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单位都有什么资质?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
(一) 资质分类(资质标准)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型式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专项类是指综合检测机构以外的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
(二) 等级标准
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提到具体的等级管理办法,我们暂时参照老办法。
综合类资质按机构人员、环境、成立年限、检测能力及可承担的风险等条件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专项类资质不分等级。
1、综合甲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5大类的检测能力。
2、综合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检测能力,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3大类的检测能力。
3、综合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和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
4、专项类检测机构必须满足2-1的基本要求和表2-2的必备检测能力。
5、有关检测能力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参见附件1。
二、资质申请、许可与变更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所需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5、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当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
6、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资料;
7、检测业绩证明材料;
8、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增项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期间可对申请人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五)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资质的,应当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六) 申请资质增项、重新核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规定禁止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七)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且无本办法规定禁止行为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准予延续。
(八)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需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持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原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将在今年发生一定的变化和调整,各省市相关部门也将作出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对于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方面也将更加的明确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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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 法律地位
地方级企业类型实验室必须是独立法人,有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资质,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必须包含资质认定认证的能力范围,不得有与检测产品有关的生产、研发、经营和销售等相关业务;事业单位或者国家级企业类型实验室,可以是法人授权。
◆ 固定场所证明
申请资质认定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实验场所(如果是生产型企业投资的实验室,实验场所应独立于厂区,以保证检测活动不被行政干预),需在递交申请时提交独立拥有房产的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设备证明
申请资质认定单位必须提供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凭证或资产证明,以证明能够独立调配使用设备。
◆ 人员证明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具有本单位社会保障基本账户,不包括已在本单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 对人员的要求
(一)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二) 质量负责人及质量主管人员需要具备内审员证(两名)
1.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2.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所属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
3.实验室技术主管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人员),熟悉检验业务(至少有两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
备注:“同等能力”指需满足以下条件:
a) 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 8 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 5 年及以上;
c) 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 3 年及以上;
d) 博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 1 年及以上。
(三)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实验室保存技术人员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五)实验室总人数至少达到 10 个人。
重庆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重庆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6月1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产品质量认证、单位管理体系认证、计量器具修理(以上经营范围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法定代表人:王承
成立时间:2015-06-19
注册资本:1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000000080865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1号六楼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律依据
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4月9日编写,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陵余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锋斗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尺基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