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业局申请调阅土地性质的申请函范文。
县林业局关于提请审查《 省 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xx~20xx年)》的请示
县人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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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位于
XX山之南,xx江中游,土地总面积xxx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xxx%.全区现辖xx个乡(镇),共有37个居委会,8xx个村委会,15xx个居民小组,1xx个村民小组。20xx年末,全县总人口11xxx万人。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促进 县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按照《
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办法》、《
省 *** 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xx政办函[20xx]77号)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的通知》(xx林资[20xx]1x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我县从20xx年8月开始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于20xx年11月完成林地落界任务,12月完成《
省 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xx~20xx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规划》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已经县人民 *** 及县 *** 办公室、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和
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衡阳市林业局的有关领导、专家的评审,一致同意通过《规划》。现按《规划》的审批程序规定,特申请 县人民 *** 审查批复《
省 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xx~20xx年)》。
专此请示,请予批示。
二0xx年十一月 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
林函策字[1994]14号
广东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盗挖”林木可否按“盗伐”林木予以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将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属于盗伐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但是,随后的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第九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此处的“再生树蔸、树桩”无疑应属树根,而按该《复函》称:违反规定采挖“属于盗伐行为”。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相抵触,应为无效。
也就是说,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应定性为盗窃!该林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
国家林业局 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如何定性的复函的通知 (林函策字[2002]48号)
国家林业局 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如何定性的复函的通知 (林函策字[2002]48号)
福建省林业厅:
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复查通知函范文你厅关于“超强度”择伐是否违背采伐方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广东省广州市林业资质复查通知函范文,答复如下:根据《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的期限、数量(面积、蓄积)、书中、方式和强度等,都是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强度”指标而超强度采伐林木,也就是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应当定性为滥伐行为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