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砍伐证如何办理,税收如何缴纳
市林业局:需要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提交申请报告和树木采伐申请表;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书、造林更新设计书和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单位和个人要提交采伐申请文件(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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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合同是征税的关键。
铜梁区老南门是那些范围
重庆市人民 *** 批复了铜梁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的调整,同意调整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管辖范围。
巴川街道管辖范围调整后,巴川街道东邻东城街道,界线以淮远河与中南路交点为起点,沿中南路向北,连龙城大道、铜合路、石磙一路、青龙路至与渝遂高速公路交点,接原界线;南 接南城街道,界线以淮远河与中南路交点为起点,沿淮远河向西连白龙大道、迎宾路、龙门西街、中兴路至与巴川河交点,接原界线;西连侣俸镇,原界线不变;北接太平镇、水口镇,原界线不变。 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
东城街道管辖范围调整后,东城街道东邻蒲吕街道,原界线不变;南接南城街道,原界线不变;西连巴川街道,界线以淮远河与中南路交点为起点,沿中南路向北,连龙城大道、铜合路、石 磙一路、青龙路至与渝遂高速公路交点,接原界线;北接水口镇、二坪镇,原界线不变。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
南城街道管辖范围调整后,南城街道东邻蒲吕街道、庆隆镇,原界线不变;南接石鱼镇,原界线不变;西连土桥镇、侣俸镇,原界线不变;北接巴川街道、东城街道,与巴川街道界线以淮远 河与中南路交点为起点,沿淮远河向西连白龙大道、迎宾路、龙门西街、中兴路至与巴川河交点,接原界线,与东城街道界线不变。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
重庆市铜梁县对个体规模农业种植有哪些补贴政策
2015年农业项目能享受财政补贴的主要有重庆市铜梁区林业资质税收:
一、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
根据铜财〔2015〕9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铜梁区林业资质税收,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是:
1、农资综合补贴:一般农户补贴56.3元/亩;100亩种粮大户种植粮食作物≥50亩,补贴158.4元/亩,种粮大户种植粮食作物≥100亩,补贴228.4元/亩.
2、粮食直补:所有种粮农户(含种粮大户)统一按1.6元/亩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梁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农委〔2015〕68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区所有农业村社、居委会。
1.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1)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
主要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0大类31个小类66个品目机具。按《重庆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的机具种类实施。
(2)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按《重庆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的标准执行。
2.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
3.补贴产品
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4.补贴操作程序
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购机待补操作模式。 其“购机待补模式流程图”见附件2。
(1)机具购置。补贴对象持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营业执照)和邮政银行卡(折)自主购机后,在经销商处采集录入身份信息以及居住或注册地址、机具、人机合影、正规发票等信息至《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
(2)补贴公示。补贴系统每月1、16日自动将已申报补贴信息按批次打包进入公示状态,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在补贴系统中按村(居)查询并打印公示表,分村(居)张榜公示到村务公告栏上,公示期不少于7天(自补贴系统打包之日起)。由于项目种类众多,您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查询。
三、家庭农场和农业专业大户补贴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铜农委〔2015〕147号),本次试点工作,财政对试点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补助金额5万元。自筹资金10%-20%,在此范围内,对自筹资金较多的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给与优先安排。
全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认定工作在2015年9月8日结束。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项目申报,按试点工作方案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试点申报工作在2015年9月15日结束。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标准和认定程序原则上按照铜农委〔2015〕92号和铜农委〔2015〕91号规定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
1.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之一:具有农村户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返乡创业大中专学生或复员退伍军人。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区级以上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在2015年经营活动中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具体标准
1.应具备所有的基本条件。
2.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应在禁养区范围外。
3.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应达到以下标准:
(1)种植业:粮、油、蔬菜、经果种植集中连片,面积50-100亩;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0-50亩;食用菌生产设施面积2000平米以上且年产10万袋以上。
(2)养殖业:连片养鱼、虾、蟹池塘面积50-100亩(以灌溉为主的塘坝除外);甲鱼、观赏鱼等特种养殖面积10-50亩;桑蚕年养殖在20张以上。
(3)畜禽类标准:
类别 种类 规模(头、只) 备注
大牲畜 商品猪 300≦年存栏量≦500
山羊 100≦年存栏量≦500
小畜禽 蛋鸡 5000≦存栏量≦10000
肉鸡 10000≦年出栏量≦15000
蛋鸭 1000≦存栏量≦2000
肉鸭 5000≦年出栏量≦10000
种鹅 150≦存栏量≦500
肉鹅
300≦年出栏量≦500
种兔 300≦存栏量≦500
鹌鹑
30000≦存栏量≦40000
特种养殖 竹鼠 1000≦存栏量≦5000
孔雀
2000≦存栏量≦6000
鸽子 5000≦存栏量≦30000
(三)、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家庭农场的认定
1.经营者申请。家庭农场申请者向所在镇(街)提交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畜禽养殖家庭农场提供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检疫证明。
(3)经营规模情况证明(由村、社出具签章)。
(4)经营土地来源证明。属于流转的土地,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2.镇(街)审核。镇(街)收到申请后,就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公章。
3.农委认定。通过镇(街)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交区农委(农经站),区农委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家庭农场标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试点标准的家庭农场,经公示无异议,下达项目建设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农业专业大户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标准
1.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农业专业大户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之一:具有农村户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返乡创业大中专学生或复员退伍军人。
2.单项农业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3.在2015年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完整的收支记录。
4.农业专业大户经营者应接受过区级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
5.畜禽养殖大户应在禁养区范围外。
6.具体标准:
(1)种植大户:年内单季种粮面积50-100亩,蔬菜、经果种植面积50-100亩,花卉、苗木种植面积30-100亩。
(2)水产养殖大户:单户池(山)塘养殖水面面积50-100亩。
(3)畜禽养殖大户标准:
类别 种类 规模(头、只)
备注
大牲畜 商品猪 300≦年存栏量≦800
山羊 100≦年存栏量≦1000
小畜禽
蛋鸡 5000≦存栏量≦15000
肉鸡 10000≦年出栏量≦20000
蛋鸭
1000≦存栏量≦2000
肉鸭 5000≦年出栏量≦15000
种鹅
150≦存栏量≦500
肉鹅 3000≦年出栏量≦10000
种兔
300≦存栏量≦500
鹌鹑 30000≦存栏量≦50000
特种养殖 竹鼠
1000≦存栏量≦5000
孔雀 2000≦存栏量≦6000
鸽子
5000≦存栏量≦40000
(4)农机专业大户:有一台联合收割机,一台四行插秧机或一台拖拉机及配套耕作机具。服务作业面积500亩以上。
(二)、认定程序
1.经营者申请。农业专业大户申请者向所在镇(街)提交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规模情况证明(由村、社出具签章)。
(3)经营土地来源证明。属于流转的土地,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4)畜禽养殖大户提供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检疫证明。
2.镇(街)审核。镇(街)收到申请后,就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公章。
3.农委认定。通过镇(街)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交区农委(农经站),区农委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试点农业专业大户标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试点标准的农业专业大户,经公示无异议,下达项目建设通知。
蔬菜项目补贴:
对蔬菜种植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对其生产设施、基础设施部分可申请立项,报市里审批后给予项目补贴。
铜梁区的经济
2014年,铜梁区农林牧渔业增加值32.95亿元,比2013年增长4.7%。其中,种植业增加值18.66亿元,增长3.5%;畜牧业增加值11.19亿元,增长3.6%;林业增加值0.60亿元,增长12.2%;渔业增加值2.50亿元,增长19.0%。
粮食作物播种面积87.42万亩,下降0.2%。油料播种面积9.45万亩,下降5.9%;蔬菜播种面积31.23万亩,增长4.8%。粮食总产量35.08万吨,下降0.3%。其中,夏粮产量9.45万吨,下降17.1%;秋粮产量32.79万吨,增长1.3%。油料总产量1.26万吨,下降17.2%。蔬菜总产量63.66万吨,增长5.5%。生猪出栏67.25万头,增长1.0%。家禽出栏2422.50万只,增长1.2%。猪牛羊禽四肉总产量8.81万吨,增长1.5%。 工业
2014年,铜梁区完成工业总产值557.22亿元,比2013年增长18.0%;实现工业增加值145.79亿元,增长12.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84户,完成工业总产值367.96亿元,增长10.6%。其中,轻工业完成产值125.93亿元,增长9.8%;重工业完成产值242.03亿元,增长11.0%。中型工业企业31户,完成工业总产值85.47亿元,增长3.7%。
建筑业
2014年,铜梁区完成在地建筑业总产值146.28亿元,比2013年增长35.6%。完成注册地建筑业总产值104.43亿元,增长26.7%。实现建筑业增加值28.85亿元,增长21.1%。 国内贸易
2014年,铜梁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5.61亿元,比2013年增长14.0%。分行业看,批发业零售额8.98亿元,增长20.7%;零售业零售额60.69亿元,增长13.6%;住宿业零售额0.34亿元,增长17.6%;餐饮业零售额15.60亿元,增长11.8%。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179.08亿元,比上年增长18.0%。其中,批发业销售额80.02亿元,增长17.6%;零售业销售额99.06亿元,增长18.3%。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29.81亿元,增长17.2%。其中,住宿业营业额0.92亿元,增长23.1%;餐饮业营业额28.89亿元,增长17.0%。
邮电
2014年,铜梁区完成邮电业务收入3.87亿元,与2013年持平。年末固定电话用户10.34万户,下降1.8%;年末移动电话用户55.19万户,增长1.7%。移动、联通、电信互联网用户7.53万户,增长10.1%。
旅游
2014年,铜梁区接待境内外游客426.40万人次,比2013年增长61.2%,其中,境外游客1.16万人次,境内游客425.24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10.12亿元,增长51.1%。
金融
2014年,铜梁区有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4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融资担保公司。年末人民币存款余额290.91亿元,比年初增长18.6%。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21.83亿元,比年初增长14.9%。人民币贷款余额220.95亿元,比年初增长32.2%。存贷比为76.0%,比年初提高7.9个百分点。
现在我国林业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林业税费状况
林业经营需要依法纳税、缴费。林业经营人除了交纳全国统一性的税种和收费项目外,还必须缴纳省级人民 *** 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现行林业税收政策
林业现行税收状况如下:
1、农业特产税政策
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120号)。《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据此,对林业生产的原木、原竹产品将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税收为零。
2、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30)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对进口种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东北、内蒙古四大森工企业集团分别实行了一户集中缴纳所得税。
4、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 31日期间,一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林业收费和 *** 性基金政策
1、关于林业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 *** 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下简称省级人民 ***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
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 ***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 *** ,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涉及林业的收费项目有以下7项:
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0]127号)。
2、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2]19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1998]112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植物检疫条例》。
3、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4、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 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9号)、《野生动物保护法》。
5、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6、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16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23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证书工本费: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 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2]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3)林权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土地承包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2、关于林业 *** 性基金政策
*** 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 *** 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性基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特定专项收费等形式。 *** 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 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 *** 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负责 *** 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 *** 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102号),涉及林业的 *** 性基金有2项:
(1)育林基金
1、现行育林基金政策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87)财农字第002号]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 *** 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
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 *** 批准。
2、关于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求对《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大部分省区已经反馈了建议和意见。今年,在与财政部综合司进一步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基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力争今年年内由财政部和我局联合下发。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在办法中已经明确。
重庆公司、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谢邀,重庆公司、企业是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可以选择可靠的税收优惠园区入驻,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相比于其他省市,重庆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不是最优惠的,但却是最为稳定长久的。重庆税收洼地总部经济招商模式已经推出了十几年了,这么多年都没有出过问题, *** 也是积极地营造良好的营商氛围,虽然税率不低,但税率绝对不高,并且稳定性有保障,能为企业有效、方便节税。
目前各区县主要的税收政策有以下几种:
第一:有限公司财政扶持政策;
主要针对贸易类行业,增值税税负压力过重的企业。可以以分公司、子公司、新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到区县园区,合理分包业务或者正常开展业务在园区纳税,就可享受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政策。
财政扶持:根据企业的纳税额来对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30%到50%,无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办公,只是把注册地址变更到区县园区即可。
第二:小规模核定征收政策;
主要针对服务行业、影视行业等缺少成本费用的企业,可以在贫困园区注册一家或者多家小规模企业,以合理分包业务的方式来合理取得成本,这样税收就落在小规模身上了。而注册在园区的小规模企业可享受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进行计算纳税,目前综合税率在3%左右。
第三: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政策;
主要针对影视、服务、科技等几个行业的所得税政策,直接以分公司、子公司、新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到园区,在园区纳税,企业可享受前五年企业所得税全免,后五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无需实体入驻办公,唯一的要求就是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必须500万以上。
第四:自然人代开;
针对所有行业缺少进项、成本等费用的企业以及个税较高的个人,均可以用个人代开的方式来享受政策。代开的综合税率也只有3%左右,不需要亲自到场,只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就行,每人每年500万的限额,无需注册公司就能享受这种政策,综合税率也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