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扩展资料: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成都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将调整
我们之前办理的林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剩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嘛?
我们之前办理的营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吗?我容易翻起来这个可能。还是有用处的。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关于林业有害防治组织资质的相关情况
林业有害资质证书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认定。
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6、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项以上
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五件法规的决定
一、《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1.将第一条中“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修改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将第四条中甘肃省兰州市关于国家取消林业资质的“持续发展”修改为“协调发展”。
3.增加甘肃省兰州市关于国家取消林业资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作为修改后的第六条第一款。
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一句甘肃省兰州市关于国家取消林业资质,并将该款作为修改后的第六条第二款。
增加:“保护区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内的相关工作”作为修改后的第六条第四款。
4.将第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协助上级 *** 及其主管部门处理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将第八项修改为“在不影响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制定保护区内的旅游规划,并实施管理”。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采挖野生植物、药材、树脂、种子”;将第三项中的“运输”修改为“贩运”;将第四项修改为“开垦、放牧、开矿、采石、烧荒、挖沙、取土”。
6.将第十三条中“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将“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修改为“并报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增加“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 *** 予以妥善安置”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三条第二款。
7.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8.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
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增加:“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五条第二款。
增加:“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五条第三款。
9.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野生动物”修改为“野生动植物”。
增加:“禁止在保护区引入外来野生植物”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六条第二款。
增加:“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六条第三款。
10.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11.增加:“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甘肃省兰州市关于国家取消林业资质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八条,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12.删除第十八条第五项。
1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出入保护区实验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对进入保护区实验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进行查验;对违法运输木材、林木产品、林副产品和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携带火种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4.将第二十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0”元。
15.第二十一条增加“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一句。
16.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 ***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8.增加“法律、法规对保护区管理已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