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质中需要的人员及设备有什么要求
2022年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资质还有开通申报吗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最后一批申报时间在9月份开通。
下面我来讲解一下这个资质的标准,希望对您公司有作用。
丙级
一、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
1)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
2)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3)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4)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5)没有发生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二、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
1)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2)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3)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三、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4)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5)有较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广东能办理的林业资质有哪些?办理条件是什么?
为适应造林绿化业务工作需要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对原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认定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的营造林资质作相应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的变更和调整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
1.“广东省营造林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广东省营造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均归口省林学会森林经营专业委员会管理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
2.“广东省营造林工程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归口省林学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管理;
3.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监理单位资质名称不变,仍归口省林学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委员会管理。
资质类别
本次启动的资质认定的类别为3类5种:
1.造林绿化类: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
2.林业调查设计类: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理单位资质。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丙级: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年限不低于 6 个月。
b)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m2 )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c)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3 年以上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人。
d) 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丙级
5.2.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g) 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2.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5.2.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 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丙级
5.3.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e)没有发生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3.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5.3.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b)有较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丙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 hm
2 /天的作业能力。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的关于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河口滩涂的圈围、围垦等开发利用活动依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
第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海洋渔业、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河道、河涌、湖泊、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水体、过水的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组成的区域,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水域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界定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河涌,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二)有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堤防所包围的区域;无堤防的湖泊,其水域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三)有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区域;无堤坝的山塘,其水域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已经划定蓝线的,其水域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四)水库的水域范围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区域。
第七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
(一)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及河涌;
(二)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1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他重要水域。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名录,报经市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包括水域名称、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八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或者编制专业的水域保护规划。
水域保护内容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包括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目标、范围、等级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
第九条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确需占用或者调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措施并经科学论证,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动态监测制度,每年对水域面积、容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信息系统,为水域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水域动态监测和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水域保护、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水利等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第十三条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第十四条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严重缩窄行洪断面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兴建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包括:
(一)对于影响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蓄洪面积及容积;
(二)对于水资源利用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水面面积;
(三)对于影响输水河道输水能力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减少阻水面积,或者增加输水河道的措施。
第十五条功能补救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带来的较小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水利工程修复、加固、水域清疏等补偿性工程措施。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可采取的功能补救措施包括:
(一)对于引起河道壅水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宽河道、增加补偿河道,或者减少建筑物阻水面积的防护措施;
(二)对产生冲刷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固堤防,增加抛石、护岸等防护措施;对于产生淤积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制定长效清淤计划和措施,并将清淤费用列入工程运行管理费用中;
(三)对于影响排涝设施效果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增加泵站、排涝闸等补偿排涝设施;
(四)对于影响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的取水设施及对流态的要求,尽量减少建设项目对取水口的影响,或者增设补偿措施,保证取水;
(五)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水域功能影响的措施;
(六)对水利工程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搬迁、加固等补救措施;
(七)对水文测报设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拆迁水文测站或者增加补救措施;
(八)其他为恢复或者减少对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的影响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就近建设,其面积、容积及功能不低于被占用的水域,其建设标准、主要功能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的要求,并保持被占水域所在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生态性。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一)导致河道、河涌改道的;
(二)覆盖、填埋水域的;
(三)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超出《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无法予以消除的;
(四)其他导致水域功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的情形。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的可行性组织专家论证。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位置、规模、功能、结构布置、工程量、工程费用估算、施工方案及其效果分析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需向国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规划及审批应当征求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需要兴建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及其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位置、界限、规模、布局、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重新报原审批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自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期限届满后该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涉及河道、河涌改道以及对行洪、排涝安全等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前完工、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水域恢复措施及履约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合格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的相关工程无偿移交给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并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采取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措施的,免缴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与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竣工后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未按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和档案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占用,是指建设项目占压、跨越、穿越水域,使水域面积减少或者功能受到影响的行为。
山塘,是指在山地上开挖修建或天然形成的拦截和储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容积在500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设施。
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少现状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原则,确定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例。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指南,什么时候开始申报资质?
2021年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报名时间为4月15日-6月30日,要办理的朋友们可抓紧时间准备材料!
如有没有办理林业相关资质可以咨询广州绿日张专员 189-3310-9498 专注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办理,有多年林业资质的代办经验渠道,熟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各项资质的近期政策还有办理流程
初次申办资质从丙级开始办理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 技术人员不少于 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 5 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 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4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 A 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 B 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20 年。
(二)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80 人。
(三)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 的 7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报须知: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4月15日-6月30日)
2、工程师社保必须满半年(林业工程师5名,助理工程师5名)
3、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4、林业相关专业设备包括:计算机、绘图仪、扫描仪、打印机、GPS等。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办理服务全国统一在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广东,江西,四川地区除外
广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6项)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 *** (市林业
和园林局实施)1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2市级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国土房管局3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市建委
4城市道路设计审批5中型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市水务局
6水利工程开工审批7
设置排污口审批
由环保部门审批时
,征求水务部门意
见。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8
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
印证核发
市城管委9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市林业和园林局
10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年度经营
利用限额指标核定
11
公共绿地(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
绿地、生产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12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1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14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审批市档案局
15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
转让、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
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
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广州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16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取消的非许可审批事项(44项)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 *** (市法制办
实施)1
广东省人民 *** 行政执法证申领
审核
市经贸委
2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3生产水产养殖用盐审批 市教育局
4
民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的核准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5民营科技企业核准 市公安局
6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出台相关后续措施后遵照
执行。市民政局
7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立银行基本
存款账户的审批
市财政局
8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银行账户的审
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9
预算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预
算限额审核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0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1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工程预算、概算及决算的审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2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核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核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4
由财政部门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
、资产处置的审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5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综合评
分法的价格权值调整的审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6
*** 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7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重要财务事
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
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企业
年金方案审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
18部门预、决算的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19
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审批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国土房管局
20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21
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
核取消审批,调整为部门职
责性管理工作。市环保局
22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
物初审
停止实施后,限制类进口
废物申请按照自动类进口
废物审批程序进行,市环
境保护部门出具监管意见
。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初
审取消后进口废物加工利
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报
省环境保护部门告知性备
案。市建委23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市交委(市公路局
)
24
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标准审核
该事项属省级审批事项。
25外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初审 市农业局(市海洋
渔业局)
26
进入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
区活动的审批停止实施后调整部门职责
性管理工作。27
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禁捕
的怀卵亲体水生动物苗种审核取消审批,调整为部门职
责性管理工作。28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
船审核取消审批,调整为部门职
责性管理工作。市外经贸局
29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初审
取消后由行政管理相对人
直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
请。30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
口初审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
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31
申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
实施企业资格的审核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
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32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33
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
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
版局
34
音像制品出口预先审核
35
报社记者站设立审核
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
向省级相关行政部门申请
。36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
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37
非宗教内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
省属单位除外)
38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
有限广播电视站审批
39市属及以下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物价局
40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初审
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
向省级相关行政部门申请
。41
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
价格待广东省定价目录修改后
一并实施。市林业和园林局4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市安全监管局43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 市民防办
44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报废审
批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5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批准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名录查询平台,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6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 *** 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附件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8项)
类别
地方性法规 取消的
许可事
项序号
取消的许可事项名称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备注
法规
序号 法规标题
通过时间
公
安
民
政
类
1
广州市 *** 游
行 *** 若干规
定
1990年
4月20日
1
市人民 *** 对在中山纪念
堂等特定场所举行 *** 、
*** 、 *** 的批准
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雄广场
、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和海珠
广场举行 *** 、 *** 、 *** 的,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在广州市举行 *** 、
*** 、 *** 的许可手
续,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 *** *** ***
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
会 *** *** 法〉办法
》和《广州市 *** 游
行 *** 若干规定》的
有关规定办理。2
广州市养犬管
理规定
1995年
11月30日
2
市公安局对在非限养区开
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
(档)的批准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
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
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诊
疗服务的批准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
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动物诊疗许可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申领。3
广州市殡葬管
理规定
1998年
2月18日
4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生
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
单位和个人的审查批准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方可经营。
5
民政部门对公墓、骨灰堂
(楼)的经营者发布经营
性骨灰堂(楼)、公墓广
告的同意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的经
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4
广州市水上治
安管理条例
1999年
8月6日
6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从事娱乐业的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 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在地水
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7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
属业的《特种行业经营许
可证》的核发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
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
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
流动收购点。
财
经
类
5
广州市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
1994年
1月20日
8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砍伐
路树、铲除花草的批准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
(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
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
(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牌坊
、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询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砍伐路树的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