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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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依法登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湿地开发利用;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生产的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七)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开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时,应当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名录管理第七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普查,将普查结果报同级人民 *** 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普查结果作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的主要依据。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编制市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各项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 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湿地名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市重要湿地名录:
(一)典型、有代表性、具有显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
(二)面积大于两千公顷的单块湿地,或者多块湿地复合具有重要维持生态平衡或水文调节作用的湿地系统,或者蓄水量三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有较多野生水禽集中繁殖、越冬、停歇的湿地或者分布有珍稀濒危动植物、中国特有动植物的湿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福建省福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了规范省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福建省福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福建省福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毗邻海域从事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福建省福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的规划、建设、认定、命名、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命名,依法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第三条 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认定和建设保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有关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有关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资源状况、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旅游、水产养殖、采砂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相互衔接,促进多规合一。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湿地资源状况规划建设湿地公园。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其所有或者依法承包、租赁的湿地资源建设湿地公园。第九条 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以所在地人民 *** 投资建设为主,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并依法享受国家生态建设有关政策、项目支持和资金扶持。
对 *** 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湿地公园,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经认定命名的湿地公园,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奖励。第十条 湿地公园内森林、林木、林地、湿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同的主体享有的,湿地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其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同意。
因建设湿地公园,对湿地公园内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矿业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湿地公园建设涉及海域、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湿地公园福建省福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第十二条 建设湿地公园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合理利用、安全保障等内容。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020年办理林业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以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为例福建省福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福建省福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福建省福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福建省福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福建省福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级资质标准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发挥湿地生态调控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福建省人民 *** 批准,在闽江入海口的梅花水道划定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 *** 及保护区所在地的长乐市、马尾区人民 *** 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福州市人民 *** 应当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长乐市、马尾区人民 *** 对湿地保护与管理的职责。
福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福州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港口航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长乐市、马尾区人民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福州市人民 *** 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
(三)调查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定期组织环境监测,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
(四)组织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公众宣传教育;
(五)依法制止、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福建省福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他职责。第七条 保护区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恢复自然环境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保护区湿地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鼓励社会团体参与保护区的湿地保护工作。
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由福州市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福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港口航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长乐市、马尾区人民 *** 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等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类功能区。
福州市人民 *** 应当在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类功能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和标识等,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生产设施。已有生产设施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并恢复湿地生态原状。第十二条 在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
已在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 *** 组织逐步退出;已在实验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生产守则,规定养殖的时限、种类、方式、规模及从事养殖活动的人数,禁止扩大原有水产养殖范围。第十三条 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从事观测、调查等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福建省福州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他活动。
在缓冲区内,除因教学科研需要从事非破坏性的观测、调查、教学实习和野生动植物标本采集等活动外,禁止开展其他活动。
在实验区内,除可以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外,还可以进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摄影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第十三条允许的活动,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活动计划,包括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范围以及使用的设备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进入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有权机关审批。
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教学科研成果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湿地公园养护需要什么资质
湿地公园养护需要国林绿化养护资质。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单位技术设备有药泵、水泵、草坪机、割灌机、绿篱机、计算机。在本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单位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单位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15万元以上,年养护产值在1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专业绿化管养队伍(三级或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符合第27项标准要求。
海洋,湿地生态恢复需要什么资质
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
包括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