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大改革,盘点哪些被取消的资质
资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企业资质等级的高低,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资质改革关乎行业发展全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预示着行业发展格局将产生新的变化。此时,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问题均有待重新认识和评估。
1、资质改革有利于“大建筑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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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资质改革的内容,业内人士给出了积极的评价。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原副局长汪士和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切实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的大动作,不仅大幅压减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而且大大拓宽了企业经营范围。现行《建筑法》已不适应建筑业的发展需求,不仅限制了建筑业企业经营范围,而且规定总承包企业承接的项目,需要分包的必须分包给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导致拥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越来越多,但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新资质标准落地后,建筑业活动受限、专业分工过细的局面将得到改善,有利于“大建筑业”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军称,此次资质改革思路以“能减则减、能并则并”为原则,总体强化了市场竞争机制,在“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之间进行一次新的权重分配。对建筑业来说,未来,市场准入条件将更为宽松,这也对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
2、行业竞争面临新格局
此次最受关注的举措之一,是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明确“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对此,汪士和表示,这对拥有特级资质的企业的影响积极且深远。
在汪士和看来,综合资质的出现,为建筑业横向打通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通信、航空和铁路等各建设领域,最终形成“大建筑业”提供了机会。多年来,由于行政管理和投资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客观上造成了各领域的“垄断”。资质标准调整后,将打破行业间的界限,扫除企业承接相关工程时在资质方面的障碍,有实力的企业便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需求增加业务板块。这给建筑业发展格局带来了新变化。
另外,此次改革将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汪士和认为,这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
一是目前拥有三级资质的企业发展空间变大,将有机会与拥有二级资质的企业同台竞争,承揽更多工程项目;
2
二是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或将加剧;
3
三是拥有二级资质的企业不满足于现状,会通过提升技术实力、改革创新,向更高等级迈进。可以说,这项改革将倒逼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王军补充称,行业企业在改革中寻求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将要面临的风险。当前,不同行业之间技术、管理要求差异很大,企业在跨行业承揽业务前,必须考虑到经营风险和挑战,是否能在新的竞争格局中站稳脚跟,将是检验企业真正实力的“试金石”。
3、征求意见阶段博弈激烈
总体而言,此次资质调整对建筑业来说是重大利好,落地实施后将会对行业发展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目前,改革具体内容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各方仍在博弈之中,业内同仁应当积极行动、贡献智慧,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推动建筑业走上高质量发展道路。
征求意见稿提到,新资质标准发布后,设置适当的企业资质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汪士和表示,过渡期后实行简单换证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目前建筑市场上仍有不做实业、仅靠出卖资质来生存的企业,对于这种扰乱市场正常发展秩序的企业,一定要予以打击。汪士和建议,可以将资质调整和整顿市场结合起来,加入“换证时对企业进行两年内有无入库的工程项目”的考核内容,以便清查一批靠出卖资质生存的“僵尸企业”,更好地发挥资质改革的作用。
此外,今年 *** 工作报告提出“两新一重”建设,未来,“新基建”将成为建筑业企业角逐的又一个市场。汪士和建议,通信行业作为“新基建”的领头羊,应当将其增设到综合资质改革序列。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扩展资料: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成都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将调整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5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6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 *** 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附件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8项)
类别
地方性法规 取消的
许可事
项序号
取消的许可事项名称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备注
法规
序号 法规标题
通过时间
公
安
民
政
类
1
广州市 *** 游
行 *** 若干规
定
1990年
4月20日
1
市人民 *** 对在中山纪念
堂等特定场所举行 *** 、
*** 、 *** 的批准
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雄广场
、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和海珠
广场举行 *** 、 *** 、 *** 的,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在广州市举行 *** 、
*** 、 *** 的许可手
续,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 *** *** ***
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
会 *** *** 法〉办法
》和《广州市 *** 游
行 *** 若干规定》的
有关规定办理。2
广州市养犬管
理规定
1995年
11月30日
2
市公安局对在非限养区开
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
(档)的批准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
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
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诊
疗服务的批准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
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动物诊疗许可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申领。3
广州市殡葬管
理规定
1998年
2月18日
4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生
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
单位和个人的审查批准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方可经营。
5
民政部门对公墓、骨灰堂
(楼)的经营者发布经营
性骨灰堂(楼)、公墓广
告的同意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的经
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4
广州市水上治
安管理条例
1999年
8月6日
6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从事娱乐业的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 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在地水
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7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
属业的《特种行业经营许
可证》的核发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
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
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
流动收购点。
财
经
类
5
广州市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
1994年
1月20日
8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砍伐
路树、铲除花草的批准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
(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
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
(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牌坊
、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询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砍伐路树的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