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规划设计业务有哪些
规划设计业务方面:
(一)、在有关司局甘肃省兰州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的指导下甘肃省兰州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承担编制全国性、流域性、跨地区的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署建设规划,全国山区、沙区及林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有关专题调研、论证,并负责规划实施的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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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国家大中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建设工程、商品林建设工程等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及效益评估工作。
(三)、承担外资贷款、援款、中外合资林业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及营造林部分)的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并负责项目技术咨询及技术管理工作。
(四)、承担报局审批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和营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询评估工作。
(五)、组织编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林业测绘、林业工程咨询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
(六)、承担局山区综合开发处的工作。
扩展资料: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甘肃省兰州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
(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林业局调查设计院
百度百科-林业技术
百度百科-森林规划设计
甘肃省甲级设计院有哪些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甘肃省兰州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下面分别介绍这几个设计院:
1、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勘察、测绘及规划建筑技术研发。具有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始建于1958年甘肃省兰州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是甘肃省水利行业唯一的甲级综合勘察设计单位,具有承担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工程监理及工程总承包的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58年,是一所具备跨行业、跨区域,多层次、全方位为工程建设服务的综合甲级设计研究院。2004年 9月28日完成改企建制。
4、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是省交通运输厅下属的省内最大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现持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设计(公路、特大隧道、特大桥、交通工程)甲级、市政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公路工程监理甲级。
5、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LUCDI)成立于1959年,从1980年开始实行企业化管理,是在城乡建设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综合型设计咨询机构。拥有市政全行业、建筑全行业,工程勘察类岩土工程和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15个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代建一级资质,公路、城市防洪和招标代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国家相关林业发展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的封山禁牧是指对确定的林地重点区域实施封闭管理,并禁止放牧等毁林行为的管护方式。
本市封山禁牧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连城、奖俊埠、兴隆山、阿干、关山等国有天然林工程区;
(二)南北两山规划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人林场的公益林区;
(三)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有效保护区及野生动物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林业工程区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幼林地和部分宜林荒山;
(四)高速公路、铁路绿色通道工程区。第三条 本市林地封山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以封为主、严格管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宣传。
县、区人民 *** 应当根据本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林业发展实际,确定本地区封山禁牧具体范围,制定和完善相关封闭管护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第六条 南北两山和园林部门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林地封山禁牧工作。
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封山禁牧区内牲畜品种结构调整,推广优质牧草种植,积极发展舍饲圈养。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粮食、公安、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共同做好本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 *** 对在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封闭管护;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林地,由乡(镇)、村负责封闭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由使用人负责封闭管护。第九条 林地封山禁牧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护林禁牧公约,明确林地管护的义务和责任。第十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应当在封山禁牧区建立护林组织,负责市、县、区人民 *** 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护林工作。第十一条 护林组织可以聘用专职护林员,聘用的护林员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巡逻护林;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二)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禁牧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对所破坏植被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禁牧标志和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内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2022年甘肃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时间
关于2022年甘肃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时间还没出甘肃省兰州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但是可以根据2021年甘肃省兰州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的通知大概推测在9月左右。
2021年通知内容:全省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提交申请和材料,全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于2021年10月15日前提交申请和材料。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2021年11月30日前仍未提交合格的材料,导致12月31日前未完成复审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审换证的权利。
测绘资质是测绘专业必须具备的资质,资质等级为甲、乙两级。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五件法规的决定
一、《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1.将第一条中“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修改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将第四条中的“持续发展”修改为“协调发展”。
3.增加:“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作为修改后的第六条第一款。
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一句,并将该款作为修改后的第六条第二款。
增加:“保护区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内的相关工作”作为修改后的第六条第四款。
4.将第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协助上级 *** 及其主管部门处理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将第八项修改为“在不影响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制定保护区内的旅游规划,并实施管理”。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采挖野生植物、药材、树脂、种子”;将第三项中的“运输”修改为“贩运”;将第四项修改为“开垦、放牧、开矿、采石、烧荒、挖沙、取土”。
6.将第十三条中“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将“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修改为“并报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增加“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 *** 予以妥善安置”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三条第二款。
7.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8.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
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增加:“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五条第二款。
增加:“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五条第三款。
9.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野生动物”修改为“野生动植物”。
增加:“禁止在保护区引入外来野生植物”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六条第二款。
增加:“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六条第三款。
10.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11.增加:“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八条,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12.删除第十八条第五项。
1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出入保护区实验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对进入保护区实验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进行查验;对违法运输木材、林木产品、林副产品和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携带火种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4.将第二十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0”元。
15.第二十一条增加“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一句。
16.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 ***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8.增加“法律、法规对保护区管理已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