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采伐利用、更新改造、经营管理及其它林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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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因转让、租赁等需要变更的,应依法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第五条 对林业发展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林木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稳定国营林场、国营林业采育场、自然保护区的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巩固、发展乡村集体林场和各种形式的联营、合作林场。
(三)实行林业生产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包括造林绿化、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产业等。
(四)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林业基地建设,各级人民 *** 要给予经济扶持,金融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划给予长期贷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暂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 *** 设专职或者 *** 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乡级林业工作站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管理机构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审批、发放、注销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三)管理林木和林地的权属;
(四)检查监督森林采伐、木材经营、木材加工和运输;
(五)监督森林年采伐限额和森林年总采伐量计划的执行;
(六)承办林业行政处罚和其它林政管理事项。第八条 铁路、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税务、土地、水利水电、电力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林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九条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的森林资源建档和每五年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每十年的森林资源的规划设计调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营林场、国营林业采育场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林业厅组织划定。
省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确定,由省林业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
经划定和批准的林种、自然保护区,未经原划定、批准的机关同意,不得变更。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占用国有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应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占用或征用林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五十亩以下的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二千亩以下的由省林业厅签署意见,经同级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同级人民 *** 批准。
(二)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提交林木采伐申请书、伐区调查设计书和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由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三)占用或征用林地,其林地、林木的补偿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拆除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标志和工程设施,按实际损失补偿。
(五)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林区等级公路和便道、护林哨、了望台以及工区和生产点的生产用户、供电、通讯、给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征收征用林地应当如何做呢
法律分析: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福建省福州市林业丙级资质林地征占用,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福建省福州市林业丙级资质林地征占用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福建省福州市林业丙级资质林地征占用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法律依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有林权证的林地能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吗
林地征占用报批福建省福州市林业丙级资质林地征占用的材料很多福建省福州市林业丙级资质林地征占用,林权证只是之一
福建省森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 *** 领导。
乡(镇)人民 *** 设专职或者 *** 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四条 鼓励、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第二章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五条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 *** 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权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公益林建设规划按照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 *** 备案。第八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 *** 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用于公益林补偿和保护。
公益林管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规定。第九条 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 *** 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 *** 。第十条 稳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等国有单位的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和乡(镇)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国有单位和乡(镇)林场经营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分别由国有单位和乡(镇)林场经营。第十一条 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拨交的林地,应当按下列规定支付林地使用费:
(一)用材林(不含竹林)一个轮伐期的林地使用费不得低于省人民 *** 规定的林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二)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三十年主伐期林价款的百分之三十测算每年林地使用费,逐年付给。
乡(镇)林场经营村集体拨交的林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二条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负责森林防火、制止盗伐滥伐等护林工作,并组织村民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有山林的村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制定群众性的育林、护林、防火制度。第十四条 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名录由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
名木古树,由县级以上人民 *** 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发布保护公告。第十五条 禁止毁林筑坟或者在封山育林区内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封、暂扣有关物品和工具:
(一)盗伐、滥伐林木的;
(二)经营加工的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非法运输木材的。
依法查封、暂扣的有关物品和工具,应当进行登记保存,并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规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采伐林木的单位必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
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一)由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二)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3)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22年具有林业勘测丙级资质的单位
贵州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中森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
服务于林业生态建设的科技型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林业专项核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园林、城镇绿化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石漠化、沙化土地调查监测评价,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咨询,生态修复和环境工程咨询等业务。具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质。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