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6项)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 *** (市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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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园林局实施)1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2市级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国土房管局3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市建委
4城市道路设计审批5中型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市水务局
6水利工程开工审批7
设置排污口审批
由环保部门审批时
,征求水务部门意
见。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8
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
印证核发
市城管委9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市林业和园林局
10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年度经营
利用限额指标核定
11
公共绿地(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
绿地、生产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12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1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14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审批市档案局
15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
转让、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
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
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广州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16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取消的非许可审批事项(44项)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 *** (市法制办
实施)1
广东省人民 *** 行政执法证申领
审核
市经贸委
2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3生产水产养殖用盐审批 市教育局
4
民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的核准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5民营科技企业核准 市公安局
6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出台相关后续措施后遵照
执行。市民政局
7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立银行基本
存款账户的审批
市财政局
8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银行账户的审
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9
预算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预
算限额审核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0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1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工程预算、概算及决算的审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2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核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核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4
由财政部门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
、资产处置的审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5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综合评
分法的价格权值调整的审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6
*** 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7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重要财务事
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
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企业
年金方案审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
18部门预、决算的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19
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审批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国土房管局
20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21
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
核取消审批,调整为部门职
责性管理工作。市环保局
22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
物初审
停止实施后,限制类进口
废物申请按照自动类进口
废物审批程序进行,市环
境保护部门出具监管意见
。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初
审取消后进口废物加工利
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报
省环境保护部门告知性备
案。市建委23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市交委(市公路局
)
24
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标准审核
该事项属省级审批事项。
25外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初审 市农业局(市海洋
渔业局)
26
进入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
区活动的审批停止实施后调整部门职责
性管理工作。27
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禁捕
的怀卵亲体水生动物苗种审核取消审批,调整为部门职
责性管理工作。28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
船审核取消审批,调整为部门职
责性管理工作。市外经贸局
29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初审
取消后由行政管理相对人
直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
请。30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
口初审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
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31
申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
实施企业资格的审核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
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32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33
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
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
版局
34
音像制品出口预先审核
35
报社记者站设立审核
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
向省级相关行政部门申请
。36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
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37
非宗教内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
省属单位除外)
38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
有限广播电视站审批
39市属及以下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物价局
40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初审
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
向省级相关行政部门申请
。41
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
价格待广东省定价目录修改后
一并实施。市林业和园林局4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市安全监管局43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 市民防办
44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报废审
批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 *** 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森林、林木使用权等的权利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确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第六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 *** 批准。未经原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
二十五度以下缓坡林地的开发和林业产业内部林种结构调整用地(包括其他林地改为经济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 *** 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属于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
(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第八条 林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九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 *** 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第十条 需要变更、转移或者抵押林权类不动产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或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主合同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变更或抵押的合同;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申请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 *** 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二至三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三至四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三至四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二至三倍缴纳。
征收、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依照有关规定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管理。
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持城市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管辖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第三条 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绿化广场、花坛、绿岛和马路、街道等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和竹园、园林绿化科研等生产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环境安全隔离和水土保持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城郊绿地,是指风景名胜区和城郊其他绿地。第四条 广州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机关。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范围内各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房管、市政、建筑、交通、工商、水利、农林、环保、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绿化城市、保护绿化的义务。第二章 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
(一)全市的绿化规划,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
(二)各区管理范围内的绿化规划,由区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的绿化总体规划编制,经市园林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批。
(三)各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绿地的建设规划,报市园林局审批。第七条 各类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由编制规划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规划的修改按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八条 新建区、改建旧城区和道路的绿化用地所占比例和绿化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新建区和改建旧城区都应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和小区成片开发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应与整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实施。审批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第十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由领有园林绿化设计或综合设计、施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一条 面临主干道、广场的新建筑物退缩线范围内的空地,除特殊情况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外,均作绿化用地。第三章 树木和绿地的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绿地都必须严格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规划中的绿地,不得随意改作他用。确需改变时,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三条 树木的权属。
(一)由国家投资或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自行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城镇居民在自己庭院或宅基地内自行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四)住宅区内的树木,归投资种植和管护的单位共有。
树木权属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第十四条 全市公有和私有的林木必须严格保护,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确需砍伐时,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交付补种保证金,按规定期限补种。每砍一株,最少补种三株。补种树木的胸径的不得小于三厘米,并保证成活。补种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可领回补种保证金。
因特殊事故或灾害等情况需对树木作紧急处理时,可先行处理,但事后须于四十八小时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处理手续。第十五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在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摆设摊档、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和进行放牧、打鸟、捕鸟、取砂、采石、挖土、修建坟墓、烧香烛和燃放鞭炮;禁止擅自砍折树枝、剥刻树皮、挖损树根、以树承重、采摘花、果、树叶;禁止穿越、践踏损坏绿篱、花坛、草地以及其他一切破坏绿化的行为。
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吗
不可以。
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必须要有园林资质,根据承接的工程大小而定是需要三级资质还是二级资质,建筑资质得看是什么资质,如果不是园林资质就不能承接,对应的资质承接对应的工程,这是国家规定的。
建立一套园林绿化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其内容包括:绿化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图示,即结合多媒体技术,实现动态浏览,实行机械化养护和科学管理。水肥管理是树木管理的核心,浇水一次要浇足浇透。
重视整形修剪、除杂草。成年树在一定高度进行剪截,可以刺激隐藏表皮层内的隐芽萌发,形成年轻枝条,更新复壮.杂草可采取人工拔草、喷除草剂等方法防治。
扩展资料
一级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 ***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园林绿化工
广州市人民 *** 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 *** 令
(第188号)
《广州市人民 *** 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市人民 *** 第16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郭永航
2022年3月29日
广州市人民 *** 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 *** 职能,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市 *** 决定收回24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内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对在交接日期前已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完成办理。各区应当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收回。
附件:收回事项清单
附件
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原调整情况决 定收回后市级实施单位备 注1行政许可古树后续资源迁移、修剪和古树名木修剪审批《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林业园林局1. 该事项已并入“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事项,作为其中一种情形。2. 事项范围是:区管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2行政许可古典名园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批《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78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林业园林局 3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78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林业园林局事项范围是: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或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4行政许可古树名木迁移审核审批《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 *** 实施市 *** 事项范围是:区管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5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 *** 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 *** 实施市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批”。6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 *** 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 *** 实施市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审批”。7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 *** 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 *** 实施市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8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 *** 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 *** 实施市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收回”。9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 *** 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 *** 实施市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审批”。10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广州市人民 *** 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57号)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不再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市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1.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具体指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2. 纳入核查整改的黄埔区76个城市更新项目和增城区3个城市更新项目应落实整改任务,妥善解决问题,按原权限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工作,其余城市更新项目按新的事权分工执行。11其他行政权力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广州市人民 *** 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57号)委托区级实施“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不再委托区级实施市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1.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具体指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2. 保留区级实施的具体情形包括:(1)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要,在保持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等级、走向基本不变和总量不减少,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红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进行微调,或对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以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2)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3)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查不属于 *** 储备用地计划的(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申请主体的无需核查),并征询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的,工业用地申请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其他指标的,以及根据市 *** 批准的新型产业用地选址方案调整选址用地控规的。12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权《广州市人民 *** 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57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区级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在区 *** 同步审查。13行政许可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广州市人民 *** 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57号)委托越秀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4行政许可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广州市人民 ***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90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具体指“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15行政许可建设单位征求市级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意见《广州市人民 *** 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实施不再下放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具体指“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16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事项范围是:仅包括企业投资电网工程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相关事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17其他行政权力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广州市人民 *** 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各行政区实施;不再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指“ *** 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18其他行政权力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广州市人民 *** 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各行政区实施;不再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指“ ***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9其他行政权力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广州市人民 *** 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 *** 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35号)直接下放至黄埔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实施不再下放黄埔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该事项已并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作为其中一种情形。20其他行政权力实施 *** 定价、 *** 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指子项设有高中部的完全中学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审批)《广州市人民 *** 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57号)下放至各行政区实施不再下放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指“制定和调整 *** 定价、 *** 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含相关成本监审)-教育收费”。21行政处罚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实施不再下放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交通运输局 22行政许可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广州市人民 *** 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水务局1. 具体指“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市投区建项目的中型水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权,其他审批权限不变。23行政处罚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指“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24行政处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 *** 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