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要求,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二)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地在设置围挡时应当同步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三)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
“(四)施工工地出口、主要道路、加工作业区等应当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者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六)建筑垃圾等应当封闭运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施工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
“(七)建筑垃圾等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八)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
“(九)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
“(十)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土地,对其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十一)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十二)建(构)筑物内的施工材料及垃圾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
(八)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四)、(五)、(十)项规定外”修改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外”。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第(一)项修改为:“(一)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者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第(三)项中的“1.8米”修改为“2米”。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将其中的“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在媒体公开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将其纳入信用系统管理,并按照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其中的“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实行硬质围挡封闭的;
“(二)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
“(三)施工工地出口、主要道路、加工作业区等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的;
“(四)在气象条件不允许时,进行土方挖填、转运或者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的;
“(五)建筑垃圾未封闭运输,或者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未能有效覆盖的;
“(六)施工工地出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者运输车辆未经除泥、冲洗干净驶出施工工地的;
“(七)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或者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土地,未对其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的;
“(八)拆除作业未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按照要求同步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
“(二)在产生大量泥浆的作业中未按照要求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的。”
(十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储煤场和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未按照要求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或者未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七)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十八)删去第二十三条。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其中的“应当”。
安徽农业大学占地面积是多少?
安徽农业大学占地面积是约为210公顷。
学院介绍
安徽农业大学,简称“安农大“,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安徽省人民 *** 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首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级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
国家级农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中国 *** 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安徽省高峰学科建设计划,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通过教育部“高等学校来华留学质量认证”,为中美大学农业推广联盟牵头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的前身是1928年在安庆创办的省立安徽大学,1935年6月省立安徽大学
农学院创立,1939年因抗日战争爆发被迫停办,1945年复建国立安徽大学,1954年独立为安徽农学院,1995年更名为安徽农业大学。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8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截至2021年12月,学校设有19个学院(部),开设73个本科专业,有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8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1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全日制普通在校生26076人(含国际生154名),其中硕士、博士研究生5581人。在职教职工2007人,其中教授、副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60人,有双聘院士1人、国家级人才27人、省级人才98人。
院系专业
截至2022年2月,安徽农业大学设有研究生院和19个学院(部),共开设81个本科专业。
师资力量
截止2018年3月,学校共有在职教职工1766人,其中教授、副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98人,博士生、硕士生导师800多人。现有“国家杰青”等国家级人才10名。
学校设有“皖江学者奖励计划”4个特聘教授岗位和3个讲席教授岗位。学校有6位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创新体系岗位科学家,7位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2位国家产业创新体系综合试验站站站长。
国家级教学团队是茶学专业教学团队、应用生物科学教学团队。
省级教学团队是动物性食品安全教学团队、园艺专业教学团队等。
学科建设
截至2021年12月,学校有ESI前学科3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省部级重点学科19个、入选安徽省世界一流学科和国内一流学科奖补资金项目各1个,入选安徽省高校高峰学科建设项目4个。现有5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类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现有80个本科专业,其中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园艺学、林业工程、生物学、作物学、畜牧学
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是生态学、生理学、遗传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物理学、水生生物学、微生物学、神经生物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木材科学与技术、动物病原生物学、作物灾害与耕作学、作物遗传育种、作物生理生态、作物生物技术、作物安全生产、作物信息学、区域农业发展、茶学、果树学、蔬菜学、森林保护学、森林培育、林木遗传育种、森林经理学、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作物生产机械化工程、园艺产品贮藏与加工
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是生物学、化学、生态学、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国语言文学、公共管理、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大气科学、城乡规划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作物学、园艺学、农业资源利用、植物保护学、畜牧学、水产、兽医学、林学、农林经济管理、风景园林学、草学
ESI全球前1%学科是植物与动物科学、农业科学、环境/生态学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是茶学
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是木材科学与技术、林学、城市规划与设计
教学建设
安徽农业大学是国家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1998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
截至2018年3月,学校现有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2门国家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公开视频课程、1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现有1个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1个国家级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国家级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1个国家级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2类国家级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项目。
国家级特色专业:
茶学、植物保护、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动物医学,木材材料与科学
国家级精品课程:
《魅力中国茶》—宛晓春、夏涛教授、《动物病理学》—祁克宗教授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农业生物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省级重点专业:农林经济管理、生态学、园林、水产养殖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社会工作、艺术设计、信息与计算科学等
省级卓越工程师计划: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国家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面向新经济的地方农林院校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专业改造升级路径探索与实践
国家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茶学、应用生物科学、农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拔尖创新型农林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专业),农学、园艺学、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林经济管理(复合应用型农林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专业)
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安徽农业大学-银荃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农科教基地
省级示范实习实训中心:安徽农业大学·大浦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
校级实验实训示范中心:农业园-农科类专业综合性实验实训示范中心、安徽农业大学苗木花卉实验实训中心、农业院校工科专业工程图学实验实训中心、安徽农业大学兽医临床实验实训中心
对外交流
学校大力实施国际化办学战略,先后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获批“接受中国 *** 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院校”、“南南合作”项目外语培训定点单位、国家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中国科协“安徽海智农业基地”。与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联合牵头成立“中美大学农业推广联盟”,搭建了两国高校乃至两国 *** 农业科研领域的重要合作平台。
学术研究
截至2018年3月,学校现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1个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教育部、科技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基地、1个国家技术转移中心、56个省部级科研平台、2个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1个省级重点智库、1个省级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院,9个省“115”产业创新团队,7个省级高校科研平台创新团队,6位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8位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根据研判,未来五至十年,安农大预计在校生可达30200人,其中:本科生23000人,硕士研究生6500人,博士生500人,留学生200人。此次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将统筹确定新老校区,校园本部、校内实习基地以及校外实习基地的功能定位,规划设计“一盘棋”,着力提升校园品质,突出办学特色、历史传承,加强校园文化氛围营造,关注人性化需求,重视使用者体验,有效构建师生学习生活和交流空间。
科研成果
近三年获国家科技进步奖2项,主持获省部级科技奖42项,其中一等奖4项。省级以上动植物新品种69个。申请发明专利747项、授权323项。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3项、课题25项,国家基金154项。
2008年至2013年,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与经费持续增长。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2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39项,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等重大项目课题105项,其它国家部委计划项目50余项,其中首次主持并组织全国力量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1项。承担各类纵向科研项目1200余项,与地方 *** 和龙头企业签订各类合作协议或合同1000余项。
在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集中申报项目评审结果中,安徽农业大学获得资助立项62项,再创历史新高。
2018年共获得面上项目21项、青年项目39项、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1项、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1项,此次国家基金再次取得突破,标志着安徽农业大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力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此前,安徽农业大学还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2018年8月)
学校荣誉
近三年,学校获国家科技进步奖2项,主持获省部级科技奖26项,其中一等奖2项。省级以上动植物新品种95个。申请发明专利784项、授权320项。2017年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项、课题12项,国家基金50项。(2018年3月)
2021年9月26日,安徽农业大学教务处荣获全国教材建设先进集体称号。
学术期刊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是由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安徽农业大学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刊物,是反映教学科研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
校庆:每年10月20日(公历)
依据中央人民 *** 高等教育部1953年10月20日发文(厅秘字380号):关于“安徽大学校名取消,其师范学院、农学院分别独立为安徽师范学院、安徽农学院”的决定,确定每年10月20日(公历)为校庆日。
学院地址
安徽农业大学位于安徽省省会合肥市,地处合肥市一环内的市中心城区,交通便捷。校园环境幽雅,绿树成荫,是安徽省花园式学校,也是学生理想的治学园地。学校的参天古木,南门、勤政楼等民国时期建筑等都是亮丽的风景线。其中安徽农业大学主教学楼(1953,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于2012年6月入选第六批安徽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
2016年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有哪些
2016年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项目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1项)
一安徽省合肥市国家林业局取消资质,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安徽省合肥市国家林业局取消资质,其中准入类5项安徽省合肥市国家林业局取消资质,水平评价类38项)
1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取消
2
潜水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取消
3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资格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取消
4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安徽省合肥市国家林业局取消资质,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
取消
5
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国家文物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取消
6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安徽省合肥市国家林业局取消资质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取消
7
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取消
8
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9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取消
10
人力资源测评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11
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2
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
取消
13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86)城雕0008号)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
取消
14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
取消
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16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17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
取消
18
尘肺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
19
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0
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1
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
取消
22
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
取消
23
职业卫生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
2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
2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26
金融专业英语
中国人民银行
水平评价类
《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
取消
27
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8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煤规字〔1995〕第172号)
取消
29
物流师和采购师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3〕116号)
《关于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和注册采购师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5〕35号)
取消
30
铸造工程师
中国铸造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31
汽车营销师
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
取消
32
冶金行业造价师
中国钢铁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33
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34
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2006〕307号)
取消
35
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05〕25号)
取消
36
电力施工建设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取消
37
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职业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中电建协调〔2013〕7号)
取消
38
产权交易职业资格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水平评价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取消
39
广告师,助理广告师
工商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
取消
40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
取消
41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42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取消
43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
中国铁路总公司
水平评价类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协〔2003〕13号)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1
糖果工艺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2
珠心算教练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5增补本)
取消
3
商品储运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4
咖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5
厨政管理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7增补本)
取消
6
冲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7
影视木偶制作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8
影视设备机械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9
舞台音响效果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0
拷贝检片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1
拷贝字幕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2
营林试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3
装卸归楞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4
木材防腐师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15
木材及家具检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6
旅店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7
浴池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8
人造花制作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拓展资料
还有效,现在国家资格目录清单还保留电子商务师的职业资格。
向左转|向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