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广东省林业有害资质中需要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2022年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资质还有开通申报吗广东省广州市林业病虫防治服务资质取消,最后一批申报时间在9月份开通。
下面我来讲解一下这个资质广东省广州市林业病虫防治服务资质取消的标准,希望对您公司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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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一、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广东省广州市林业病虫防治服务资质取消:
1)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2)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3)有相对固定广东省广州市林业病虫防治服务资质取消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4)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5)没有发生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二、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2)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3)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三、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4)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5)有较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在哪
广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在广东省林学会处申请、提交、审核、发证。
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年限不低于 6 个月。
(2)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m
(3)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4)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3 年以上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人。
(5) 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标准及申请须知
目前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可以申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资质暂不受理。
系统暂不接受升级业务。
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申请一年分3批次申请。
首次申请资质需先注册成为广东省林学会会员。
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广东省广州市林业病虫防治服务资质取消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广东省广州市林业病虫防治服务资质取消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申请时间
本年度资质申请认定分三批次(每4个月一次)进行:
第一次:1-4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3月1-31日;
第二次:5-8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6月1-30日;
第三次:9-12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11月7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5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6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 *** 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附件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8项)
类别
地方性法规 取消的
许可事
项序号
取消的许可事项名称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备注
法规
序号 法规标题
通过时间
公
安
民
政
类
1
广州市 *** 游
行 *** 若干规
定
1990年
4月20日
1
市人民 *** 对在中山纪念
堂等特定场所举行 *** 、
*** 、 *** 的批准
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雄广场
、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和海珠
广场举行 *** 、 *** 、 *** 的,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在广州市举行 *** 、
*** 、 *** 的许可手
续,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 *** *** ***
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
会 *** *** 法〉办法
》和《广州市 *** 游
行 *** 若干规定》的
有关规定办理。2
广州市养犬管
理规定
1995年
11月30日
2
市公安局对在非限养区开
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
(档)的批准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
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
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诊
疗服务的批准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
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动物诊疗许可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申领。3
广州市殡葬管
理规定
1998年
2月18日
4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生
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
单位和个人的审查批准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方可经营。
5
民政部门对公墓、骨灰堂
(楼)的经营者发布经营
性骨灰堂(楼)、公墓广
告的同意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的经
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4
广州市水上治
安管理条例
1999年
8月6日
6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从事娱乐业的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 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在地水
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7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
属业的《特种行业经营许
可证》的核发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
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
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
流动收购点。
财
经
类
5
广州市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
1994年
1月20日
8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砍伐
路树、铲除花草的批准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
(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
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
(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牌坊
、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询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砍伐路树的许可手续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把森林病虫害每年成灾面积控制在森林面积的0.5%以下。第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省、市以及林业用地三十万亩以上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经费纳入各级预算;林业用地三十万亩以下的县(区)以及乡镇林业工作站,应配备专(兼)职人员。
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森林病虫情预测预报网络,负责预测预报,制定各项测报制度,准确掌握病虫发生发展动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全省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市、县(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及时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为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认真宣传贯彻森林植物检疫法规。建立森林植物检疫哨卡,做好疫区调查和产地、调运检疫,杜绝危险性病虫的传播。做好防治服务工作,根据虫情做好防治规划,提出经济、有效、安全、简便的防治方法。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防治技术,组织药、械供应,实行治虫承包责任制和技术咨询有偿服务。第五条 省、市、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的需要,可配备检验室、仪器设备、药剂器械、储备仓库及必要的交通工具。建立隔离试种苗圃、熏蒸除害设施、简易机场。第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有病虫害防治措施,选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和封山育林,改造疏林地,加强抚育管理,及时监测和防治、控制森林病虫害,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能力。第七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以封锁、扑灭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
各口岸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规规定,加强入境林木种苗、木材、竹材和植物性包装箱及辅垫材料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八条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 *** 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灾情调查,做好防治计划,并及时报告省人民 *** 和省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控制、封锁、扑灭。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对符合规定交运条件的有关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械施药。第九条 防治森林病虫害,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合理用药,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第十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制的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自行解决;集体所有的森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人负担。各市、县林业局应从林业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防治森林病虫害。
对暂时没有经济效益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效益的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 *** 给予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时,各级人民 *** 应当给予防治经费补助。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生态环境不断改善,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灾害的森林面积在三十万亩以上的县(区)、森林面积在十万亩以上的国营林场、森林面积在三万亩以上的乡镇;
二、严格执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法规,防治管理体系健全,人员落实,病虫预测预报准确,防治及时,效果显著,病虫害成灾面积在森林面积的0.1%以下的;
三、对新传入的森林病虫害,能及时发现,严格封锁,在短时间内全面彻底扑灭的;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科学研究中取得可推广应用的成果或推广新技术和科研成果获得重大效益的;
五、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