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绿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厦门绿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16-04-01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西塘社天竺山路222号。
厦门绿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5MA34755Y8D,企业法人王铝池,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厦门绿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绿化管理;林木育苗;其他林业服务;林产品初级加工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造林和更新;其他园艺作物种植;花卉种植;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其他未列明土木工程建筑(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未列明的其他建筑业;林业产品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其他文化用品批发;建材批发;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灯具零售;家具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陶瓷、石材装饰材料零售;其他室内装饰材料零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凭相关资质证书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爱企查查看厦门绿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林业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厦门市林地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改善本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场、国有林业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土地。第三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进行保护和管理。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林地保护和建设规划,经与市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后,报市人民 *** 批准。
林地保护和建设规划未经市人民 *** 批准,不得变更。第六条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区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七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建房、造坟等非法破坏林地活动。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经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外的林地及其附属物。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支付林木补偿费,并按用地数量在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第九条 禁止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条 对本市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公路主干道边沟两侧的绿化林带和沿海基干林带、水源涵养林、红树林等防护林带应加强保护,严禁毁坏,未经市人民 *** 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一条 征、占用林地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按规定报批。
征、占用林地10亩以下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1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由所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征、占用林地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三条 征、占用林地单位办理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立项的批准文件;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四)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
(六)如需采伐林木还应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等。第十四条 经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向被占用、征用的林地单位和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征、占用林地或以其他非法形式侵占林地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 *** ,不得同意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并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级以上人民 *** 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贯彻林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保护管理林地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行为的;
(三)从事有关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取得重大成果的。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所侵占的林地,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