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办理的林业资质有哪些?办理条件是什么?
为适应造林绿化业务工作需要,对原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认定的营造林资质作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1.“广东省营造林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广东省营造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均归口省林学会森林经营专业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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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营造林工程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归口省林学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管理;
3.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监理单位资质名称不变,仍归口省林学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委员会管理。
资质类别
本次启动的资质认定的类别为3类5种:
1.造林绿化类: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
2.林业调查设计类: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理单位资质。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丙级: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年限不低于 6 个月。
b)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m2 )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c)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3 年以上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人。
d) 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丙级
5.2.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g) 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2.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5.2.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 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丙级
5.3.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e)没有发生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3.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5.3.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b)有较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丙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 hm
2 /天的作业能力。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决定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96项)
地方性法规取消的审批事项序号取消的审批事项名称规定审批事项的法规条文备注法规序号法规标题施行时间1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7月1日1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对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桥梁、渡槽、杆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或者移动标志牌、广告牌的审批第五条 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桥梁、渡槽、杆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或移动标志牌、广告牌,必须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对在快速路上进行施工或临时占用快速路的审批第八条 在快速路上进行施工或临时占用快速路的,需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施工或临时占用的单位方可与经营单位签订合同,并在批准的时间内修复路面、清理现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9月1日3专门机构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专门机构对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风险程度、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具体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00年9月1日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开展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批第二十六条 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进行林副产品及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林副产品开发利用的审批继续保留。4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5有关部门对质押的专利权有效性的审核审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申请市级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已含有专利技术的;(二)以专利权质押的;(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四)申请专利产品税收优惠的;(五)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权有效的。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6有关部门对输入或者输出技术、成套设备、关键设备和输入从未在国内销售过的产品、材料以及输出从未在输入国销售过的产品、材料的审批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需要经 *** 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一)输入或者输出技术、成套设备或者关键设备的;(二)输入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国内销售过的;(三)输出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输入国销售过的;(四)申请列入 *** 计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五)科研成果申请鉴定、登记或者评奖的;(六)其他需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7项)
地方性法规取消的备案事项序号取消的备案事项名称规定备案事项的法规条文备注法规序号法规标题施行时间1广州市建筑条例1997年10月1日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备案第九条第一款 中央、部队、省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务的单位,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本市市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与资质证书相适应的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2第九条第二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经济组织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市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后从事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
2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1999年8月1日3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开出版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旅游指南等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图册的备案第十六条 凡公开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游旅指南等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图册的,应当在出版前送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地名,并在出版后送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2001年6月1日4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移出本市的备案第十五条第三款 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接收地的有关规定,并由移出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4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5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信息发布会和专利产品展示会的备案第十六条 举办专利信息发布会或者专利产品展示会的,应当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举办前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5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03年1月1日6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预售人出具的委托书或者预售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的备案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依法准予销售的预售商品房,应当持预售人出具的委托书或者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6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8年1月1日7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等作业档案的备案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 *** 已列作取消的行政备案事项。
向林业协会反应资质问题怎么写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申请丁级资质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即事业单位)。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
技术人员不少于 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
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定
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
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网上进
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
举报单位 *** 资质接工程去哪里
没有资质 *** 承接建筑工程是合法广东省广州市举报林业资质使用证书问题的吗?
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广东省广州市举报林业资质使用证书问题,以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 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 *** 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 *** 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 *** 人向被 *** 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 *** 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 *** 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 *** 行为。
因 *** 产生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 *** 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 *** 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 *** 经营者和被 *** 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 *** 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 *** 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施工人 *** 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 *** 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 *** 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 *** 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 ***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 *** 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 *** 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 *** 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来源济宁律师网页链接
5、以被 *** 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举报林业公司申请资质违规长哪个部门举报
举报林业公司申请资质违规长在国家林业部门举报。目前没有开设林业违法投诉热线。如果涉嫌林业违法,你可以通过拨打114,查询你省林业部门的投诉电话,然后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国家林业局举报电话:(010)84238443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