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办理
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林业站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
2、张榜公布。乡镇林业站受理申请后,填写《林权登记公布表》进行张榜公布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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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核实。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县林业局林调队同乡镇林业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绘核实(新造林要2年以上)。
4、出榜公示。现场核实结束后,由乡(镇)林业站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现地核实公示表》,张贴公示30天。
5、登记造册。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备齐林权登记发证所需的材料:①《林权登记申请表》正表一份,草表一份;②《林权登记公布表》、《林地林权登记现地核实公示表》各1份;③乡镇林业站出具的森林、林木、林地出示证明;④森林、林木、林地承包合同;⑤经县林调队调绘的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⑥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6、核发证书。经林业政务服务股核实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请县人民 *** ,核发林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 *** 对下级人民 *** 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 *** 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加强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管理,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是指集体(含乡、村)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包括森林、林木(含竹类)和林地,其权属以林业“三定”县人民 *** 核发的山林权证书为依据。凡承包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是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责任制形式。山林权所有单位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专业队、联合体和家庭(个人)为承包方。
承包关系应签订合同予以确定。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要求。第四条 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林到户,也不得再分户承包,应由集体(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乡、村集体林场)统一经营,专业队、联合体或家庭(个人)可承包生产作业或管护任务;已经分林到户的,要以乡、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及时完成更新造林,已经分户承包的,集体要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标准和生产定额,定期检查现有林的管理情况。第五条 经济林、竹林、薪炭林应根据经营效益确定由集体统一经营或分户经营,允许采取联产、联责或大包干等多种形式承包。第六条 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由集体统一经营,联合体或家庭(个人)可以按生产阶段承包生产作业或管护项目。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可以由承包耕地的社员承包管理。第七条 集体宜林荒山荒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由集体统一开发经营,允许专业队、联合体或家庭(个人)以多种形式承包开发经营,承包者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第八条 集体林业用地由国营林场、伐木场长期使用的,其使用单位应按省人民 *** 《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付给山权单位一定比例的林价款。第九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应以当地村民为主,确因当地劳力不足或村民不愿承包的生产项目,经村民集体讨论后可以承包给外来劳力。跨地承包的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的身份证明。第十条 联合体或家庭(个人)承包荒山造林、迹地更新的面积按劳力一般在五十至一百亩以内,专项作业承包的面积必须根据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确定。第十一条 荒山造林和迹地更新的承包期根据承包经营的内容和需要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第十二条 集体林业用地承包后,要限期植树造林;划定的自留山,也要限期造林种果。凡逾期未开发经营的,均应缴纳山地抛荒费直至开发经营或由集体收回。第十三条 责任山种植的林木按“谁造谁有”的原则确定林木所有权,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天然更新的林木归集体所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林木归属按承包投工者和集体双方协议(合同)认定。
家庭(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第十四条 对具备培育种子条件的母树林实行采种承包,严禁掠夺经营;对具备培育苗木出售的圃地实行育苗承包。承包应规定质量要求,再按量计酬或确定包干上交数。第十五条 承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作业面积、四至,承包内容和项目,生产技术要求和作业方式,起止期限,经济报酬,奖惩办法,违约责任等。
合同由双方签章后生数。第十六条 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应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尚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补签合同,以稳定承包关系。第十七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是合同的管理机关。第十八条 一方认为合同条款不完善或认为承包条件有明显不合理要求改变的,应报告合同管理机关,经同意后,由双方协商可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 林地和林木的承包,无论采取投标、协商或其它形式,都要经村民民主讨论通过,并应公布承包方案。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入权力股、暗股或搞低标承包。
凡以非法手段承包的,经确认即应废止承包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发包方必须加强承包管理,统一组织本地林业生产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按合同规定提供生产资金、技术等生产性服务。
发包方应建立有效的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承包方履行合同,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期满的山地作统一调整。
发包方不得发包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和林木,应将其上报当地县(市)或者乡(镇)人民 *** 处理,明确其所有权后方可发包。
请问林业站有权利出具林地没争议证明吗?
林业站可以出具证明,但是确权应该是县一级 *** 下文或者下通知。
林地与非林地是怎样认定的?
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的,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的地区或天然林区统称为林地。
个人林权包括范围:公民个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有森林、集体所有的森林的经营权以及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个人享有的国有森林承包经营权或集体森林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确定林权内容。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树木因生长需要依附于林地时,即取得对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
扩展资料
林地的相关保护规定:
1、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 *** 批准。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2、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3、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用地数量在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集体林地须经县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有林地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5、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营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须经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林业部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6、国营林业单位修建林区道路、护林设施、必需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翌年2月将上年度使用林地情况汇总报林业部。
7、农村居民建设住宅需使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林业站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8、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占用林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地
林业的土地能不能确权领土地证?要满足什么条件?
林地不涉及农村土地权利的确认,已经完成了“林权证”的发放,林权证相当于土地证,以确认林地的所有权。由于退耕还林政策和农民因自身生产需要将农用地转为林地,部分林地可以确认土地权利,在于是否颁发“林权证”。
在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中,还针对退耕还林的特殊情况给出了处理方法,以确保所有权的明晰,但经过正确确认后,将被视为退耕还林。林权证是确认林地所有人、使用人、经营者对林地、森林、林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确保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侵犯,保护林地合理有效利用的监督措施。林权许可证管理就是要认真落实林权许可证的登记和发放,做好林地变更登记和更新工作,建立林权档案。
初始登记是林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证明登记。林权变更登记是指初始变更登记后,所有权和林地性质随时间发生变化的登记。林权清理登记是在原林权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普查,发放新的林权证书。林权清理登记不是对林权的重新界定,而是进一步稳定林权,逐步使林地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正确轨道。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站应当督促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级以上林地权属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和换证。如需现场核实,应会同专项管理机构到现场核实并填写《更换原始记录表》。对证书变更后的林地,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对原始图纸进行相应修改,使各类证书和管理资料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