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绿化保护带若干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绿化保护带,是指福州市区周边、福州市境内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和有关开发区、投资区、机场周边,以防护、景观及环境保护为主要功能的森林、林木、林地。
下列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列为绿化保护带:
(一)鼓楼区洪山镇、鼓西街道、五凤街道;仓山区仓山镇、建新镇、盖山镇、城门镇、螺洲镇;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
(二)闽江两岸,铁路、国道以及峡南至漳港公路两侧1000米,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兴投资区、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外延1000米,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本规定所称林地包括规划用于造林绿化的非林业用地。第三条 市人民 *** 应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负责组织林业、规划、土地、城市园林等行政部门制定福州市绿化保护带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县(市)、区人民 *** 根据该专业规划制定本辖区绿化保护带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绿化保护带的工作,负责对绿化保护带的建设和管护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
规划、土地、建设、财政、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矿产、农垦、水土保持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化保护带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绿化保护带的建设和管护,实行市、县(市)区、乡(镇)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属于国有绿化保护带的建设和管护;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其权属范围内的绿化保护带的建设和管护;铁路、公路交通部门负责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绿化保护带的建设和管护。第六条 绿化保护带内现有宜林荒山、迹地和退耕还林坡地,由山权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限期内完成造林。属于自留山、责任山的,由经营者负责造林;逾期不造林的,其山地、林地由山权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并统一组织造林绿化。第七条 绿化保护带建设和管护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植树造林的财政资金,应当优先安排用于绿化保护带建设和管护。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 *** 对负责绿化保护带建设和管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扶持。第八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 ***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参加绿化保护带建设和管护。第九条 在符合绿化保护带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在绿化保护带内开发建设公园和其他旅游观赏项目。
绿化保护带内的造林种果及其他林业经营活动,实行“谁造谁管谁收益”的原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绿化保护带内的植树造林,在树种选用、栽植技术等方面,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
植树造林项目,应当实行严格的工程管理,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及其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由批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绿化保护带内的下列森林、林地,划为自然保护小区:
(一)亚热带常绿天然阔叶林和常绿天然针阔混交林;
(二)城镇、乡村周围的环境保护林;
(三)具有特殊景观价值的风景林;
(四)对防灾抗灾起重要作用的重点防护林;
(五)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分布的区域。
自然保护小区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由同级人民 *** 批准公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绿化保护带内的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第十二条 绿化保护带内的森林、林木应当实行封育管护。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封山育林的范围、方式,制定封育保护的措施,并由当地乡(镇)村配备护林员,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在绿化保护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挖笋;
(二)乱倒建筑渣土、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及其他破坏地表植被和森林景观的;
(三)筑坟;
(四)狩猎;
(五)野外用火;
(六)砍柴、放牧;
(七)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办林业执照需要哪些资料
一、如何申请办理林权证
集体单位和个人的林木所有者向其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森林 、 林木 、 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 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画同实地结合
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5、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材料。
6、其它由管理部门规定应该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1、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 *** 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和各人的林权证。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材料。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征用或林地单位交纳补植费,林木及其他地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
1、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采伐目的、原因、地点、树种树别面积。
2、村委会盖章,乡主管领导审批。
3、林政股工作人员到实地调查,填写采伐登记卡。
4、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进行采伐。
四、如何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手续:
1、经营<含加工>者筹建经营加工企业,从林地规模资金,从业人员,技术等方面宜做好准备。
2、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经营加工许可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和证书,包括木材来源承诺,经营加工规模,种类、期限等内容。
3、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做出同样或不同意的决定,发放个体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五、林业部门收费许可项目收费标准:
根据伊犁州财政局、物价局的文件收费标准现将林业部门各项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资源林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按新林字[1995]141号文件,平原林育林基金,凡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个体林木的一律按其售后价的10%交纳,私人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不收取育林基金。
2、按伊州林资字[2001]3号文件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碳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按伊地价综字[1996]019号文件,林业部门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时,可向每个领证单位收取审查费300元。工本费执行自治区规定标准每套35元<含正、付本>
3、按新林计字[1995]141号文件,木材运输证每份按4.5元收取。
(二)、森防站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检疫证每立方米收取1元,苗木调运检疫收取售后价的千分之八。
(三)、护林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按国家林业局、物价局[99]1707号文件规定,一级野生动植物按成交额的6%收取,二级野生动植物按其成交额4%收取。
六、办理营业执照:
要看你具体想搞什么林业项目,如果是育苗可到当地县林业局申报林业育苗经营许可证,如果是大面积种植,不需要什么手续的,但要进行林地流转。想要补贴的话,就要及时申报备案,通关系才能享受到财政补贴,你懂的。
当然还需要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租地或承包土地合同),到林业种植地的工商所申请营业执照
福州市苗木资质在哪里办
在林业局办理。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林业局办理。一、办理条件,
1、具有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