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现在国家对养殖行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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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种植、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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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 2005年2月3日)
一、补贴对象:种粮农民。
二、补贴标准: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市 ***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方式:原则上按农户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并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或通过发放储蓄卡(存折)予以兑付。
2 农业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07〕13号 2007年4月5日)
一、补贴对象:项目区种植柑橘无病毒容器苗的农民。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200元/亩。新建果园按更新定植50株/亩,补贴4元/株测算,改建果园按高接换种50株/亩、20个芽/株,补贴0.2元/芽测算。
三、补贴方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贴标准与供苗单位据实结算,农民按照实际定植或换种株数和单价,支付扣除补贴金额后的购苗款。
3 重庆市人民 *** 关于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渝府发〔2007〕102号 2007年8月8日)
一、能繁母猪补贴:按每头50元补贴饲养能繁母猪养殖户(场),其中中央承担30元、市财政承担14元、区县财政承担6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补助:建立能繁母猪投保制度,保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区县财政承担10%,养殖户(场)负担20%。
三、生猪保险试点:黔江、渝北、合川、忠县试点,9月1日正式启动。
四、扶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对300头以上规模的原良种猪场和500头以上规模的父母代良种猪场的改扩建予以支持,对推广高代次种猪进行补贴,今年安排300万元支持原种猪场引种,对人工授精良种公猪给予饲养补助。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对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标准化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免收土地占用费和环境影响评估费;为年出栏生猪3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市财政对生猪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规模养殖贷款进行适当贴息。
六、生猪防疫补助: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负担,对 *** 强制扑杀的生猪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七、实施猪肉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八、8月底前给城镇低收入者一次性临时补贴30元。
4 重庆市人民 *** 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渝府发〔2005〕4号 2005年1月10日)从2005年起,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场职工、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
5 重庆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2007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渝办发〔2007〕31号 2007年2月7日) 对今年小麦、油菜生产实行直接补贴政策,对种植1亩以上小麦或1亩以上油菜的农户,给予每亩5元的生产补贴。
6 重庆市人民 *** 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2007〕61号 2007年8月6日)
一、保险品种和区域。保险品种为生猪、奶牛、柑橘(包括柠檬、柚子)3类,保险责任为:因自然灾害、病虫害、动植物疫病等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具体情况由招标文件和承保方投标时予以明确,并以此写入参保合同之中。保险试点区域为:在渝北区开展生猪和奶牛保险,在合川区开展生猪、奶牛和柑橘保险,在黔江区开展生猪保险,在忠县开展生猪和柑橘保险,在天友乳业公司开展奶牛保险。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确定。保险金额按照“保成本、维持简单再生产能力”的原则确定。生猪400元/头;奶牛6000元/头;柑橘1000元/亩。保险费率在招标方案中明确基准费率,最终以招投标的结果来确定保险费交纳的具体标准。
三、投保方和承保方获得保费补贴的条件。投保方:为鼓励规模经营,结合农业保险的特点和重庆的实际情况,试点范围内的种植养殖农户、合作组织和企业等生产经营业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成为获财政保费补助的投保人:(一)依法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养殖业对粪污处理应达到环保要求;(二)生猪养殖单户出栏50头以上;奶牛养殖单户5头以上;柑橘单户种植5亩以上;天友乳业公司采用整体投保方式;(三)自愿参加保险并交纳保费;(四)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自愿与承保方签订并遵守保险合同。承保方:按照有关规定,招标确定有意向、有资质、有实力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的承保人。
四、财政补助农业保险费。为鼓励农民和业主参加生猪等保险,四区县生猪、奶牛和柑橘交纳保费中,投保人只承担30%,市和区县财政补助70%。市财政与区县财政补助比例为:渝北区为5∶5,其他试点区县为7∶3。天友乳业公司集体承保的,由市财政补助70%,公司帮奶牛养殖户交纳保费15%,养殖户承担15%。奶源交天友乳业公司的养殖户,在试点区县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贴。投保人购买农业保险时,只需支付投保人承担部分。
五、农业保险试点时间。暂定1年。
7 重庆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 *** 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6〕27号 2006年2月6日)
一、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按50%幅度减免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疫情处理费、船舶过闸费;按20%幅度减免家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
8 重庆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扶持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渝办发〔2006〕159号 2006年6月30日)
一、良种补贴:对养殖小区和20头以上母猪养殖户给予一次性基础母猪保种补贴。
二、发展生态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
三、降低收费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我市境内的生猪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征收的工商管理费和检疫费按原标准的50%收取。
9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 2007年8月14日)
一、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范养殖户(场)。
二、补贴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标准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据实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三、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1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2007年小麦条锈病综合防治进行补助的通知(渝财农〔2007〕23号 2007年2月5日)
一、补贴对象:项目乡镇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民。
二、补贴标准:对项目示范地按每亩5元标准进行补助,用于购买药剂。
三、补贴方式:区县统一采购农资,分发给参与项目的农户。
1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2007年超级稻及无盘抛秧技术示范项目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农〔2007〕29号 2007年2月9日)
一、补贴对象:项目乡镇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民。
二、补贴标准:对项目示范田按每亩12元标准进行补助,用于购买无盘抛秧剂和高效低毒除草剂。三、补贴方式:区县统一采购农资,分发给参与示范农户。
12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2007年小春粮油作物免耕栽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农〔2007〕30号 2007年2月9日)
一、补贴对象:项目乡镇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民。
二、补贴标准:对项目示范田按每亩25元标准进行补助,用于购买覆盖材料、肥料等农资。
三、补贴方式:参与示范农户申报经审核无误后,区县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兑付给种植农户。
13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202号 2006月8月8日)
一、补贴对象:生猪:单个农户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肉牛:单个农户年出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单个农户存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存栏奶牛50头以上。畜牧养殖符合畜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牧良种、圈舍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达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二、补贴标准:生猪每头补贴20元,肉牛每头补贴300元,奶牛每头补贴500元。
三、补贴方式:农户申报经审核批复后,市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指定账户。
14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规模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204号 2006年8月8日)
一、补贴对象:池塘养殖达到50亩以上、流水养殖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工厂化养殖达到700平方米以上、工程化稻田养殖达到100亩以上,养鱼品种、设施、技术等达到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渔业规模化养殖应符合当地渔业发展规划。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渔业资金补助条件的给予农户一次性补助:新建养鱼池塘每亩补助1000元、新建流水养殖鱼池每平方米补助30元、新建工厂化养殖鱼池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新建工程化养鱼稻田每亩补助200元。
三、补贴方式:农户申报经审核批复后,市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指定账户。
15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07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渝财企〔2007〕245号 2007年7月3日)
一、补贴对象:一是凡实际种植粮食的农民,二是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粮食种植的大户和业主,三是实际种植粮食的国有农场和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实际种植粮食的职工、大户和业主。
二、补贴标准:全市已筹集资金总量按各区县粮食总量、播种面积、耕地面积三项指标测算单位补贴标准,一次性下达拨付各区县,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制定。
三、补贴方式:由区县具体制定。
16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2006年市级捐赠资金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旱灾后生猪补栏予以补贴的经费安排通知(渝财社〔2006〕198号 2006年11月7日)
一、补贴对象:对存栏商品猪50头以上、存栏母猪30头以上受灾的生猪规模养殖户,按存栏量的20%进行补栏,对补栏的母猪、商品仔猪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栏商品仔猪每头补贴40元,引进母猪补栏每头补贴150元。
三、补贴方式:补贴资金全部由代理金融机构直补到养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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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县对个体规模农业种植有哪些补贴政策
2015年农业项目能享受财政补贴的主要有:
一、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
根据铜财〔2015〕97号文件精神,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是:
1、农资综合补贴:一般农户补贴56.3元/亩;100亩种粮大户种植粮食作物≥50亩,补贴158.4元/亩,种粮大户种植粮食作物≥100亩,补贴228.4元/亩.
2、粮食直补:所有种粮农户(含种粮大户)统一按1.6元/亩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梁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农委〔2015〕68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区所有农业村社、居委会。
1.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1)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
主要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0大类31个小类66个品目机具。按《重庆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的机具种类实施。
(2)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按《重庆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的标准执行。
2.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
3.补贴产品
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4.补贴操作程序
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购机待补操作模式。 其“购机待补模式流程图”见附件2。
(1)机具购置。补贴对象持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营业执照)和邮政银行卡(折)自主购机后,在经销商处采集录入身份信息以及居住或注册地址、机具、人机合影、正规发票等信息至《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
(2)补贴公示。补贴系统每月1、16日自动将已申报补贴信息按批次打包进入公示状态,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在补贴系统中按村(居)查询并打印公示表,分村(居)张榜公示到村务公告栏上,公示期不少于7天(自补贴系统打包之日起)。由于项目种类众多,您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查询。
三、家庭农场和农业专业大户补贴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铜农委〔2015〕147号),本次试点工作,财政对试点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补助金额5万元。自筹资金10%-20%,在此范围内,对自筹资金较多的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给与优先安排。
全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认定工作在2015年9月8日结束。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项目申报,按试点工作方案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试点申报工作在2015年9月15日结束。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标准和认定程序原则上按照铜农委〔2015〕92号和铜农委〔2015〕91号规定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
1.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之一:具有农村户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返乡创业大中专学生或复员退伍军人。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区级以上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在2015年经营活动中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具体标准
1.应具备所有的基本条件。
2.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应在禁养区范围外。
3.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应达到以下标准:
(1)种植业:粮、油、蔬菜、经果种植集中连片,面积50-100亩;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0-50亩;食用菌生产设施面积2000平米以上且年产10万袋以上。
(2)养殖业:连片养鱼、虾、蟹池塘面积50-100亩(以灌溉为主的塘坝除外);甲鱼、观赏鱼等特种养殖面积10-50亩;桑蚕年养殖在20张以上。
(3)畜禽类标准:
类别 种类 规模(头、只) 备注
大牲畜 商品猪 300≦年存栏量≦500
山羊 100≦年存栏量≦500
小畜禽 蛋鸡 5000≦存栏量≦10000
肉鸡 10000≦年出栏量≦15000
蛋鸭 1000≦存栏量≦2000
肉鸭 5000≦年出栏量≦10000
种鹅 150≦存栏量≦500
肉鹅
300≦年出栏量≦500
种兔 300≦存栏量≦500
鹌鹑
30000≦存栏量≦40000
特种养殖 竹鼠 1000≦存栏量≦5000
孔雀
2000≦存栏量≦6000
鸽子 5000≦存栏量≦30000
(三)、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家庭农场的认定
1.经营者申请。家庭农场申请者向所在镇(街)提交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畜禽养殖家庭农场提供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检疫证明。
(3)经营规模情况证明(由村、社出具签章)。
(4)经营土地来源证明。属于流转的土地,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2.镇(街)审核。镇(街)收到申请后,就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公章。
3.农委认定。通过镇(街)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交区农委(农经站),区农委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家庭农场标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试点标准的家庭农场,经公示无异议,下达项目建设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农业专业大户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标准
1.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农业专业大户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之一:具有农村户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返乡创业大中专学生或复员退伍军人。
2.单项农业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3.在2015年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完整的收支记录。
4.农业专业大户经营者应接受过区级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
5.畜禽养殖大户应在禁养区范围外。
6.具体标准:
(1)种植大户:年内单季种粮面积50-100亩,蔬菜、经果种植面积50-100亩,花卉、苗木种植面积30-100亩。
(2)水产养殖大户:单户池(山)塘养殖水面面积50-100亩。
(3)畜禽养殖大户标准:
类别 种类 规模(头、只)
备注
大牲畜 商品猪 300≦年存栏量≦800
山羊 100≦年存栏量≦1000
小畜禽
蛋鸡 5000≦存栏量≦15000
肉鸡 10000≦年出栏量≦20000
蛋鸭
1000≦存栏量≦2000
肉鸭 5000≦年出栏量≦15000
种鹅
150≦存栏量≦500
肉鹅 3000≦年出栏量≦10000
种兔
300≦存栏量≦500
鹌鹑 30000≦存栏量≦50000
特种养殖 竹鼠
1000≦存栏量≦5000
孔雀 2000≦存栏量≦6000
鸽子
5000≦存栏量≦40000
(4)农机专业大户:有一台联合收割机,一台四行插秧机或一台拖拉机及配套耕作机具。服务作业面积500亩以上。
(二)、认定程序
1.经营者申请。农业专业大户申请者向所在镇(街)提交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规模情况证明(由村、社出具签章)。
(3)经营土地来源证明。属于流转的土地,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4)畜禽养殖大户提供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检疫证明。
2.镇(街)审核。镇(街)收到申请后,就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公章。
3.农委认定。通过镇(街)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交区农委(农经站),区农委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试点农业专业大户标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试点标准的农业专业大户,经公示无异议,下达项目建设通知。
蔬菜项目补贴:
对蔬菜种植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对其生产设施、基础设施部分可申请立项,报市里审批后给予项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