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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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2)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4)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5)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6)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7)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转基因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经营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供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等材料。
设立中外合资种子企业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4)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6)其他应提交的证书、文件。
审核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核发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
璧山苗木的三证一签在哪里办理
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璧山苗木的三证一签在重庆市璧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办理。一式四份。重庆市,简称“渝”,别称山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四条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 申请第六条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第三章 审核和发放第九条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的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五)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