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测绘院怎样?
楼主你好:
重庆地矿测绘院是1999年下半年,中央驻渝单位属地化后,于2000年五月在原四川省地矿局测绘一分队的基础上重新组建的。重庆地矿测绘院长期从事地质勘测工作,基地从1957年建队起,至今一直设在重庆大坪马家堡-长江二路177-1#。
重庆地矿测绘院现有工程技术人员30人,行政管理人员5人。其中测绘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8人,助理工程师7人,技术员8人,政工师2人,经济师1人,其它2人。
重庆地矿测绘院现有加拿大生产的诺瓦泰gps接收机三台套,全站仪6台,惠普a1型(750、800)各1台、a1型扫描仪2台,晒图1台,n3水准仪2台,n3水准仪2台,各型平板仪12台套,台式电脑8台,便携式3台,掌上电脑3台,a4幅面打印机5台套,各类地形成图、成果计算软件8套。重庆地矿测绘院已成为重庆地矿系统乃至重庆地区拥有现代化套软硬件设备的和具备一定高新技术实力的乙级资格的测绘院。
刚毕业能进去,还是不错的,可以进去先发展一下,祝你成功!!
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怎么样?
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是2001-12-13在重庆市渝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23幢。
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000203291784W,企业法人易朋莹,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测绘资质:丙级。地质勘查(固体矿产勘查):乙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甲级、(工程测量)乙级;土地规划丙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土地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小型矿山地质检测,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劳务工作;金属、非金属、地热、矿泉水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代理金属、非金属、地热、矿泉水矿产采矿权(申请)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行性报告编制(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执业);销售钻探机械设备,钻探机具及零部件、地质管材、岩土测试仪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21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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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具有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
有资质重庆市具有测绘资质的价格高一些重庆市具有测绘资质,没有资质重庆市具有测绘资质的价格低——但是重庆市具有测绘资质,是违法的。
重庆喀斯特勘测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重庆喀斯特勘测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是2011-11-16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具有测绘资质,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北四支路6号27-1。
重庆喀斯特勘测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05585742949D,企业法人汪洪兵,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重庆喀斯特勘测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测绘资质丙级重庆市具有测绘资质;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钻探工程技术咨询;规划技术咨询;勘察技术咨询;测绘技术咨询;销售:测绘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及用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525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52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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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建立统一的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主城区的测绘工作。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 *** 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测绘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 ***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有效保护、维护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基础测绘第五条 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重庆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统。
其重庆市具有测绘资质他地区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应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下列基础测绘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全市一比一万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更新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重庆市具有测绘资质;
(二)主城区一比两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测制、更新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
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制、更新本地区一比两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并建立相应尺度的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 *** 批准,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把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 *** 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基础测绘规划,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一比两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三至五年更新一次,一比一万比例尺地形图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维护更新。第三章 界线测绘和其重庆市具有测绘资质他测绘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 *** 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 *** 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工作。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开工前进行放线验线,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第十二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 *** 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第十三条 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测量,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五)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