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建筑设计新资质标准什么时候落地?
住建部为重庆市璧山区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了响应国务院“放、管、服”政策,于2020年1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随后住建部启动了资质新标准修订工作,现已制定征求意见稿,随着资质改革相关政策的出台,新的资质政策下对业绩的要求极为严格,在接下来的接近两个月时间,可以说是办理资质的黄金时间段,各位老板一定要抓紧时间优先办理现行政策下的三级资质,如同去年小赋提醒大家办理资质,能享受社保优惠政策一样,企业必须要提前做好本公司资质办理的相关筹划,不仅能够节省相当大的一部分费用,更重要的在工程来临时能够拥有一张竞标门票,资质在手、遇标不慌。为了帮助各位老板们及时了解资质新标准修订变化,小赋在这里重点介绍资质新标准修订内容,使企业正确理解、提前做好资质规划。
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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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重庆市璧山区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原特级资质直接换发施工综合资质、一证“封顶”
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取得原1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
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
重点二:原一级(施工)换甲级、原最低等级直接并入乙级,不再重新核定
工程勘察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乙级资质。
施工资质: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
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重点三:以下资质不分等级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四大综合资质不分等级。
设计事务所不分等级。
施工资质中的通用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
重点四:取消的资质怎么处理
( 工程设计资质)取消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行业资质重庆市璧山区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取消其他行业的专业资质,并入相应行业资质重庆市璧山区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取消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资质,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取消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单位委托农林工程监理业务时,不再作资质要求。上述4个监理专业资质取消后,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
重点五:这些设计资质只有甲级
公路行业
市政行业隧道工程专业
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
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
公路行业特长隧道专业
铁路行业桥梁专业
铁路行业隧道专业
铁路行业轨道专业
铁路行业电气化专业
铁路行业通信信号专业
资质新标准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甲级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3、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中级职称不少于6人。
3、工程业绩:注册建造师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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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工程监理单位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并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业。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市 ***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专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审批。
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申请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或初审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外地工程监理单位进渝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先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入渝信息。
国(境)外工程监理单位进渝承接监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第三章 工程监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工作岗位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 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第十四条 实行注册监理工程师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监理资质现在是取消了吗?
没有取消。
住建部监理资质:
取消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资质,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取消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单位委托农林工程监理业务时,不再作资质要求。
上述4个监理专业资质取消后,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
监理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
重庆市人民 *** 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 *** 令
(第160号)
《重庆市人民 *** 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市人民 *** 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 *** 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 *** 职能转变,创建服务型 ***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 *** 决定,取消或调整一批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5项,其中取消97项,调整28项(目录附后)。
第四批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5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处 置 方 式实施部门1取水许可证年审取消市水利局2重庆市学生军训基地审批取消市 教 委3国家二类(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审批取消 市劳动保障局 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取消
市
公
安
局 5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取消 6
受理申请港澳商务签注有效期在1年以下的
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备案取消
7
水域龙舟竞渡、体育竞赛、大型渡江游泳许
可取消
8出租房屋登记核准取消 9犬只准养的审批及收费取消 10危险物品购运证(放射性)取消 11单位公章管理卡取消 12水域服务业登记备案取消 13船民变更从业单位后办理变更登记取消 14旧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许可取消 15
美术品展览、展销活动的审批
取消
市
文
化
局 16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取消 17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审批调整,改为备案 18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19兽药制剂许可证取消市农业局20乳品加工厂建厂审批取消 21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审批
取消
市
药
监
局 2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登记取消 2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取消 24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取消市民政局25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取消 26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取消 27
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
其他建设工程审批取消
市民政局
28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取消 29收容站(点)的审批取消 30
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
取消
市
工
商
局 31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取消 32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取消 3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审批取消 34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印制商标单位审批)取消 35商标印制单位证书验证取消 36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商标印制
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取消
37酒类广告审批取消 38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审批取消 39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取消 40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取消 41房地产广告备案取消 42合同鉴证取消 43粮食收购证取消 44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调整,由经纪人协会发
放
45进口汽车销售备案取消 46“打假 *** 、消费者满意街”命名取消 47没收违法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取消 48市场登记证取消 49
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
考核和发证
取消
市
交
委 50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及发证取消 51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取消 52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取消 53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取消
市
交
委 54
国内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
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取消
55
国内水运企业增减船舶运力(客船、危险品
船、进口二手船除外)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
场审批取消
56
化工企业质检机构认证
取消
市
经
委 57易制毒化学物品生产许可调整,改为登记 58煤炭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初审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59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
核(直管煤炭企业事业单位)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0
矿山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政工中级职务资
格评审确认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1
散装水泥资金预、决算批复
取消
市
财
政
局 62
国外赠款项目执行机构向赠款受益方收取管
理费的审批取消
63外国 *** 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审批取消 64
契税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65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66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备案取消 67工资宏观调控审批取消 68经营者年薪制审批取消 69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
档案审批
取消
市
档
案
局 70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审批取消 71
已到开放期限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档
案开放审批取消
72
国家档案馆无合法继承者的寄存档案开放审
批取消
7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
法审批取消
74建立企业档案馆审核取消 75公布非国家所有档案的审核取消 76
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
取消
市
档
案
局 77成立企业档案馆备案取消 78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直属
的院校成立档案馆备案取消
79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
实施细则备案取消
8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具
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取消
81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办
法或工作细则备案取消
82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具体档案
管理实施办法备案取消
83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
案取消
84交通档案销毁清册备案取消 85
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
案取消
86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城镇控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市
规
划
局 87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区县(自治县、市) ***
所在城镇建制镇(含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心
镇)的总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88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各城市分区规划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89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符合批准的
修建性详规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
市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的非重大建设项
目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90
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
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9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调整,改为每两年1次 9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
取消
市
园
林
局 93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
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取消
94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取消 95
审批使用以工代赈资金项目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市 计 委
96
城市雕塑制作资格审批
取消
市
建
委 97
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的审
批取消
98建筑材料、设备登记备案取消 99
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许可
取消
市
市
政
委 100车辆清洗站运营许可取消 101户外灯饰设置许可取消 10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取消 103
月均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节水设
施设计方案审批许可和新增用水方案审批许
可取消
104
卫生用品审批
调整,改为备案
市
卫
生
局 105医用氧舱购置批准书取消 106强化食品审批取消 107特殊营养食品审批(加药食品)取消 108辐照食品初审取消 109保健食品初审取消 110
外商投资企业预约用地登记
取消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111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调整,部分下放区县
(自治县、市)
1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 113房地产中介机构年检取消 114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取消 11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取消 116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核准调整,改为注册登记 117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证书审批
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118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119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 12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121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核准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122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核准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 123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年检取消市盐务局12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调整,行业协会管理市 科 委125
企业人员流动调动审批
调整,只保留“企业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员调动和政策安置性调
动审批”。市人事局
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重庆市璧山区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的管理重庆市璧山区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促进和保障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重庆市璧山区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重庆市璧山区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招标、施工及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负责综合管理全市的建设监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重庆市璧山区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
(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四)负责组织监理工程师培训、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执业注册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管理及监理合同管理,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检查处理违法监理行为;
(六)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本市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专业建设监理工作。
本市实行行业管理的工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指导和管理本部门的专业建设监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工程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
(二)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交通建设项目;
(三)5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建设项目;
(四)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五)业主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等级不够的项目;
(六)按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 *** 鼓励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第六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项目,采取监理证制度。项目在建设工程报建后开工前,由业主向主建委申办监理证。未取得监理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质量监督手续等,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 业主有条件自行地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经市建委审查并发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后,可以自行工程建设监理。
业主不具备自行工程项目管理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或委托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在选择时主要考查监理单位的建设监理水平和监理服务质量。第八条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副本由业主报主建委备案。
监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业主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赋予监理的权限及提供的工作条件;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四)业主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第九条 业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公正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甲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乙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丙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领取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监理业务。
国家和省工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专业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备案。
设立外商投资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外地建设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担监理业务,应持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外出承揽监理业务的证明文件到市建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市监理单位到市外承担监理业务由市建委出具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