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福建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福建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2018-11-27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南兜89号南山楼三楼30315号房(自贸试验区内)。
福建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122MA32A11241,企业法人李逢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福建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矿产资源勘查;保险经纪业务;测绘服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消防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城乡市容管理;城市公园管理;人工造林;森林经营和管护;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务;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采购代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园区管理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爱企查查看福建旺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关于建筑工程检测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的文件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闽建法[2002]123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闽建法[2002]145号)规定,经我厅审查,现将福建安成建筑机械检测有限公司建筑机械设备检测乙级资质予以公布。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闽建法〔2002〕123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检测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单位资质的统一审批和管理工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检测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检测单位积极开展检测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检测质量。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检测单位审批实行总量控制。
检测单位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建设工程综合性检测资质和建设工程专项检测资质两个类别。各类检测单位资质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检测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新设立的检测单位,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检测单位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检测单位章程;
(四)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 检测单位申请资质,应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经其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八条 新设立的检测单位,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设立的检测单位,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核定。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检测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部门应当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城乡建设报》或《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条 检测单位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报告;
(二)检测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检测单位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检测项目合同及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申请增设其他类别检测项目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材料申请相应检测资质。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增设其他类别检测项目,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检测资质专用章。
《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和资质专用章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和资质专用章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检测单位因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和资质专用章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和资质专用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标准介绍?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标准规定哪些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综合技术资源、检测能力和工作业绩,分为建筑工程综合类和专业类二类检测机构。其中综合类检测机构设甲乙两个等级,专业类检测机构设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标准: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综合技术资源
(1)建筑单位独立法人或依法授权,能承担法律责任,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国务院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10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7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4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20%,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无损探伤III级人员至少2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2人,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
建筑单位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4)环境和设备:建筑企业有符合检验条件独立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50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分包项目不超过2%;
(5)建设单位信息化系统完善。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检测技术能力
应具备承担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室内空气环境、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和市政道桥工程验收需要的所有项目的检测和评定能力。
综合甲级单位须至少取得建设材料、主体结构、地基、幕墙门窗、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6个专业检测甲级资质,并具有其他专业一项专业甲级或者两项专业乙级检测资质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工作业绩:
(1)具有10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2)主持行业/地方科研项目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乙级综合类机构: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综合技术资源
(1)建筑单位独立法人或依法授权,能承担法律责任,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省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8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8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6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3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12%,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
建筑企业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4)环境和设备:有符合检验条件独立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30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分包项目不超过5%;
(5)建立了信息化系统。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检测技术能力
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承担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室内空气环境、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和市政道桥工程验收需要的所有项目的检测能力。
综合乙级单位须至少取得建设材料、主体结构、地基、幕墙门窗、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6个专业检测乙级资质,并具有其他专业一项专业乙级检测资质。
3.工作业绩:
(1)建设单位具有8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2)参加行业科研项目或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体综合类资质的企业的人数。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法律主观: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