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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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文件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负责受理申请、 核发资质证书 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福建省福州市林业资质管理相关文件,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福建省福州市林业资质管理相关文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福建省福州市林业资质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划、建设、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福建省福州市林业资质管理相关文件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经认定,可供人们游览观光、休闲健身、进行科学技术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第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 *** 绩效考核目标体系。第六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森林公园。
对 *** 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公益性森林公园,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森林公园,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奖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对在森林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认定第九条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林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实施。
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可以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规划建设森林公园;鼓励单位、个人利用其所有或者依法承包、租赁的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应当征得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
因建设森林公园给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第十一条 省级森林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达到一百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县级森林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达到五十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建设森林公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规划建设期不超过5年。
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森林生态保护、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自然景观为主,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能够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并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二)能够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除森林公园道路建设外,规划用于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福州市绿化保护带若干规定
1、将第十三条第一项改为两项,作为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挖笋;(二)乱倒建筑渣土、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及其他破坏地表植被和森林景观的”。
增加两项,作为第六项、第七项:“(六)砍柴、放牧;(七)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树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违反以上规定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在园林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饲养家畜家禽、放牧、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增加三项,作为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九)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十)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十一)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
2、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3、将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1、将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
增加三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四)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六)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将第四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2、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设施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绿化保护带若干规定》《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