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北京)国际林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FSC(北京)国际林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2015-06-0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楼3层3A06。
FSC(北京)国际林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13222507661,企业法人马利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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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区林业局下属单位一级有哪些
林业局下属单位一般有森林派出所(或者森林分局)北京市东城区林业资质单位联系名单表格,森林病虫防治站(或者森林病虫检疫站)北京市东城区林业资质单位联系名单表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林业站这些事业单位。
最好是进森林派出所(或者森林分局),这个是公务员编制。其它都是事业单位编制。差不多的待遇,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工作更轻松些。北京林业局应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其下属单位为信息中心的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信息中心。
各省都不一样,大至有森林派出所(或者森林分局)、森防站、资源站(调查大队)、生态中心、林业站(推广站)、山林办、种苗站(苗圃)等。林业站搞技术、资源站搞林政管理、种苗站大多自负、森防站侧重病虫 害防治。公务员编制较少,一般为森林警察和林政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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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 *** ,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 *** 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已经市 *** 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
为了规范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申请征收房屋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2.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3.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财政部门或金融储蓄机构出具)。
(二)对建设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
(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四)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
(五)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概算进行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
(六)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登记;
2.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七)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 *** 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八)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市、县(区)人民 *** 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 *** 、 *** 法制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九)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 *** 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十)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 *** 名义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十一)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 *** 要求,依据《许昌市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 *** 评估的实施办法》(许办〔2007〕35号)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 *** 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在100户以下的(含100户),由市、县(区)长审批;户数在100户以上的,经市、县(区)人民 ***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程序
(十三)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在市、县(区)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十四)做好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十五)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7个工作日)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
3.协商不成的,由多数被征收人决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十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
1.估价机构选派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七)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3.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4.当事人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估价报告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等;
2.协商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九)先补偿后搬迁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二十)对建筑物实施拆除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五、达不成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作出补偿决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 *** 作出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区)人民 *** 作出补偿决定;
2.经 *** 法制部门把关后,市、县(区)人民 *** 研究作出补偿决定。
(二)发布补偿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
(三)申请强制执行
1.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市、县(区)人民 *** 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⑴房屋征收部门代 ***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⑵经 *** 法制部门把关后报 *** 审批;
⑶市、县(区)人民 *** 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
六、达成补偿协议后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的,市、县(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15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二)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三)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2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许昌市人民 *** 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许政[2010]42号
来源:许昌市人民 *** 日期:2010-05-18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点击1118次
各县(市、区)人民 *** ,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 *** 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 *** 1989年印发的《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在我市征收土地的补偿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物价调整等各方面因素,原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因此,经调查研究,综合平衡,修订了《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停止执行。
附件:1.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2.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项目 规格、特征、单位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房屋补 偿标准 砖混二层 平方米 580 砖混二层以上、框架结构、含地下室的也可参考市场价或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数据进行补偿
砖混一层 平方米 500
砖木 平方米 420
围墙 砖围墙 平方米 60
砖混围墙 平方米 80
砖铁工艺围墙 平方米 100
石瓦棚 间 平方米 50 无围墙
隔热层 平方米 80
简易房 间 平方米 300 有门有窗
地坪 砖地坪 平方米 50
水泥地坪 平方米 80
井 机井(深40米砼井筒) 眼 6000 每增减一米相应增减200元
机井(深10米砖砌井筒) 眼 3000 每增减一米相应增减150元
废机井 眼 3000
压井 眼 500
池 蓄水 立方米 150 砖石砌、水泥抹面
沼气 立方米 300 砖石砌、水泥抹面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平方米 150 有供热设施
钢、砼骨架、玻璃顶 平方米 120 无供热设施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平方米 80 无供热设施
简易塑料薄膜顶 平方米 30
坟 单棺 座 600 每增加一棺增加200元
双棺 座 800
水渠 横截面1m2以上 米 200 砖、石砌
横截面0.5—1m2 米 150 砖、石砌
横截面0.5㎡以下 米 100 砖、石砌
土渠 米 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标准
鱼塘 砖砌水泥护坡 平方米 120
简易鱼塘、土塘 平方米 50
线杆 木杆 根 150 包括线路拆迁
水泥杆高8—10米 根 300 包括线路拆迁
高11—15米 根 400 包括线路拆迁
乔木 5cm以下 棵 10(保留补偿) 6(移植、砍伐补偿) 1、松、柏、国槐、楸等稀有树种补偿增加30%。 2、按保留补偿的树林木,补偿后归用地单位所有。 3、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采用保留补偿。确需移植砍伐的,价格另议。
6—10cm 棵 30(保留补偿) 10(移植、砍伐补偿)
11—15cm 棵 60(保留补偿) 15(移植、砍伐补偿)
16—20cm 棵 120(保留补偿) 20(移植、砍伐补偿)
21—25cm 棵 180(保留补偿) 40(移植、砍伐补偿)
26—30cm 棵 240(保留补偿) 50(移植、砍伐补偿)
31cm以上 棵 320(保留补偿) 70(移植、砍伐补偿)
灌木类 白蜡条墩 墩 15
紫槐墩 墩 15
桑叉墩 墩 60
零星果树 1年以下幼树 棵 10(保留补偿) 5(移植、砍伐补偿) 包括苹果、梨、杏、栆、石榴、核桃、柿、桃等,其他树木按实际结果酌情补偿。
2—3年未结果树 棵 30(保留补偿) 10(移植、砍伐补偿)
4—7年初果期 棵 150(保留补偿) 30(移植、砍伐补偿)
8—18年盛果期 棵 300(保留补偿) 50(移植、砍伐补偿)
红薯窖 深3—5米,容2000—4000斤 个 450
猪舍 平方米 100
墓碑 座 800
电表 座 100 按交费单据核定
电话 座 158 按交费单据核定
有线电视 座 158 按有线电视交费证核定
宽带 座 158 按交费单据核定
水表 座 100 按交费单据核定
太阳能 座 50(移动补偿)
桥(函) 座 2000
空调 台 200(移动补偿)
地埋线 米 8 可参考市场价格
地埋管 米 25 可参考市场价格
翻水洞 座 500
砖混地窖 座 200
影壁墙 平方米 70
旗杆 杆 500
路灯 杆 300
钢架广告牌 平方米 50
霓红灯 平方米 20
煤气转换炉 座 2000
青苗费 亩 水浇地 菜地
1200 3000
附件2
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参照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考虑物价因素,综合平衡,修订了统一的补偿标准,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等费用。
二、树木补偿标准:
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花木、苗圃及树林按照园林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
2.经济林按照林业部门规定计算。
三、水井、水渠补偿标准: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通讯、通信、电视、供电线路等补偿标准:
原则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有不符的,以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五、坟墓补偿标准:
补偿费包括迁葬工、料费。
六、其他补偿标准:
1.未统计入表的其他特殊地上附着物依据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或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评估确定。
2.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仍按东城区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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