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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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林业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关于林业有害防治组织资质的相关情况
林业有害资质证书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甘肃省兰州市2018年林业资质的甘肃省兰州市2018年林业资质,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认定。
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6、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
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促进城乡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的义务植树,在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县(区)人民 *** 及其绿化委员会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部署,组织好本单位、本辖区的义务植树。第三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制定义务植树规划,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男性十八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5棵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
对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植树或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活动。第五条 每年4月份为全市集中义务植树时间。第六条 义务植树投入的劳动,限于营造国有林、集体(单位)林和其他公共绿地。
义务植树的重点是南北两山绿化和城市园林绿地、农村防护林建设。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承包南北两山绿化任务,建立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确实无力承包的单位,在所在县(区)人民 *** 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或承担其他绿化、管护任务。第八条 郊区城镇单位除组织参加所在地义务植树劳动、搞好本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外,有条件的也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九条 农村以乡(镇)、村、社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组织村民到国有、集体林场(站)义务植树,也可以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所在县(区)人民 *** 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其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分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八类。各种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二条 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县(区)人民 *** 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承包荒山荒地上栽植的树木,归承包单位或个人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林权所有者和在荒山荒地上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区)人民 *** 发给林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 林权所有单位负责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本的供给并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植树质量。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护。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制止、检举揭发损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及其他组织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批评,责令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12日“植树节”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第十七条 对无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报同级人民 *** 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良种化、标准化、产业化进程,支持种业科技创新,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以及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管理;
(五)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六)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木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林木良种。第六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林木良种的审(认)定。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良种的初审和推荐。第七条 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和销售。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本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况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第九条 选育、生产林木良种实行补贴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国家林木良种培育补助范围。
加大对林木良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等种苗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以及种业创新的资金扶持和投入。第十条 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二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造林绿化规划,按照立足本地、适地适树、超前准备、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第十四条 国有苗圃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要发挥科技示范、辐射带动作用,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生产活动,保质保量完成育苗生产任务。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自采、自育、自用林木种苗。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的采收期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第十七条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取得和使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