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植物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林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适用本条例。
进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将植物检疫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防灾减灾计划,落实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植物有害生物监测、普查、检疫和疫情防控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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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植物检疫需要,做好本辖区内植物有害生物日常巡查、发现报告和协助除治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开展植物检疫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一)进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存放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
(二)依法查验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和复制与植物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
(三)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四)组织植物检疫人员、涉检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物检疫知识培训。第六条 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分工范围如下:
(一)农业植物检疫范围:粮、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烟、水果、食用菌、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二)林业植物检疫范围:乔木、灌木、竹类、干果、花卉、中药材、木本油料、香料、牧草和用于绿化的地被植物等林业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检疫员,可以在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交通运输等单位聘请 *** 植物检疫员,协助检疫工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疫员的培训。第八条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量大的车站、港口、机场、市场、仓库等设立植物检疫派出机构,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等重大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植物检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植物检疫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植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第二章 疫区管理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对植物有害生物实施动态监测,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农业、林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
发现植物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疫情的,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题调查,确定植物有害生物发生范围和程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除国家公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害生物随植物、植物产品传播的危险性,确定和调整本市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补充名单,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第二章 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 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
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
三、身体健康。第四条 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第五条 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
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
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
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
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
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第六条 省以下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在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
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
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
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
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第七条 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建立检疫实验室,负责调查研究检疫对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检疫技术、除害方法及潜在性病虫的预测。第八条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现场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在种子或苗木产地,由所在县聘请 *** 检疫员,协助进行检疫工作, *** 检疫员不得签发检疫证书。第三章 检疫对象的划定、控制和扑灭第十条 林业部制定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附件五),及本省根据危险性病虫传播方式、为害情况和分布区域,提出的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都是本省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时的依据。未列入上述两个名单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是否需要检疫,由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决定。
林业部根据各地疫情变化,定期修订《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各省根据本地疫情变化,定期修订本省提出的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第十一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怀疑带有危险病虫的木材、竹材。第十二条 各省对局部地区发生检疫对象的,应及时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扑灭措施,严防检疫对象传出;对已比较普遍发生检疫对象的,则将未发生的局部地区划为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和撤销权限,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证?
植物检疫证一般由农林部门颁发重庆市璧山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具体看货物是农业产品或者林业产品而定重庆市璧山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通用流程一般为 1.到县级农林部门索取并由货主填写报检单; 2.一道运输重庆市璧山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的提供有效重庆市璧山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调查表》; 二道运输的提供经当地农林验讫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或现场检疫合格; 3.省际间调运需提供调入地农林检疫部门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4.县级受理农林部门机构受理申请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第三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植物检疫员分别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并发给植物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交通运输等单位及有关部门聘请 *** 植物检疫员,协助检疫工作。
*** 植物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分别报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 *** 植物检疫员证。第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邮局、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样品重庆市璧山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
(二)依法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重庆市璧山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重庆市璧山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
(三)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四)按国家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和国外引种监测费。
植物检疫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产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协助,不得阻挠。第五条 铁路、交通、港口、航空、邮电等单位和工商、市场管理等部门应支持和配合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工作。植物检疫机构可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量大的车站、港口、机场、市场等设立植物检疫派出机构,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行政区内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植物检疫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植物检疫的依据包括:国家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第八条 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分工范围如下:
(一)农业植物检疫范围:粮、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中药材、草本香料、食用菌、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或种用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二)森林植物检疫范围:乔木、灌木、竹类、干果、野生珍贵花卉、木本中药材、木本油料、木本香料等森林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苗木、试管苗、接穗、插条、种根、块根、块茎、球茎、鳞茎、砧木、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的范围分别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
(二)所有种子、苗木和其重庆市璧山区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他繁殖材料(不论其是否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
(三)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必须实施检疫。第十条 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植物检疫机构应及时查清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 *** 和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禁止流出疫区。
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疫情发生与蔓延情况,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制定相应的封锁、控制、消灭或保护措施报市人民 *** 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疫情发生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发生重大疫情时,经市人民 *** 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