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是不是每年要年检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5]4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随时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二、自2005年起,建设部不再开展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工作。我部将抓紧制定后续监管和市场清出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企业监督检查制度,核查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及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三、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我部资质审查对资质年检工作已不作要求。2004年7月1日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凡在证书有效期内,包括通过资质年检的与未进行资质年检的企业资质证书均为有效证书,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企业未进行年检为由,限制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九日 参考: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和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建设、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年检的范围: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接受年检。第三条 年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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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勘察设计资质的现实情况。
(二)上一年度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情况、工程数量、规模、质量及效益情况。
(三)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的情况。
(四)主要技术骨干、工作场所、技术装备变化及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注册人员执业情况。第四条 受检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根据第三条内容写出自检报告。
(二)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全部技术人员登记表、建筑工程甲、乙、丙级设计单位分别提供26、20、10名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聘用人员证明材料;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批准设置的建筑工程丁级设计单位,应提供5名技术骨干证明材料;其他行业技术骨干,按本行业资质分级标准规定人数提供有关证明。
(四)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上一年度完成的全部勘察或设计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完成时间、项目规模(建筑项目为高度、面积和投资额;工业项目为生产能力、规模和投资额;勘察项目为工作量和投资额)、勘察设计合同额以及质量检查、抽查情况意见。
(六)现有技术装备清单。第五条 年检的程序:
(一)受检单位每年在2月底前按照第四条要求向审查部门报送材料。
(二)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年检工作。
(三)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年检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丙级、丁级勘察设计单位的年检工作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划单列市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年检工作,由计划单列市办理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年检合格单位,由年检部门在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不合格单位,在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年检未通过专用章。
(五)年检工作均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注册地进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将年检结果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对有问题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负责年检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其发证机关。第六条 凡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或年检不合格,或在本年度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或在工程勘察设计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按《建筑法》和建设部令第60号、第65号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年检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年检规定执行,保证年检工作质量。第八条 本制度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林业上岗资格证几年检
一年一考核广东省广州市林业勘察资质证要年检吗的。上岗证即从业资格证广东省广州市林业勘察资质证要年检吗,通常情况下,从业资格证并不是一年一审的,但需要一年一考核的。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林业上岗资格证一年一考核的。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师、园艺师等职称资格证。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对城市勘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核发资格证书。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审验城市勘测成果,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必须持《工程勘察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本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手续,取得《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方可承接业务。第九条 《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年度验审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验单位的勘测活动综合业绩进行评定。逾期未年检的,原许可证无效。第十条 在本市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勘测任务登记,交付承接勘测任务的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副本等文件,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承担勘测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的,发给《任务登记通知书》。第十一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并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均不得承担定点放线和竣工测量任务。第十三条 城市勘测人员进行勘测时,应当持有统一制作的城市勘测证件。
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勘测工作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经审查合格,加盖资料验审章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转让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地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凭《任务登记通知书》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