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有什么优缺点?如何买?
长城人寿旗下的嘉峪关养老年金保在市场上的热度颇高,那这款产品表现如何?学姐这就去探一探它的底。
在这以前,学姐给小伙伴们准备了一份年金险的防坑攻略,若是小伙伴想要在投保年金险的过程中不掉坑,那这份攻略可得收藏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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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这招,远离年金险99%的坑》
一、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保障内容大起底!
先请出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形态图:
废话不多说,评价赶紧介绍给大家!
1. 免责条款少
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设立的免责条款只有3条,对被保人来说利益更大。
因为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责任的部分,目前市面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一般来说都是含有7条左右的免责条款,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与这些产品比起来,数量整整少了4条,值得好言相赠!
关于免责条款的更多内容,我都整理在下面这篇文章中了,可以看一看:
《保险的免责条款是什么?不懂可是要吃大亏的!》
2. 养老金领取方式比较灵活
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可以按年领也可以按月领,投保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与市场上那些只有年领一个选项的同类型产品进行对比,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在养老金领取方式上的灵活性更为出色,很适合更多人的领取要求。
3. 保单贷款人性化
保单贷款,顾名思义,表示说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规定的贷款金额是不可以直接将现金价值的80%超过,期限最长为6个月,能够进一步让投保人遇到资金困难时进行周转,帮助你解决当前最紧迫的资金问题。
不得不说,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的这一设置非常暖心。
二、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是否能安心养老?
虽然说这款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有不少闪光点着实令人心动,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它不存在毛病。事实上,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有让人难以接受的缺陷,我们接着往下看:
1. 缺失万能账户
优秀年金险的必有内容一定有万能账户这一点,因为它就是等同于“余额宝”的形式,把钱放进里面,就能进行增值。
在有万能账户的情况下,当被保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后,要是觉得暂时用不上这笔钱,就可以先放进万能账户进行增值,等到哪一天有需要使用时再取出来。
相当遗憾的是,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万能账户,真的不是很贴心。
2. 最长缴费期限不太友好
现在说一下缴费期限,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总共有4种可以选择,分别是趸交、3年、5年以及10年。但是,其最长只有10年缴费期限,这对于那些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好的人群来说就彰显的不那么友好了。
如今有的年金险支持最长支持20年/30年缴费期限,缴费期限越长,会减少投保人每年的经济压力。可以看出,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在这方面做的不够好,让人感到非常失望。
那么,在选择缴费方式的时候,有哪些技巧呢?详情可戳:
《缴费年限怎么选才不会亏?》
整体上而言,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表现的中规中矩,虽然其免责条件少、养老金领取方式比较灵活、保单贷款人性化。但这也不能掩盖它缺失万能账户、最长缴费期限不友好的缺点。各位朋友要是想通过长城嘉峪关养老年金保险安心养老的话,恐怕是有些难度的。学姐建议大家还是多去看看其他优秀的养老年金保险,再择优下手。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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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登记、经营、免疫、检疫、收容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 *** 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有奖举报制度,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动物保护组织参与养犬登记、犬只免疫和收治等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第二章 养犬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禁养犬处置、犬牌、犬证和电子标识制作,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受理处理举报等工作。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流浪犬只捕捉、犬只收容、留检和影响公共场所市容的养犬行为管理工作。第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管理工作。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登记注册,犬只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镇人民 *** 负责犬只登记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制定养犬行为公约并监督实施,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十四条 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免疫接种点注射狂犬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第十五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和镇人民 *** 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禁止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实行限养犬制度,每户限养一只犬。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第十七条 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料。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申请登记表;
(二)养犬人居民身份证和住所证明;
(三)犬只照片;
(四)犬只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申请登记表;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犬只照片;
(四)犬只免疫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第十八条 登记部门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犬牌、犬证、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依法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场所。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的;
(二)犬只失踪、死亡的;
(三)放弃饲养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的。第二十条 犬牌、犬证、电子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办。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与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镇人民 *** 实现犬只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伤害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饲养的犬只。
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 *** 统一领导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镇人民 *** 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人民 ***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 *** 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镇人民 ***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九条 市、镇人民 *** 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镇人民 *** 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工作条件。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免费提供临时休息、餐饮、降温避暑、取暖御寒等便利服务。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实施方案,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桥梁、天桥、桥下空间、公共广场、景观照明及宣传设施、公共厕所、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承包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小街巷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分别由居民委员会、镇人民 *** 、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摊点、商店、超市、饭店、宾馆、营业网点、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公共绿地、景观功能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七)机场、车站、停车场、加油(气)站管理区域及公路、铁路沿线,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管理区域,由水域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防洪沟内,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建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负责;
(十)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由园区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镇(村庄)的道路、水渠、文化广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由镇人民 *** 、村民委员会负责;
(十二)宅基地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由村民或者使用者负责;
因责任区、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