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森林资源转让机制,规范森林资源转让行为,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受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营林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转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转让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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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第四条 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转让应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第二章 转让范围第五条 下列森林资源可以转让:
(一)用材林;
(二)竹林;
(三)经济林;
(四)薪炭林。
但近成过熟用材林的采伐权不得转让。第六条 下列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
(三)属于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内的;
(四)其他禁止采伐的。第三章 转让程序第七条 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八条 森林资源转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第九条 公开拍卖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局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三)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四)提前一个月发出公开拍卖公告;
(五)竞投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六)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竞投者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七)竞投者必须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
(八)拍卖竞价中标者应即时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20%的定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九)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评标小组应邀请当地公证机构派公证人员对拍卖活动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书。第十条 招标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三)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四)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者资格;
(六)投标者按规定的时间投标,并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
(七)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八)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九)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协议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三)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四)转让、受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五)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其转让费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评估价格。
林权证转让协议怎么写?
你好!
林权流转合同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为充分利用山场资源,发展现代林业,搞活林业经济,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依法定程序将本人家庭承包的林木所有权自愿抵押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现依据《合同法》、《**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有关规定,就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一、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山场范围:
甲方抵押给乙方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的山场座落**县**乡**村****,面积为287.2亩,山场现有林木蓄积量为***** 立方米,具体详见附图表:高山林场流转山场明细表和1:1万的地形图。
二、抵押林地林木经营权期限及起止时间:
经营权抵押期限为**年整。即从2011年5月30日起至 2040年 12月1 日止。
三、流转林地用途:
甲方将本场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用于扩大林业生产融资抵押,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四、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价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2、付款方式:乙方购买林地林木经营权价款在竞买成交后付20%即 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给甲方30%即 万元;在甲方负责将流转山场林权证变更到乙方名下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将全部余款即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流转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仍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转让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甲方确保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未用于甲方的债务抵押,并确保林权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性。如林地林木发生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对流转的林地林木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林木及其产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负。乙方在经营期内,必须接受道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林业工作站的行业管理和林业技术指导,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林业政策、法规进行合法经营。甲方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转让林地的使用,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转让林地林木的行为;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林木的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期间,乙方有权享有转让山场范围内的国家优惠政策和林业政策支持(包括公益林补助等)。转让山场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经营期间,乙方如需间、主伐生产时,应在采伐的前一年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期间主伐的林木山场地点、生产木材的计划指标,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乙方申报计划,派员到实地核定山场,搞好作业设计,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采伐指标后乙方方可间、主伐生产,间、主伐木材的营销,由乙方自主经营,按章缴纳税费,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放行手续。乙方进行林产品加工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并取得有关经营(加工)许可证。
5、经营期间,乙方有自主经营开发的权利。但乙方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好珍稀动植物,科学管理森林资源。
6、乙方在经营期内,当年主伐完的山场,次年必须造上幼林,所造林木在经营期内归乙方所有。
7、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山场的林地用途,应依法采伐,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山场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乙方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履行法律责任,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同时向林业部门报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和督查管理工作。
8、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山林或周边发生森林病虫害,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所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乙方范围内的山林乙方负责。
9、甲方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甲方的山林经营权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其变更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合同到期后,经营权自动终止。
10、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10个月通知另一方。
11、按合同约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付清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余款,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交纳2%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付清款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
12、合同到期或终止,林场资源归属甲方,乙方在经营期间所投资兴建的道路将赠予甲方,在开发经营中兴建的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可按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协商转让给甲方。
六、乙方经营期满后山场的移交办法:
合同期满,乙方必须将所经营的山场按幼林造林合格标准全部造上林后无偿交还给甲方。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1、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法律和政策因素除外)单方面违约,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期限内乙方应交纳转让金的10%偿付),同时对乙方所投资项目按评估后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2、乙方单方面违约已付转让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剩余期限内乙方应交纳转让金的10%的违约金。
3、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未及时履行或拒不履行义务,除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违约责任外,时限超过一年不履行合同的,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1.本合同不以法人的变更而变更。
2、乙方将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必须保证付清款项给甲方并需经得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由于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违约方赔偿一切损失后,合同自然终止。
4、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可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严格自觉履行。
6、本合同的履行地在江西省泰和县境内。
九、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在场人: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主管机关: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2011年 月 日
附件:1、高山林场林权流转明细表;
2、流转林地附图;
3、甲方林权复印件;
资质转让怎么办理
资质转让的本质是公司转让,要进行以下操作。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相当于公司的对外代表,在实际情况中,法人就是公司的投资者和创办人。当一家公司转让给另外一个主体时,最直接导致的是负责人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法人必须进行变更,否则不能称为转让。银行账户变更银行账户和企业息息相关,法人变更后,对公账户也要变更。
一、资质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一定要调查了解清楚要收购的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有负债,不然到时候你把对方的公司收购过来却还要替对方还钱那就不划算了;
2、了解公司业绩及在建项目情况,及有没有出现过事故等;
3、营业执照有效期及营业执照年检是否合格;
4、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等。
二、资质转让基本流程:
1,接受资质转让方或资质受让方的委托,明确意向成交价格及委托服务费用;
2,按照资质转让方或资质受让方的要求寻访合适的成交对象;
3,双方各自委托一个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初步接触;
4,共同指定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对资质转让方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5,资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按照约定进行公司股权变更;
6,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持资质证书到主管部门完成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