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 *** 森林防火令
一、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甘肃省嘉峪关市林业调查设计服务企业资质,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二、防火区域甘肃省嘉峪关市林业调查设计服务企业资质: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内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域。三、在森林防火期内甘肃省嘉峪关市林业调查设计服务企业资质,防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甘肃省嘉峪关市林业调查设计服务企业资质,进入林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防火区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甘肃省嘉峪关市林业调查设计服务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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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
(三)禁止在防火区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等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烧煮、烧烤食品等行为;
(五)禁止施工单位在防火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六)禁止在防火区使用火把、点火取暖;
(七)禁止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五、进入林地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地,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八、凡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九、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林业等有关部门,各区、镇 *** 、村委会要配合做好辖区森林防火预防宣传工作。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火警119;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937-6226263(工作日白天);0937-6222239(节假日、夜间)。
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嘉峪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 *** 主导、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绿化工作,办公室设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城管执法、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 *** 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它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技术和手段,认建、认养和以投资、捐资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及园林景观的行为。第九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一)公共区域的城市绿地根据职责分工由各绿地管理单位或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铁路公路两旁、河道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主管单位因地制宜组织建设;
(四)其他用地单位,由该单位负责建设。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引种驯化管理和节水耐旱植物的推广,培养优良品种,逐步提高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率。第十三条 绿化用水要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借鉴、引进节水先进经验和新技术,降低绿化成本。第十四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充分体现地域风格和地方历史文化特色。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市自然条件的花草树木,乔灌草比例协调。适当配置一定的园林景观设施,达到良好的园林景观效果。第十七条 鼓励沿街单位和商业网点在门前设置花箱、花盆和花架等进行摆花造景,对门前进行美化。第十八条 绿地管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自建的公园及管界内的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已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尚未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产权单位、业主进行管理。
(四)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五)庭院内、房前屋后栽植的树木、花草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投资人自行管理。第十九条 绿化养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加强绿地、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适时开展浇水、修剪、病虫害防治,保持园林景观良好。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归还。
嘉峪关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 ***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 ***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 ***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五条 市 *** 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市 ***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市 *** 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一)向市 *** 各部门征集;
(二)通过新闻媒体、 *** 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集;
(四)其他方式征集。
涉及规范 *** 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由市 *** 法制机构直接提出。第八条 市 ***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改、调研、论证法规或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 *** 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立法项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规、规章名称;
(二)制定的依据、必要性以及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实施的可行性、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 *** 提出制定法规或者规章建议项目的,由 *** 法制机构研究,提出是否采纳意见。第九条 市 *** 法制机构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符合立法要求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 *** 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三)项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明显的;
(五)基本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条文重复的;
(六)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七)不需要通过制定法规、规章解决的事项。第十条 市 ***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论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拟定市 *** 年度立法计划,并报市 *** 批准。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经市 *** 批准后,由市 *** 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审查时间等。
起草单位未按年度立法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 *** 做出书面说明,并抄送市 *** 法制机构。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二条 法规、规章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法规、规章,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市 *** 法制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由市 *** 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
起草法规、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通过 *** 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按要求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第十四条 起草法规、规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三)需要做出规定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
(四)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