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资产评估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格(含资质,下同)证书,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
评估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第四条 评估机构分为综合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机构。
综合评估机构是指取得综合评估资格证书,从事土地、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
专业评估机构是指取得某一专业评估资格证书,从事某一专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第五条 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资格实行“分类审核、统一审批”原则。
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实行A、B、C等级管理制度。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资产评估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评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市评估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工商、税务、物价、土地房屋、林业、乡镇等资产评估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资格的审批或审查。第七条 市评估主管部门、市专业主管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评估机构,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不得参与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第二章 执业资格等级标准与执业范围第八条 A级综合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国家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B级综合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70万元人民币;
(二)专职职龄评估人员不少于2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4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4名,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名,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专业分别不少于2名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估执业时间不少于3年,有固定经营场所、现代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C级综合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专职职龄评估人员不少于9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2名,土地估价师不少于1名,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现代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 A级专业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B级和C级专业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国家和市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综合评估机构执业范围:
(一)A级可从事证券评估业务在内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及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二)B级可从事除证券评估业务以外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及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三)C级可从事除证券评估业务以外的帐面价值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及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专业评估机构执业范围:
(一)A级按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B级和C级按国家和市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依法开展评估业务,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确认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确认,并办结有关变更手续。
评估机构依法开展土地、房屋等资产抵押评估业务,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所涉及的抵押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格和评估机构申请执业资格等级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和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五)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格的除外),评估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格的除外);
(七)两个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格和评估机构申请执业资格等级应报送的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_为了建设完善重庆市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_下简称中介超市),规范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提高中介超市服务_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_令第722号)和《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渝_府办发〔2020)_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中介超市的建设升级、运行管理,采购人、中介服_务机构入驻,以及应当进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的采购、服_务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采购人购买中介服务所建立的_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交易提供入驻登记、信息发布、选取、_结果反馈、合同签订、服务评价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_务的行政部门、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购买需求的市场主体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专业技术知识和技术服_务,从事为采购人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_应当进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是指根据《重庆_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0〕95号),_在全市行政管理工作(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_其他行政权力)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使用财政性资金_且未达到招标限额,以及 ***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_额标准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由申请_人或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_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_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的原则进行_运营、服务。
第二章入驻流程
第五条中介超市实行电子化交易,采购人和中介服务机构_应事先在中介超市办理入驻登记。采购人完成入驻信息填报和一_致性比对后,白功入驻中介超市。
第六条_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能提供中介超市_已开设的中介服务,应具备相应中介服务事项所要求的资质和资_格条件或者相应能力要求,且具备独立完成中介服务合同签订、_义务履行的能力。
第七条_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入驻信息应在_中介超市公示2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_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公示有异议的,中介超市运行机构_应暂停入驻流程,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请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_管部门核查。
第八条中介超市应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展示专栏,公开展示_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信用信息、服务评_价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_息除外),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九条__购人、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_资料(含入驻申请信息及变更信息等),并对其提供洛料的完整_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_购人、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完成入驻手续后,其在_中介超市的所有操作均视为自愿、真实的交易行为,并对其行为_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选取流程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选取中介_务_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采购公告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决定_是否参与交易。中介超市提供择优选取、直接选取、竞价选取、_随机选取等交易方式,采购人自主决定选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_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但行政机关在行_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_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参见市 *** _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_事项清单》。
第十二条_选取活动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采购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前做好在线选取准备工作。
_购人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时,应当通过中介超市_对外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_况、中_介服务内容、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资质和资格条件或者能力要_求、服务金额(竞价选取除外)、选取时间、选取方式、合同条_件、采购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受理投诉_的联系方式可为采购人监察机构或采购人上级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采购人设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资格条件或者_能力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_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接中_介服务业务C
第十四条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_日。公告期满后,没有成功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需重新发布__购公告。同一中介服务事项重新发起采购的,采购公告从发布至_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中介服务机构有参加意向的,_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提交报名申请,并且承诺满_足公告要求的全部报名条件。选取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第十五条_采购人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_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采购人根据采购方案综合比较报名的中介_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服务质_效果、类似业绩、服务承诺、_人员配备、信用信息等因素后,择优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采购方案应随采购公告同步公开发布。
(二)_直接选取。采购人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直接确定_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三)_竞价选取。采购人应在采购公告中明确合理报价范围,_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评估测算后按采购公告要求填报_服务价格,处于合理报价范围的方为有效报价。中介超市按最低_价中选原则在有效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中自动确定中选中介服务_机构。若有效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仅有一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_价后即中选,所报价格即为合同价格。若出现2家及以上相同有_效最低价报价的,中介超市在有效最低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_机抽取确定。
(四)_随机抽取。中介超市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_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_选取结果产生后,中介超市发布中选结果公告。_采购人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前,应当对中选的中介服务_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经核对,中介服务_机构不满足报名条件的,采购人应向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反馈,并_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介服_务事项的采购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中介超市的有关规则,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_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_挂_),提交中介超市资质证照等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未及时更新_等;
(二)_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资质和资格条件或者能力不_符合采购公告要求而响应采购公告进行报名(以签约前提供核验_的文件为准,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更新);
(三)_以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_业务;
(四)_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五)_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公_告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六)_不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因服务_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
(七)_将服务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八)_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和材料,出具虚假报告、结论、_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九)_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的方式报价;
(十)以报价低、利润薄等不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服务收费,_或因此降低服务标准;
(十一)在提供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
(十三)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限完成服务;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入驻中介超市的_购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_不按规定_理取缔原有自建中介机构库或违反规定新_建中介机构库并使用;
(二)_不按规定进入中介超市采购;
(三)_违反规定设置条件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竞争;
(四)_竞价选取中不按规定设置合理报价区间;
(五)_无正当理由取消或终止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项目;
(六)_对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有效质疑不及时答复;
(七)_要求中介服务机构放弃中选,或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取_消中选结果;
(八)_在合同签订中增设不平等或明显不合理条款,或中选_结果公示后不与中选人签订合同;
(九)_在服务过程中强制增加服务范围及内容,无事实根据_对中选人恶意差评;
(十)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与中介 服务机构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干扰、影响中介服务活动;
(十一)不按合同支付或无故拖欠服务费;
(十二)在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及合同履行中行贿、受贿,或_存在其它不正当利益输送;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合理意_见,或者不依法采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报告、结论、证明文件_等;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服务评价
第十九条_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应建设完善中介超市服务评_价系统,供采购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对选取活动和履约情况进行评_价。
第二十条_应当进入中介超市交易的中介服务事项,_购人_应通过中介超市服务评价系统对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遵守行为规范_和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按规定承接业务、遵守交_易规则、履约质量和效果、服务收费与廉洁、服务时效及其他等_五个方面,实行5分制,其中:
(一)_按规定承接业务(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_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以及其他违_反规定承接业务方面的情况。
(二)_遵守交易规则(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_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四)至(五)项所列情形及其他违反交_易规则的行为等。
(三)_履约质量和效果(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 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六)至(八)项所列情形,是否按操
作流程提供标准、规范的服务,以及专业水平、服务能力、成果_质量等C
(四)_服务收费与廉洁(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_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九)至(十二)项所列情形,是否按_合同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以及廉洁问题等。
(五)_服务时效及其他(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_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十三)至(十四)项所列情形,是否_及时反馈服务进度和问题,以及工作效率、响应速度等。
以上各项评价应当真实表达采购人的单位意见,得分低于3_分的应说明评分理由,相应证据可以上传中介超市作为佐证并向_被评价方展示。五个方面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中介服务机构在_该中选项目中获得的综合评价分值。
第二十一条_应当进入中介超市交易的中介服务事项,中选_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中介超市服务评价系统对采购人采购活动和_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入场交易、公告发布、中选与_签约、履约配合、支付与廉洁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实行5分制,_其中:
(一)_入场交易(5分)。评价采购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_章第十八条(一)至(二)项所列情形等。
(二)_公告发布(5分)。评价采购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_章第十八条(三)至(六)项所列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告发布_规定的行为等。
(三)_中选与签约(5分)。评价采购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_四章第十八条(七)至(八)项所列情形,以及签约环节行为规_范情况等。
(四)_履约配合(5分)。评价采购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_章第十八条(九)至(十)项所列情形,以及履约阶段支持配合_和解决问题情况等。
(五)_支付与廉洁及其他(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_存在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十一)至(十四)项所列情形,是_否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以及廉洁问题等。
以上各项评价应当其实表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意见,_得分低于3分的应说明评分理由,相关证据可以上传中介超市作_为佐证并向被评价方展示。五个方面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采购_人在该项目中获得的综合评价分值。
第二十二条_中介超市服务评价系统对中介服务机构在中_介超市的所有服务项目的评价结果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中介服_务机构(业务类型)在中介超市的动态评价结果,并以“星级” 形式对外展示,每分对应一颗星,满分为五颗星。
第二十三条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_条的行为,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行为,以及违反_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形等,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应_在中介超市集中展示。
第二十四条_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应加强对采购人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选取符合行为规范、_服务评价高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介超市应提供在线质疑和答疑渠道。中介服_务机构对采购公告(含采购文件)有质疑的可在线提出,质疑内_容应与采购的中介服务有关,有实质性问题且问题指向明确,不_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质疑,采购人应在交易_前及时答疑,质疑答疑不影响_购程序正常进行。采购人需要修_改公告的,修改后应重新发布C
第二十六条中介超市运行过程中,包含采购人和中介服务_机构入驻、选取流程、公告公示发布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中介超_市运行机构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中介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_议,包含对采购公告条件设置、确定中选机构、签约和服务评价_等实质性内容的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_首先向争议相对人提出质疑,争议相对人负责解释、_答疑和处理;
(二)_对争议相对人解释、答疑和处理不服或仍有争议的,_可通过采购公告载明的投诉联系方式或其他合法渠道进行投诉。_争议双方愿意协商处理的,可邀请中介超市运行机构提供见证服务;
(三)_经以上程序争议仍未解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履行牵头职责,会同市_级有关部门建立中介超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会商解决中介_超市建设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中介超市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推动_本区县所属采购人入驻中介超市、清理自建库以及中介服务事项_应进必进,协调处理本区县所属_购人在中介超市的有关活动,_联系对应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等。
第三十条_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服_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编制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_清单,全面清理和取缔本行业部门自建中介机构库,推进本行业_中介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建立本行业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制定_本行业中介服务合同范本,开展管理培训和社会宣传,调解本行_业中介服务履约阶段的纠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市级行业主_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研究发布本行业中介服务收费指南_或价格信息,供_购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参考使用。
市 *** 职转办、市司法部门牵头,_理完善全市行政管理工_作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_单。
第三十一条_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中介超市运行机构,_负责中介超市建设、升级及日常运营工作,推_中介超市与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为中介超市网上交易提供服务;开展_交易业务培训和社会宣传,提高中介超市的社会知晓度、认可度; 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将交易情况、服务评价进行统计汇 总并适时在中介超市上公开,促进公开公平交易。
中介超市培育期内不收取交易服务费,培育期后按照市 *** _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_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组_织基于自我管理需要购买中介服务的,可以自行联系中介超市运_行机构办理入驻和交易。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选取_中介服务机构。以上交易活动及服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_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_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_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