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承包经营权需要转让时发包方有意刁难怎么处理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森林法》规定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 *** 处理的特定程序,即先由人民 *** 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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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关于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承办机构,在2018年机构改革前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构改革以后,除个别单独设立林业部门的地区外,全国大部分地区随着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合并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地林木的权属纠纷处理职责也就相应调整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山林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具体的手续如下;
(一)提出申请
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由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分别提出申请;林木共有的,由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说明林木共有者。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时,应附有林地所有者意见。申请时应提交原林权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二)审核登记
在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1.个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换发证的审核。个人所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村民小组、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 *** 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 *** 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村委会内有关村民小组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乡镇 *** 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乡镇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时,应附有本乡镇有关村委会没有争议的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由多名个人或多个集体组织共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乡镇 *** 或村委会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县 *** 换发证。
2.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证的审核。由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
(1)对县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审定,县(市、区)人民 *** 换发证。
(2)对位于所在地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县(市、区) *** 换发证;对跨市、跨县(市、区)的市属林场的林地、林木,分别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所在地市 *** 换发证。
(3)对在同一市内的省属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市 *** 换发证,或可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省 *** 直接发证;对跨市的省级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林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市 *** 审核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省 *** 发证。
(4)对省属农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市 *** 换发证。
除上述省、市、县国有林场和省属农场之外的其它经营单位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县(市、区) *** 发证。
(5)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由市 *** 发证。
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加强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管理,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是指集体(含乡、村)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包括森林、林木(含竹类)和林地,其权属以林业“三定”县人民 *** 核发的山林权证书为依据。凡承包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是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责任制形式。山林权所有单位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专业队、联合体和家庭(个人)为承包方。
承包关系应签订合同予以确定。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要求。第四条 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林到户,也不得再分户承包,应由集体(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乡、村集体林场)统一经营,专业队、联合体或家庭(个人)可承包生产作业或管护任务;已经分林到户的,要以乡、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及时完成更新造林,已经分户承包的,集体要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标准和生产定额,定期检查现有林的管理情况。第五条 经济林、竹林、薪炭林应根据经营效益确定由集体统一经营或分户经营,允许采取联产、联责或大包干等多种形式承包。第六条 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由集体统一经营,联合体或家庭(个人)可以按生产阶段承包生产作业或管护项目。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可以由承包耕地的社员承包管理。第七条 集体宜林荒山荒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由集体统一开发经营,允许专业队、联合体或家庭(个人)以多种形式承包开发经营,承包者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第八条 集体林业用地由国营林场、伐木场长期使用的,其使用单位应按省人民 *** 《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付给山权单位一定比例的林价款。第九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应以当地村民为主,确因当地劳力不足或村民不愿承包的生产项目,经村民集体讨论后可以承包给外来劳力。跨地承包的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的身份证明。第十条 联合体或家庭(个人)承包荒山造林、迹地更新的面积按劳力一般在五十至一百亩以内,专项作业承包的面积必须根据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确定。第十一条 荒山造林和迹地更新的承包期根据承包经营的内容和需要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第十二条 集体林业用地承包后,要限期植树造林;划定的自留山,也要限期造林种果。凡逾期未开发经营的,均应缴纳山地抛荒费直至开发经营或由集体收回。第十三条 责任山种植的林木按“谁造谁有”的原则确定林木所有权,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天然更新的林木归集体所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林木归属按承包投工者和集体双方协议(合同)认定。
家庭(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第十四条 对具备培育种子条件的母树林实行采种承包,严禁掠夺经营;对具备培育苗木出售的圃地实行育苗承包。承包应规定质量要求,再按量计酬或确定包干上交数。第十五条 承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作业面积、四至,承包内容和项目,生产技术要求和作业方式,起止期限,经济报酬,奖惩办法,违约责任等。
合同由双方签章后生数。第十六条 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应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尚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补签合同,以稳定承包关系。第十七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是合同的管理机关。第十八条 一方认为合同条款不完善或认为承包条件有明显不合理要求改变的,应报告合同管理机关,经同意后,由双方协商可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 林地和林木的承包,无论采取投标、协商或其它形式,都要经村民民主讨论通过,并应公布承包方案。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入权力股、暗股或搞低标承包。
凡以非法手段承包的,经确认即应废止承包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发包方必须加强承包管理,统一组织本地林业生产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按合同规定提供生产资金、技术等生产性服务。
发包方应建立有效的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承包方履行合同,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期满的山地作统一调整。
发包方不得发包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和林木,应将其上报当地县(市)或者乡(镇)人民 *** 处理,明确其所有权后方可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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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森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02-14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南平市古楼街100号十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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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森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24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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