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需要资质吗?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
一、申请
上传材料中的扫描件除身份证、出租方产权证之外均须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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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 、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③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
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
⑥技术装备和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 *** 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及租用合同(协议));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2、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首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全部材料;
②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的规划编制项目的合同及项目委托方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3、企业更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经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更名报告;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资质证书正、副本;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其它类型企业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
4、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资质证书正、副本;
(7)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
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为形式审查)。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 “收件表”。将“收件表”第一联(预受理单)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审查: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作出预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收件表”为正式受理通知。
三、审查
(一) 审查标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 号)
(二)审查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 号)
(三)审查岗位: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
(四)岗位职责:收到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有关资质管理文件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审核流程上签字。
(五)审查时限:13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审查意见合格符合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市规划国土委主管领导
(三)结论及送达:申报窗口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审批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草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并送达申请单位;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草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并送达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2个工作日
五、本项许可不收费
北京公司没有遥感测绘资质能申请北京测绘职称吗
北京公司没有遥感测绘资质能申请北京测绘职称吗?回答是:北京公司是有遥感测绘资质能申请北京测绘职称的。
我国测绘资质的分类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测绘资质的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北京市地图规划委测绘资质: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市地图规划委测绘资质: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第四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经市人民 *** 批准,本市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国家的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五条 本市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七条 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本市地籍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市场的管理。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入测绘市场。
本市各部门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专业测绘的,其测绘资格由其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务登记。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四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须持《测绘资格证书》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登记。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印制的《测绘工作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涂改《测绘工作证》。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提交测绘成果副本。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测绘成果副本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向其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现状测绘成果;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供有关单位使用。第十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 *** 批准。
编制本市各类地图应使用本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作为地理底图,并在征得标准样图所属单位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有偿使用。第二十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本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单位,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其试制样图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对外提供保密的测绘成果,须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