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司法鉴定
林业司法鉴定
摘 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法人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森林资源消长的行为在不断增加,尤其在林地、林木方面的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公正、科学、准确的森林资源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案件诉求的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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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业;司法鉴定;问题;对策
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林业司法鉴定是顺应现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产物。
通过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
其鉴定结果是涉林司法诉讼中的重要物证,是社会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涉林案件鉴定存在的不足
2.1 鉴定主体缺乏法定化,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和固定鉴定人员
首先,对鉴定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如学历、资历、职称等未作规定。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其次,林业鉴定中常是聘请林业局内部工程师进行鉴定,而林业案件的侦查是森林公安机关,也隶属于林业局,案件容易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往往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而削弱相互间的制约,并极易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局面,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质疑。
最后,我国的行政机关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级别,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权威性的确认,往往不是通过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来进行,而是盲目相信“行政级别越高鉴定结论也就越可靠”。
2.2 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鉴定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以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
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缺少统一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
2.3 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不详细
定结论书没有按《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规定“结论、检验、论证、结论” 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这样的鉴定书常使公诉方在庭审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2.4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影响着鉴定结果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受到行政权力和行政压力的影响,使得鉴定常不能依法独立进行,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变化现象。
另一方面,过火面积大, 相关领导要追究责任,鉴定就被缩小,同样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3 解决不足的主要对策
3.1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林业刑事案件鉴定机构,确立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权利、义务
①建立全国统一的林业案件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
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保障鉴定人员的素质进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②实行执业证书制、名册制、注册制等系列管理措施。
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后,进入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
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的实际情况,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和实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和鉴定人名册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掌握,并送司法机关备案。
执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不得继续执业。
③ 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和晋升制度。
通过知识技能的更新,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通过公正、公平的评价机制,考核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评为不同等级的鉴定人员,提高鉴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④经省人民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成立林业刑事鉴定专门机构,作为独立鉴定组织,此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使得鉴定人能独立的履行鉴定职能。
3.2 规范鉴定程序
①统一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
由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对鉴定标准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使得鉴定有章可循,有 法可依,也更有说服力。
如对失火案中直接损失如何根据市场定价,协同物价部门进行鉴定,以及如何估算剩余物的价值。
②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专门问题的质证,对鉴定结论精确与依据作科学分析。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结论,审查鉴定人的资格,还可以展示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等,可以解决时下许多人抱怨的“鉴定程序不透明”的问题,这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地核实案件事实,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还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与法律意识,杜绝轻视法律和不讲实事求是的现象,使自己的鉴定全面、细致,尽一切努力使鉴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也能虚心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使之认识到鉴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
③严把好审查鉴定结论关。
由于林业鉴定专业性强,对多数人员要审查判断其可信度有一定难度。
在实践中,可以从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是否达到诉讼要求入手,严把审查鉴定结论关。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需要哪些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在哪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在哪办:
(一)有自己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在哪办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扩展资料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包括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在哪办: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4、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机构
重庆个人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1 重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02363746153 重庆渝中区临江门
2 重庆市法医验伤所 02368485786 重庆渝中区袁家岗
3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02389012222 重庆渝中区袁家岗
4 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 02367854000 重庆沙坪坝区高滩岩
以上地方都能做。
[伤残鉴定]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 *** 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答案补充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答案补充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伤残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损害赔偿数额,不容忽视,如果能够定上残,则意味着数额不菲的赔偿;如果定不上残,则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不大,受害人除了支付诉讼费外,还要承担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