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东城区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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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益林北京市东城区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林地现状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补偿协议、绿化方案等资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应当符合林业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林木。第七条 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非规划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利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采伐手续。
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移植。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它原因需要移植林木的,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移植方案,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移植审批手续。第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木材经营加工的原料进行监督管理。
木材(含外省市在本市的落地材)运出本市的,应当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
本条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半成品。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一百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15日前将防火方案报举办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收到主办单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一条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费应当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和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北京市东城区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
(一)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木材价值3倍计算。
(二)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价值2.5倍计算。
(三)经济林以前3年平均产值为基数,鲜果按5至6倍计价,干果按7至8倍计价,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计价北京市东城区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未形成产量的,按实际投入计算。
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补偿标准按市场价格计算。第十四条 盗伐、毁坏林木,造成林木损失的,赔偿金额依照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举办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大型群众活动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十六条 《条例》第四十七条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未经批准移植100株以上的林木。第十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损失鉴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中介组织承担。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组织承担。第十八条 本市木材价值的计算方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木材材积,依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
个人将档案放在人才市场需要什么手续?
一、档案放在人才市场所需证件北京市东城区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
1、报到证:报到证上有写报到单位的。 *** 的人才市场是根据报到证接受档案的,没有报到证的说明他还没具备毕业资格,没毕业资格就不能享受档案放人才市场的干部档案确认和管理。
2、个人身份证:以证实档案确实是本人的。与毕业证户口本无关。
3、同一国家同一时期的人们因不同的需要,对档案这一事物的认识也会有所差别中国档案法所称档案是指凡是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而不少档案学者则认为档案是由档案机关保存备查的历史记录。
二、档案从公司托管到人才交流中心的流程如下:
1、携带身份证去人才中心填表、要求申请调档函。填写人员登记表(注意一定要确定档案所在单位全称),人才中心会弄好调档函。
2、调档。可委托人或者自己亲自拿调函回档案所在公司将档案商调到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可以自带或者快递或者机要方式到人才交流中心。
3、签订协议并缴费。待档案到人才交流中心后,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相片一张去人才交流中心并签订《人事代理手册》即办理完全。
注意:《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扩展资料:
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的主要作用有:
一、保留国家干部身份。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委托市流动人才管理办公室人事代理,一年后转为正式国家干部并确定工资标准北京市东城区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其他原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离开原单位一年内办理北京市东城区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条例了人事代理的,亦保留干部身份。
二、连续合并计算工龄。人事代理期间,工龄可连续(合并)计算。人事代理人员调动到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后,人事代理时间作为正式工作年限。
三、完整规范保管档案。人事代理前后的档案材料全部完整入档、规范管理。
四、整体代理人事关系。包括: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国家规定的普调或晋升工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晋升职称评审申报、出国(境)审批、党团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等。
五、优先推荐就业安置。人事代理人员基本信息可进入人才库,供所有用人单位选择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负责机关办公、政务管理、后勤保障和对外联络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机关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2.负责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承担全局综合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材料和会务筹备工作。
3.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保密和档案工作,督办有关事项。
4.负责组织指导机关和直属机构 *** 信息公开,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工作。
5.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年度预算编制、执行相关工作,承担 *** 采购、银行帐户管理工作,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
6.负责公务接待、后勤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合作、出国(境)等其他外事管理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办公室行政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和贯彻实施的监督、指导工作。承担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 *** 规章草案,研究拟定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地方标准。
2.承担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听证、行政复议、应诉、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国家赔偿工作。
3.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4.负责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统一发证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有关处室的行政审批事务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宣传稿件,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新闻工作。
6.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7.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政策法规处行政编制7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规划、科技、信息化、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不含教育培训中介机构)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直属单位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支撑体系和装备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科技、信息化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3.负责全省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工作。
4.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不含教育培训中介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鉴定、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5.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规划科技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体系建设工作。
(一)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执行情况。
2.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管理,指挥调度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4.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测算和分解工作。
6.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行政执法统计、职业卫生统计、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瞒报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7.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负责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协调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9.负责省级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
10.负责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行政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消防、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军工、民爆、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气象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联系省 *** 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 *** 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协调中央驻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承担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一)主要职责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 *** 、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承担省安委办综合协调及日常工作。承办省安委办召开的会议,督促、检查省安委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协调组织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下达,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定期通报指标控制情况。
5.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危险性较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相关工作。
6.参与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安全生产协调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监察专员1名,副处长1名。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规章、标准和规程。
2.组织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负责查处相关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4.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5.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6.负责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7.参与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 负责对曲靖市、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迪庆州、怒江州等9个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 ***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上述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上述区域内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组织上述区域内煤矿开展通风能力、劳动定员核定。
3.负责组织对上述区域内煤矿瓦斯抽采(放)利用项目、防突专项设计、瓦斯抽采(放)设计的审查、审批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一处行政编制6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负责对昭通市、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普洱市等7个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 ***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上述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检查上述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行业技术标准,以及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当地 *** 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等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上述区域内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行业技术标准,以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3.研究提出云南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科技规划,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4.负责组织监督上述区域内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指导监督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瓦斯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6.依法监督检查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负责组织开展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工作。
8.依法加强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县(市、区)以上人民 *** 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
9.负责组织上述区域内煤矿通风能力、劳动定员核定。
10.负责组织对上述区域内煤矿开展瓦斯抽采(放)利用项目、防突专项设计、瓦斯抽采(放)设计的审查、审批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11.负责组织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升级改造、联网、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12.负责上述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计划审批、考试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上述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和素质教育培训、煤矿班(组)长现场管理培训,督促检查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13.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4.参与和指导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处行政编制6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负责非煤矿山即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原油、原气输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研究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程和地方标准。
4. 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提请地方 *** 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查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7.负责非煤矿山行业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8.承担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9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2名。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和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研究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程和地方标准。
5.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8.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9.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0. 承担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9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2名。 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2.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
4.承担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5.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职业危害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
7.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承担总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
(一)主要职责
1. 牵头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跟踪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2. 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3.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承担总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事故调查处行政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监察专员1名。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安全培训、安全资格考核、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承担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指导本系统内队伍建设。
2.承担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3.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聘等工作。
4.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及其持证上岗情况,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其持证上岗情况。
6.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人事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群团工作。
2.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机关、基层党组和直属单位理论学习活动,承担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3.承担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组织和服务工作。
4.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对口扶贫等工作。
5.负责本系统内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行政编制2名。其中:专职副书记1名。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2.负责调查处理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行政问责工作。
4.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